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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被执行人死亡,生前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生前债务

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2-11-10

导语:每天花五分钟熟知裁判规则,和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本期与您分享执行复议案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执行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涉及对遗产的认定,包括死亡赔偿金与保险金的区分。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死亡,生前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生前债务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死亡赔偿金丨保险金丨遗产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36号“周群、化州市和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莫庆彪、莫庆芳、莫涌、王林、魏朝芳、周芝通等其他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审判长任宗理审判员陈可舒代理审判员彭惠连)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124)。

案情介绍:

一、2012年2月29日,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化州市和安运输有限公司、莫定生等十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莫定生2014年5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二、2013年12月13日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化州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签订《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该合同投保车辆号牌为粤K×××××,约定的保险范围包括主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每人(座)责任限额300000元,投保座位数34人;附加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每人(座)责任限额300000元,投保座位数3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莫定生是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化州客运有限公司粤K×××××大客车的司机。该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

三、被执行人莫定生家属莫仁佐等八人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赔偿194299.39元,双方达成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赔偿给被执行人莫定生家属莫仁佐等八人赔偿款18万元。

四、茂名中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以及丧失的补偿,具有人身的专属性,不是对受害人自身的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没有明确遗产包括死亡赔偿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但该规定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对人身保险金的处置而非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保险金处置,故本案情形不适合该法有关保险金作遗产处理的规定。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遗产。”的精神,赔偿金18万元不属受害人莫定生的遗产。

裁判要点与理由: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赔付的18万元款项能否作为被执行人遗产清偿债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本案中,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化州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对司乘人员责任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基于该合同赔偿给莫仁佐等八人的18万元款项应该认定为被保险人莫定生的遗产。且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的,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本案的18万元就是司乘人员莫定生的人身保险金,且没有指定受益人,因此这18万元款项可以作为莫定生的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茂名中院认为18万元不属受害人莫定生的遗产,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的精神处理,认定该18万元为莫定生的死亡赔偿金,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实务要点:

1、继承人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哪些财产系遗产变得至关重要,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有死亡赔偿金,也有人身赔偿保险金;2、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人身赔偿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详见批复);3、问题的关键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的认定,即赔偿款的性质认定。4、本案遵从事实,从保险合同判断保险金的来源,判断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性质还是财产保险性质,从而确立是否具有专属性,是否作为遗产认定。广东高院裁判说理较充分,值得赞赏。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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