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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裁判文书样式附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裁判文书样式附件

附件一: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用)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异……号

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以上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住所地;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地)

在本院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对执行……(写明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执行依据案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名称),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执行案件案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案件案号)裁定书(通知书或公告)×××(引起执行异议的具体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

案外人×××针对上述执行行为(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称,……(写明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被执行人×××称,……(写明被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异议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裁定如下:

(支持异议请求的,写明:)中止对……(写明执行标的)的执行。

(驳回异议请求的,写明:)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写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有关或实质上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写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附件二: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提起诉讼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案外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住所地;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地)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执行依据案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名称),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执行案件案号)。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案件案号)裁定书(通知书或公告)×××(引起执行异议的具体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本院××××年××月××日作出××××(执行异议案件案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的异议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归纳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归纳被告答辩意见)。

×××述称,……(归纳第三人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实体法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及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写明:不得执行……(××××)……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执行标的)。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以及一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写明:

一、不得执行……(××××)……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执行标的)。

二、确认×××……(如享有所有权或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等)。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得到支持,但其一并提出的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写明:

一、不得执行……(××××)……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执行标的);

二、驳回原告关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附件三: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时使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案外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行依据案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名称),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执行案件案号)。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案件案号)裁定书(通知书或公告)×××(引起执行异议的具体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本院××××年××月××日作出××××(执行异议案件案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写明执行标的)的执行。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许执行……(××××)……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具体执行标的)。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归纳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是否准许对执行标的执行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应予支持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写明:准许执行……(××××)……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执行标的)。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写明:)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附件四:民事判决书(对执行分配方案提起异议之诉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被执行人或债权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提出反对意见的被执行人或债权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被执行人或债权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年××月××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拍卖或变卖),获得变现款×××(变现款数额)(涉及到多个执行案件的应分别说明)。扣除×××(应预先扣除的规费等),剩余执行款共计×××(可用于执行分配的款项总额)。

××××年××月××日,×××与×××……(写明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与×××……(写明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及×××(未经过诉讼的优先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经审查,本院准予上述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分配。本案共有××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共计××××。

××××年××月××日,本院根据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性质及数额,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写明执行分配具体方案内容,包括顺位、数额、分配比例及依据与理由)。

××××年××月××日,本院作出×××(通知书编号)通知书(应附或包含《财产分配方案》,并明确告知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于××××年××月××日,向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依法予以送达。

××××年××月××日,本院收到债权人×××或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后,并将原《财产分配方案》修正如下:×××(写明调整后的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及其依据及理由),并于××××年××月××日作出×××(通知书编号)通知书(应明确载明: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年××月××日,×××提出了反对意见。

××××年××月××日,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写明自己的主张的权利属性、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等),并明确表述“请求按照其主张修正后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被告×××辩称,……(归纳被告陈述意见)。

第三人×××述称,……(归纳第三人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异议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写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全部成立的)写明:(原告)×××分配本案案款×××元或其他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的)写明:一、(原告)×××分配本案案款×××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败诉的)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胜诉的)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各负担×××元;(原告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的)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各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附件五:民事判决书(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时使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行依据案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名称),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执行案件案号)。

××××年××月××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其主要理由为,……(概述申请追加或变更当事人的理由及依据)。

××××年××月××日,本院作出××××(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裁定案号)执行裁定认为,……(写明变更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及理由)。据此,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条文),裁定追加(或不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如追加且涉及到具体责任范围的,应进行详细认定)。该裁定书送达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诉称,……(概述其诉求及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其诉求及理由)。

第三人×××述称,……(概述其诉求及理由)。

本院另查明:(写明本院另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司法解释(实体法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申请人提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写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成立的写明:)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在×××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提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写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理由成立的写明):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或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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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复议与异议之诉原创文章

一、执行管辖

1001苏州中院:执行法院以财产不能处置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对裁定不服提出复议,重点审查财产是否不能处置

1002最高院:诉讼管辖不适用执行管辖,执行管辖连接点恒定,可选择连接点,但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明示或默示改变执行管辖

1003江苏高院:诉讼管辖不适用执行管辖,执行管辖可选择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股票发行上市公司的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

1004最高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股权,第三人住所地系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该地法院管辖

1005江苏高院:总公司系被执行人,分公司财产属于总公司,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分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取得执行管辖

1006最高院: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不立案受理、不审查或者超期审查,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要求指令裁定

1007最高院:被执行人对三亿多元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理由系否定执行依据,落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之外,驳回执行异议

二、执行依据与执行内容

2001江苏高院:对主债务人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范围内赔偿责任,执行法院应前置执行主债务人并审查认定主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

2002江西高院: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执行法院应当前置执行主债务人,审查主债务人是否属于不能清偿作出认定

2003连云港中院: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财产为限指共同财产本身,并非指的金额,区分婚前个人财产

2004眉山中院: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未出具二审调解书,不履行和解协议,只能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2005淮安中院: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财产为限指共同财产本身,共同还贷部分系债权,不及予物权

2006江苏高院:抵押权未形成,抵押人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非抵押责任,本质是金钱债务

2007江苏高院:给付内容的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必须明确具体,履行调解书产生违约责任争议认定,应当由当事人另行诉讼解决

2008最高院:债权人对担保人抵押物优先受偿,执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其他财产,抵押责任财产的范围应限于抵押财产

2009最高院:调解书约定违约条款,调解书履行产生的违约及违约责任承担与否,不宜由执行机构审查认定,当事人另诉讼解决

2010江苏高院:调解书约定违约条款,履行调解书产生违约责任认定,应由当事人另诉讼解决,但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011江苏高院:一方延期给付,对方予以接收的,不能推定以默示行为免除调解书约定的违约责任,可单独就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变更与追加

3001江苏高院:执行中法院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有异议的,应提出执行复议而不是执行异议之诉

3002常州中院:执行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配偶对该裁定有异议的,应提出执行复议撤销追加裁定

3003江苏高院:债权人以股东抽逃注册资本为由,追加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有异议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合法和合理性解释

3004常州中院:债权人基于公司注册资金责任能力产生判断为基础,申请执行人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3005上海一中院:债务人系一人公司,除执行中追加股东外,亦可以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一人公司股东与一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006江苏高院:以抽逃注册资本为由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未依法交代救济权利及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新审查

3007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歇业停产,股东接受财产未说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视为无偿接收被执行财产,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008最高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严格法定原则,以《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依据为由追加,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金钱动产执行与账户排除执行

1.金钱动产执行

4101江苏高院:个人车辆挂靠公司运营,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中受害者以车辆挂靠经营为由,追加挂靠公司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4102葫芦岛中院:挂靠运输经营的车辆登记在运输企业,法院裁定查封拍卖车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审查车辆实际所有人

4103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支付利息同时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申请人以无权扣缴税款提出的执行异议

4104江苏高院: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本金三者清偿顺序为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本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4105广东高院:被执行人死亡,生前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生前债务

2.到期债权与债权转让

4201常州中院:对第三人未到期债权冻结,执行中应当发出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对债权提出异议,应当停止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4202最高院: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包括施工形成的工程款,执行中对第三人提出的到期债权异议不审查,申请执行人进行代位诉讼

4203江苏高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应当核实第三人债权是否到期,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告知第三人异议权

4204最高院:被执行人与挂靠公司形成的工程款,不以被执行人收入执行,按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挂靠公司提异议的不审查

4205江苏高院:到期债权执行仅限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告知异议权,不得继续执行第三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4206最高院:被执行人与其关系人之间转让到期债权,但转让、受让债权行为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4207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与部分债权人恶意串通签订债务抵消协议,抵消协议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该债务抵消协议无效

4208江西高院:被执行人受让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与申请执行人相互负债并要求抵销,侵犯其它债权人受偿权益的,不予支持

4209常州中院: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停止对第三人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代位诉讼。

4210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同法院对同一到期债权要求不同的第三人协助执行查封,执行款不予分配

3.优先权

4301淮安中院:实际施工人以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是执行行为异议,非执行标的异议,不能达到排除强制执行的目的

4302最高院:实际施工人因挂靠施工形成的工程款,挂靠人与被挂靠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4303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不能以被执行人是实际施工人为由,认定工程款归实际施工人(被执行人)所有,划扣挂靠单位的款项

4304江苏高院:以物抵债执行裁定,抵债物包括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侵犯承包人拍卖变卖抵债物优先受偿权,执行裁定应予以撤销

4.账户排除执行

4401江苏高院:案外人以账户资金特定化提出执行异议,审查资金特定化的事实及是否质押担保特征等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4402江苏高院:账户资金特定化质押,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按执行标的异议审查能否排除执行

五、不动产执行

1.评估拍卖

5101常州中院:房屋降价拍卖的,案外人不同意,以房屋装修所有权为由提出异议属执行标的异议,法院不能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5102江苏高院:异议人对评估报告的结果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法院通常审查评估资质及评估程序,不审查评估方法准确性

5103江苏高院:异议人对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法院尊重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不审查评估方法准确性

5104常州中院:房屋整体拍卖,部分房屋承租人提出优先购买权,看房屋整体功能和整个房屋所占比例确定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2.排除执行

5201江苏高院:案外人以财产共有为由,对法院评估行为提出异议阻止共有财产处置,获法院支持,间接阻止强制执行,值得商榷

5202江苏高院: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强制执行,法院支持的核心是案外人查封之前合法占有不动产

5203最高院:案外人以合法建造取得物权提出异议,审查建造主体、投资事实、登记占有等权利外观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5204溧阳法院:购买的房屋过户之前被查封,买受人在查封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占有房屋,且已支付购房款的,可排除强制执行

5205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财产,申请人提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许可执行第三人名下财产,重点审查交易付款真实性

5206江苏高院:法院查封房屋与公告迁出房屋对当事人能否居住影响不同,当事人两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并非针对同一执行行为

5207常州中院:买受人办理产权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返还房屋的,出让人不当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买受人的债权人

5208常州中院:房产公司系被执行人,法院预查封房产公司未交付房屋,买受人提出异议,且名下有多套房,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5209江苏高院:租赁关系设立查封抵押之后,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涤除租赁进行拍卖变卖,对执行裁定不服救济渠道是执行复议救济

5210江苏高院:承租人主张租赁关系设立查封抵押之前,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举证合法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占有的事实

5211江苏高院:预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商品房以后,案外人提起仲裁确认商品房合同无效,要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的主张不予支持

六、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

1.执行担保

6101北京二中院:启动执行前,第三人向债权人就调解书签署偿债担保,该担保系普通担保,执行中不能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6102江苏高院:执行担保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所作担保并非执行担保,对执行依据的担保金额明确具体的,仅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6103江苏高院: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担保函,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并非执行担保,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6104广东高院: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而非向法院出具的保函属协商担保,并非执行担保,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2.执行和解

6201江苏高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发生分歧,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

6202广东高院: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只能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

6203广东高院: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恢复执行,其余债权人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6204江苏高院:履行法律文书过程中新发生事实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不能执行中直接认定,应通过另行诉讼和实体审判

6205江苏高院:多方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其中一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的,其名下财产应解封,其他被执行人继续执行

6206最高院:双方有将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表示系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包括担保条款,可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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