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二十九文书送达(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为基础,我们将《规范》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第十九章 执行文书及其送达
第一节 执行文书
258.【执行文书的种类】
执行文书包括裁定书、决定书、令、通知书、公告、委托书、函等法律文书。
259.【裁定的适用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驳回执行申请及其复议审查;
(二)撤销案件;
(三)驳回管辖权异议;
(四)准许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申请;
(五)采取、解除、撤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提取、扣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六)确认拍卖、变卖成交及权利转移;
(七)确认以物抵债;
(八)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及其复议审查;
(九)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程序中冻结债权、强制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
(十)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十一)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擅自解除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未能追回,追究协助执行人的赔偿责任;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十五)审查处理执行行为异议、复议;
(十六)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
(十七)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十八)审查处理执行监督案件;
(十九)执行回转;
(二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60.【决定的适用范围】
决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回避的决定及其复议;
(二)罚款、拘留及其复议审查;
(三)本院决定暂缓执行;
(四)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驳回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纠正申请及其复议审查;
(六)限制出境及其复议审查、解除限制出境;
(七)决定移送破产审查;
(八)因执行管辖争议指定执行管辖;
(九)其他需要用决定解决的事项。★
★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
261.【令的适用范围】
令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三)搜查;
(四)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令;
(五)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执行的督促执行令。★
★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
262.【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通知当事人受理案件;
(二)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四)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
(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
(六)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追回被擅自转移、支付的财产;
(七)通知被执行人将有关产权证照交法院保管;
(八)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的拍卖事宜;
(九)责令被执行人或占有人交出财物、票证;
(十)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追回财物、票证;
(十一)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延长暂缓执行期限、恢复执行;
(十二)其他需要用通知解决的事项。★
★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
263.【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悬赏;
(二)查封;
(三)拍卖、变卖;
(四)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五)其他需要用公告解决的事项。★
★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
前款第四项公告,应当由院长签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五十条。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264.【委托书的适用范围】
委托书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委托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委托审计;
(三)委托鉴定;
(四)委托评估;
(五)委托拍卖、变卖;
(六)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可替代履行行为或其他指定行为;
(七)其他需要用委托书解决的事项。★
★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
265.【函的适用范围】
函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委托执行、接受委托执行、退回委托执行;
(二)处置权争议的商请与移送;
(三)执行转破产的移送;
(四)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五)其他需要用函解决的事项。★
★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
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
266.【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67.【送达地址确认书】
执行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三条。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268.【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四条。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69.【不告知送达地址的处理】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五条。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70.【一审程序送达地址在执行程序的适用】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271.【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72.【公民的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前款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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