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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3年12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6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指定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下级法院请求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辖区内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其他下级法院执行,或者根据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原则,将本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下级法院执行的执行措施。
上级法院可以将其执行的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裁定指定下级法院执行。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2.上级法院对辖区内执行案件的指定执行,可以采取集中指定执行和个案监督指定执行的方式进行。

3.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下级法院请求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辖区内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由本院执行的执行措施。
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裁定提级执行。

二、指定执行案件范围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一)有执行条件,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执结或未在3个月内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
(二)执行法院怠于执行,经上级法院督办,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或有其他影响公正执行事由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一)同一被执行人同时被辖区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执行的;
(二)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同时为其他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时在不同法院执行案件中互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
(四)需要指定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提级执行案件范围

6.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一)有执行条件,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执结或未在3个月内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执行的;
(二)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中确有困难或因地方或部门利益等因素干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
(三)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为上级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或者同一被执行人同时被上级法院辖区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执行,提级执行便于协调处理或债权债务抵消的;
(四)需要提级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指定、提级执行程序

7.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应当提交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申请书,写明申请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在7日内补齐。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应当补齐而未补齐或无法与其联系的,视为撤销申请。

8.下级法院提请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应当将案件卷宗材料随指定或提级执行申请一并报送上级法院,申请书应当写明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9.上级法院在办理实施、信访、监督督办、协调案件过程中,发现符合指定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认为提级执行更加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10.上级法院将自己执行的案件指定由下级法院执行,应征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申请执行人明确不同意指定执行的,不得指定执行。

11.申请执行人申请、下级法院报请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案件,以及上级法院要求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案件,必须经立案部门受理立案,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上级法院在办理已经立案部门立案的实施、信访、监督督办、协调案件过程中采取指定或者提级执行措施的,可以原案号作出指定或者提级执行裁定,并报扎口管理业务部门备案登记,无需另行立案。

12.上级法院指定或者提级执行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向分管院长汇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3.申请执行人申请、下级法院提请指定或提级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自立案移送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疑难复杂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指定或提级执行,自立案移送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

14.上级法院裁定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应自作出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并函告相关法院。裁定书中应当说明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并限定执行完结的期限;不予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原执行法院或申请执行人,说明不予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15.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裁定书后5日内,将案件所有卷宗材料及收取的申请执行费移送接受指定法院或上级法院。
原执行法院在移交卷宗材料时,应当全面介绍案件前期执行情况以及未能执行完结的原因。接受指定法院应当认真核对案件卷宗材料是否完整,发现材料漏缺的可要求原执行法院在3日内补齐。

16.接受指定法院自收到案件卷宗材料之日起3日内立案。

五、指定、提级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

17.指定、提级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省法院负责全省法院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各中级法院负责对辖区内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

18.接受法院应对指定执行案件专列台帐,动态管理,定期向上级法院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向上级法院作出书面报告。确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需作可恢复性程序终结的案件,应报上级法院批准同意。

19.因本规定第4条第(一)、(二)项,第6条第(一)项情形指定、提级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应对原执行法院通报批评,对相关执行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并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执行法院一年内被指定、提级执行3件案件以上的,执行局局长应引咎辞职。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嫌疑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六、其他规定

20.刑事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正在异议审查的民事执行案件,或虽有执行条件但当地有关部门正在协调处理的案件,一般不予指定或者提级执行。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进入再审程序尚未作出裁定的案件、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仅因当事人缠访而难以处理的案件,不予指定或者提级执行。

2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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