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法院查封房屋与公告迁出房屋对当事人能否居住影响不同,当事人两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并非针对同一执行行为
导语:每天花五分钟熟知裁判规则,和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本期与您分享执行监督案例。法院针对同一标的的查封房屋与公告迁出房屋是否是同一执行行为。
裁判要旨:
法院查封房屋与公告迁出房屋对当事人能否居住影响不同,当事人两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并非针对同一执行行为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行为异议丨查封异议丨公告异议丨不予受理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监697号“宋卫星、尤新阳等与宋成久、冯斗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赵建华审判员李晶审判员唐志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14)。
案情介绍:
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沭阳法院)在执行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宋成久、冯斗芹、舒刘、程标、刘爱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尤新阳于2014年10月13日向沭阳法院反映其与宋卫星一家居住的案涉房屋被沭阳法院张贴了封条予以查封。沭阳法院告知尤新阳,如对查封房屋的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尤新阳称:“我们不提出异议,法院查封行为违法,门上不应该张贴封条,我人住在里边,是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住了一年多了,从协议签订的时候就住在里面了。我们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沭阳法院依法制作了谈话笔录,但尤新阳拒绝签字。
2014年10月14日,宋卫星、尤新阳向沭阳法院提交了书面执行行为异议书。2014年11月19日,沭阳法院与宋卫星谈话,询问宋卫星提出的执行异议的具体请求是什么,宋卫星回答:“对执行行为查封行为违法,封条把我门封死,不让我进去,影响了我生活,对实体暂不提出异议。”
2016年11月15日,宋卫星、尤新阳再次就上述房屋提出执行异议。
二、在案件管理系统中查询关联案件后查明,2013年7月18日,沭阳法院在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成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作出(2013)沭商初字第0395-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宋成久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城镇学府花××单元××室的房屋,查封期间宋成久可以使用该房屋,但不得对上述房产擅自进行处分。在案件管理系统中查询,沭阳法院对宋卫星、尤新阳所提异议未曾立执行异议案件处理。
三、2016年12月13日,沭阳法院作出(2014)沭执字第1628号执行裁定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对案外人宋卫星、尤新阳的执行异议不予处理。
宋卫星、尤新阳向宿迁中院申请复议称,异议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请求撤销责令宋卫星、尤新阳迁出案涉房屋的公告。
2017年3月27日,宿迁中院作出(2017)苏13执复11号执行裁定认为,宋卫星、尤新阳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于案涉房屋在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后,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现就案涉房屋再次提出异议,属于上述“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沭阳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宋卫星、尤新阳的复议申请,维持沭阳法院(2014)沭执字第1628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4年10月14日,宋卫星、尤新阳因沭阳法院查封案涉房产而提出异议,沭阳法院并未立执行异议案件处理。因宋卫星、尤新阳第一次提出执行异议时,沭阳法院查封案涉房产并未影响其居住使用,故宋卫星、尤新阳在沭阳法院与其谈话时表示撤回异议。2016年11月15日,宋卫星、尤新阳因沭阳法院公告让其迁出影响其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而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沭阳法院查封行为与公告让其迁出的行为,对宋卫星、尤新阳系前后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宋卫星、尤新阳前后两次所提异议的性质及指向的执行行为不同,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条件。综上,沭阳法院、宿迁中院适用上述规定认为宋卫星、尤新阳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不予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执复11号执行裁定及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执字第1628号执行裁定。二、指令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对宋卫星、尤新阳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审查。
实务要点:
1、案外人第一次2014年10月14日执行异议,法院系统未按照执行异议处理,且是对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对执行标的未提异议;2、案外人第二次2016年11月15日对公告迁出房屋提出异议;3、法院查封行为与公告迁出的行为,前后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前后两次所提异议的性质及指向的执行行为不同,并非同一执行行为。4、本案的裁决,是否意味着查封、公告、评估等执行行为均分为多次提出,是否符合执行效率。另外执行行为具体包括哪些行为值得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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