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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五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五(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为基础,我们将《规范》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826.【认可的判决的效力】

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内地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判决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判决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827.【部分认可与执行】

内地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请求。★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请求。

828.【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内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被请求方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829.【认可和执行程序对另诉的排除】

在内地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内地法院不予受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不予受理。

830.【不予认可后的权利保障】

对于根据本规范第824条第一、四、六项不予认可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根据内地的法律,内地法院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就相同案件事实向内地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本规范第824条第五项所指的判决,在不予认可的情形消除后,申请人可以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号)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根据本安排第十一条(一)、(四)、(六)项不予认可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被请求方法院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就相同案件事实向当地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本安排第十一条(五)项所指的判决,在不予认可的情形消除后,申请人可以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831.【公共机构作成或公证的文书认证的免除】

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由一方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或者公证的文书正本、副本及译本,免除任何认证手续而可以在对方使用。★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为适用本安排,由一方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或者公证的文书正本、副本及译本,免除任何认证手续而可以在对方使用。

832.【费用交纳】

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根据内地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   

申请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获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时,应当享有同等待遇。★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申请人在生效判决作出地获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在被请求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时,应当享有同等待遇。

833.【法律适用原则】

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规定的以外,适用内地的法律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

四、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

834.【一般规定】

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该安排没有规定的,适用内地的程序法律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7〕17号)第一条。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没有规定的,适用认可和执行地的程序法律规定。

835.【管辖】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7〕1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条第一款  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第二款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836.【管辖竞合】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7〕17号)第三条。
第三条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837.【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仲裁协议;

(四)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

上述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7〕17号)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仲裁协议;
(四)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
上述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838.【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二)请求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

(三)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7〕17号)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二)请求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
(三)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839.【确定申请期限的法律适用原则】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内地法律确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7〕17号)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认可和执行地的法律确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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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阅读

执行复议与异议之诉法规批复纪要

ZF001最高院、江苏高院:首封法院、优先权执行法院、普通债权法院之间如何处分查封财产  

ZF002江苏高院:执行疑难若干问题解答、抵押债权优待受偿范围补充解答(全文)

ZF003江苏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ZF004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ZF005江苏高院:《关于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异议审查及复议规则》(全文)

ZF006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07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ZF008最高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ZF009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ZF0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全文)

ZF011最高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ZF012江苏高院:《关于执行不动产时承租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

ZF013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唯一住房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

ZF014最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全文)

ZF015最高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ZF016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ZF017最高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全文)

ZF018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一部分

ZF019最高院:《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全文)

ZF020最高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全文)

ZF02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2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3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

ZF024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全文)

ZF025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6江苏高院:《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ZF027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8最高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全文)

ZF029最高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30最高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3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3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ZF03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ZF034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ZF035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裁判文书样式附件

ZF036最高院:《关于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质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函》

ZF037最高院:《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ZF038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ZF039江苏高院:《关于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深查的通知》

ZF040江苏高院:《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

ZF041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ZF042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股权冻结等执行行为的通知》

ZF043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ZF044浙江高院:《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ZF045江苏高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

ZF046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

ZF047江苏高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ZF048福州中院:《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ZF049佛山中院:《关于规范执行程序中权利主体参与分配会议纪要》

ZF050最高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ZF05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ZF052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ZF053无锡中院:《关于执行不动产时涉租赁权处理的指导意见》

ZF054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ZF055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ZF056共同抵押的财产处置顺序——以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提供物的抵押为视角

ZF057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ZF058最高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ZF059江苏高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

ZF060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ZF061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ZF062江苏高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

ZF063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ZF064最高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ZF065《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江苏征求意见稿)

ZF066广东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ZF067山东高院民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观点综述》

ZF068吉林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ZF069福建高院:《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

ZF070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18个要点》(2018年第3期)

ZF071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ZF072江苏高院:《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ZF07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ZF074广东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ZF075江苏高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ZF076安徽高院:《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ZF077上海高院:《关于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统一裁判和执行尺度的操作意见指引》

ZF078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ZF079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ZF08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专题: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详解

ZF00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一执行管辖(附法律条文)

ZF00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执行回避(附法律条文)

ZF00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执行依据(附法律条文)

ZF00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执行时效(附法律条文)

ZF00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执行条件(附法律条文)

ZF00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执行变更(附法律条文)

ZF00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执行追加(附法律条文)

ZF00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变更追加(附法律条文)

ZF00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执行复议(附法律条文)

ZF01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担保和解(附法律条文)

ZF01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一暂缓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1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二执行中止(附法律条文)

ZF01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三恢复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1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四终结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1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五执行破产(附法律条文)

ZF01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六移送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1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七迟延履行(附法律条文)

ZF01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八执行费用(附法律条文)

ZF01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九执行措施(附法律条文)

ZF02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罚款拘留(附法律条文)

ZF02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一拘留程序(附法律条文)

ZF02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二限制出境(附法律条文)

ZF02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三信用惩戒(附法律条文)

ZF02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四限制消费(附法律条文)

ZF02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五拒执犯罪(附法律条文)

ZF02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六移送侦查(附法律条文)

ZF02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七委托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2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八执行回转(附法律条文)

ZF02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九文书送达(附法律条文)

ZF03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执行送达(附法律条文)

ZF03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一涉外送达(附法律条文)

ZF03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二涉外送达(附法律条文)

ZF03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三涉外送达(附法律条文)

ZF03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四财产调查一(附法律条文)

ZF03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五财产调查二(附法律条文)

ZF03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六财产调查三(附法律条文)

ZF03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七财产控制一(附法律条文)

ZF03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八财产控制二(附法律条文)

ZF03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九财产控制三(附法律条文)

ZF04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财产控制四(附法律条文)

ZF04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一财产变价一(附法律条文)

ZF04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二财产变价二(附法律条文)

ZF04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三财产变价三(附法律条文)

ZF04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四财产变价四(附法律条文)

ZF04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五财产变价五(附法律条文)

ZF04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六财产变价六(附法律条文)

ZF04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七财产变价七(附法律条文)

ZF04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八财产变价八(附法律条文)

ZF04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九财产变价九(附法律条文)

ZF05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参与分配(附法律条文)

ZF05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一款物的发放与保管(附法律条文)

ZF05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二执行实施案件结案(附法律条文)

ZF05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三对银行存款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5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四对银行存款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5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五对银行存款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5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六对银行存款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5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七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5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八对不动产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5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九对不动产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对不动产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6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一对知识产权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二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三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6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四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五对债权及收入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六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七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6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八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九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7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7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一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五(附法律条文)

ZF07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二仲裁裁决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7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7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七行政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7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八行政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7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九涉外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8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涉外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8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一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8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二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8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三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8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四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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