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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一执行立案(二)(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3.立案审查

3-1审查内容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3.【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发布)。裁判要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3-2决定是否立案

可以当场判定是否立案的,立案部门应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立案的,立案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执行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决定应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6号)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3-3立案及相应处理

申请执行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决定立案,并完成相关信息采集、文书的送达、录入系统及卷宗移送工作。

3-3-1收集信息

(一)要求申请执行人填写、提交财产调查表,记录其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财产线索应当具体明确。

(二)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款收款账号、选择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应完成的事项。

(三)记录其他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交或者确认的信息。

3-3-2送达文书

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于立案时应送达申请执行人的书面材料。

3-3-3录入系统

将无法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采集的立案信息,按要求手动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立案部门在系统中录入的立案信息与卷宗材料应当一致,特别是当事人身份信息、执行依据、执行标的等案件基本信息的录入应准确无误。其他需要及时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应一并予以录入。

3-3-4整理移交案卷

将案件材料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成卷,并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实施机构。同时,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移转操作。执行实施机构收案人员接收案卷时应逐件查点,发现存在材料欠缺、编号错误、分案错误等情形的,应退回立案部门补正。

3-4不立案及相应处理

申请执行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场决定不予立案的,裁定不予受理前应当先予以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在裁定中告知不服裁定的救济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4.【申请执行受理和立案登记】
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律接收申请执行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6号)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对当场不能判定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6.【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并载明理由。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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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阅读

执行复议与异议之诉法规批复纪要

ZF001最高院、江苏高院:首封法院、优先权执行法院、普通债权法院之间如何处分查封财产  

ZF002江苏高院:执行疑难若干问题解答、抵押债权优待受偿范围补充解答(全文)

ZF003江苏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ZF004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ZF005江苏高院:《关于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异议审查及复议规则》(全文)

ZF006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07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ZF008最高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ZF009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ZF0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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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18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一部分

ZF019最高院:《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全文)

ZF020最高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全文)

ZF02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2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3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

ZF024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全文)

ZF025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6江苏高院:《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ZF027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8最高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全文)

ZF029最高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30最高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3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3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ZF03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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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62江苏高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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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65《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江苏征求意见稿)

ZF066广东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ZF067山东高院民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观点综述》

ZF068吉林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ZF069福建高院:《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

ZF070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18个要点》(2018年第3期)

ZF071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ZF072江苏高院:《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ZF07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ZF074广东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ZF075江苏高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ZF076安徽高院:《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ZF077上海高院:《关于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统一裁判和执行尺度的操作意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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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79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ZF08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ZF081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ZF082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1个要点(2018年第1期)

ZF083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9个要点(2018年第2期)

ZF084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8个要点(2018年第3期)

ZF085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38个要点(2018年第4期)

ZF086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2018年第5期)

ZF087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2018年第6期)

ZF088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2018年第7期)

ZF089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2018年第8期)

ZF090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2019年第1期•合第9期)

ZF091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8个要点(2019年第2期•合第10期)

ZF092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1个要点(2019年第3期•合第11期)

ZF093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6个要点(2019年第4期•合第12期)

ZF034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ZF094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

ZF095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专题: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详解

ZF00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一执行管辖(附法律条文)

ZF00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执行回避(附法律条文)

ZF00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执行依据(附法律条文)

ZF00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执行时效(附法律条文)

ZF00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执行条件(附法律条文)

ZF00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执行变更(附法律条文)

ZF00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执行追加(附法律条文)

ZF00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变更追加(附法律条文)

ZF00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执行复议(附法律条文)

ZF01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担保和解(附法律条文)

ZF01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一暂缓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1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二执行中止(附法律条文)

ZF01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三恢复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1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四终结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1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五执行破产(附法律条文)

ZF01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六移送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1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七迟延履行(附法律条文)

ZF01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八执行费用(附法律条文)

ZF01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九执行措施(附法律条文)

ZF02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罚款拘留(附法律条文)

ZF02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一拘留程序(附法律条文)

ZF02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二限制出境(附法律条文)

ZF02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三信用惩戒(附法律条文)

ZF02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四限制消费(附法律条文)

ZF02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五拒执犯罪(附法律条文)

ZF02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六移送侦查(附法律条文)

ZF02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七委托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2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八执行回转(附法律条文)

ZF02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九文书送达(附法律条文)

ZF03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执行送达(附法律条文)

ZF03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一涉外送达(附法律条文)

ZF03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二涉外送达(附法律条文)

ZF03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三涉外送达(附法律条文)

ZF03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四财产调查一(附法律条文)

ZF03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五财产调查二(附法律条文)

ZF03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六财产调查三(附法律条文)

ZF03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七财产控制一(附法律条文)

ZF03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八财产控制二(附法律条文)

ZF03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九财产控制三(附法律条文)

ZF04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财产控制四(附法律条文)

ZF04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一财产变价一(附法律条文)

ZF04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二财产变价二(附法律条文)

ZF04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三财产变价三(附法律条文)

ZF04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四财产变价四(附法律条文)

ZF04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五财产变价五(附法律条文)

ZF04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六财产变价六(附法律条文)

ZF04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七财产变价七(附法律条文)

ZF04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八财产变价八(附法律条文)

ZF04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九财产变价九(附法律条文)

ZF05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参与分配(附法律条文)

ZF05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一款物的发放与保管(附法律条文)

ZF05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二执行实施案件结案(附法律条文)

ZF05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三对银行存款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5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四对银行存款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5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五对银行存款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5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六对银行存款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5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七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5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八对不动产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5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九对不动产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对不动产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6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一对知识产权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二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三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6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四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五对债权及收入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六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七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6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八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九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7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7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一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五(附法律条文)

ZF07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二仲裁裁决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7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7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七行政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7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八行政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7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九涉外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8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涉外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8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一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8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二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8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三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8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四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8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五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五(附法律条文)

ZF08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六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六(附法律条文)

ZF08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七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七(附法律条文)

ZF08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八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八(附法律条文)

ZF08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九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九(附法律条文)

ZF09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十一般规定(附法律条文)

ZF09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十一执行行为异议一(附法律条文)

ZF09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十二执行行为异议二(附法律条文)

ZF09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十三案外人异议一(附法律条文)

ZF09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十四案外人异议二(附法律条文)

ZF09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十五不予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9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十六不予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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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执行办案指引详解

ZF001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一执行立案(一)(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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