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四十二财产变价二(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为基础,我们将《规范》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二、委托评估
390.【评估原则及例外情形】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91.【评估前的准备】
执行法院在委托评估之前应当对评估标的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一般指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共有、权属争议情况,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情况,占有租赁使用情况,附属物品情况等。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条。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相关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交,当事人或第三人不予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四条第三款。
第四条第三款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392.【评估机构的选定】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采用随机方式确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应当通知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393.【评估委托书】
评估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第十条。
第十条 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一)评估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二)评估目的和要求;
(三)评估期限;
(四)评估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除出具评估委托书以外,人民法院可根据评估机构的具体要求,向其提供评估标的物的财产清单、权属资料,以及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等必要资料。
394.【现场勘验】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九条。
第四百八十九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395.【评估期限】
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人民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
396.【评估的监督】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3)其他有关情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397.【评估报告的发送】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发送评估报告时,应当向其告知对评估报告提起异议的途径和期限。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六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适当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高院关于案件执行中涉及有关财产评估、变卖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执他字第14号)。复函主要内容:“评估报告未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并不影响依据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变卖的价格。鉴于目前被执行人借逃避送达拖延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评估报告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398.【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价格或评估方法等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按下述程序处理:执行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及时转交评估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评估机构经复核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作出修正。修正后的评估报告通过执行法院发送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评估应当另行确定评估机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99.【评估报告有效期】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进入拍卖程序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后不影响后续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拍卖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按重新评估的价格进行拍卖。★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20号]。裁判内容摘要:“涉案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为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重庆高院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启动了涉案股权的第一次拍卖,后因该次拍卖流拍、中侨公司异议等原因,重庆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在流拍价基础上下浮保留价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第二,涉案评估报告作出后,华康公司已对中侨公司主张的持股比例越高股票价格应该越高、持股比例越小股票价格应该越低、应当参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西部信托公司股权的成交价格作为评估价格等理由均予以了回应,认为中侨公司的主张并无依据,其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应当继续维持。华康公司作为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其评估结论无法定事由不得推翻。因中侨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华康公司及其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故其请求重新拍卖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涉案股权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保留价的基础上下浮10%作为保留价,其真实价值也已在第二次拍卖中得到了市场检验,最终以高于第二次保留价10万元的价格成交,也表明了评估价格并不低于涉案股权经拍卖检验的市场价格。”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2001)]执监字第232号]第三条。复函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据此规定,评估程序应当是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必经程序。本案执行法院曾于1999年12月委托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华旅公司所有的100个出租车营运牌照(产权证编号为:03151——03250)的权益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于同年12月16日出具《关于法院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评估报告书确认:每个出租车营运牌照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45.49万元;建议拍卖保留价为40.941万元/个。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过程说明》第5条第6项注明:本次评估报告在市场价格无较大波动情况下的有效期为半年,若超过此期限或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需重新评估。后因双方当事人磋商执行和解,此次拍卖没有进行。2001年5月1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在没有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合议庭决定该批出租车营运牌照的拍卖保留价为70万元/个,委托广东机电深圳拍卖行进行拍卖。我们认为,在第一次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并自动失效的情况下,深圳市中级法院未经重新评估,执行合议庭合议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委托拍卖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鉴于该批出租车营运牌照的拍定价格大幅度高于原评估价格且已经公开拍卖完毕,可予以维持。但为维护程序公正和保证拍卖物的价格真实,应由深圳市中级法院另行指定评估机构按拍卖时的市场行情再行评估一次,如重新评估的价格未超过原拍卖价,则维持拍卖结果;如超过原拍卖价,则重新拍卖。”
评估报告已经过期,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以参照该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张淑杰、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安信用社等与张淑杰、樊文生申诉案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23号]。裁判内容摘要:“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张淑杰向牡丹江中院承诺,如其在2011年3月8日前不能偿还全部债务,同意法院按照该评估报告评估价确定的价格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北安信用社也表示同意。2012年3月30日,即执行法院拍卖张淑杰房产当日,其已明确表示同意拍卖房产。上述事实均有执行笔录证实,据此可以认定张淑杰同意按评估报告确定底价拍卖房产。张淑杰的执行异议系于拍卖程序终结后提出,不符合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规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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