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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执行丨财产能否处置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

2017-10-20 鲜文律师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以财产不能处置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对裁定不服提出复议,重点审查财产是否不能处置

标签:执行异议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丨执行复议丨恢复执行丨撤消终本裁定

案例索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执复63号“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水天庆,审判员谢坚,审判员高小刚),《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804)。

案情介绍:

一、执行法院在执行张建平与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国服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熟执字第0057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法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21日,执行法院立案恢复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4月17日,执行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2016)苏0581执恢5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法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建平不服上述终结裁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执行法院查明,在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几百套房产,但绝大部分都设定了抵押,大多数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另外经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5辆,其中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停放在汽修厂,已无处置价值,其余4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执行法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及其他法院涉案多起,经营状况不佳,负债累累。恢复执行期间,经执行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已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21681元,现尚未执行到位58461.6元及利息。

三、执行法院认为,在恢复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再次进行了调查,除无法处置的车辆及本案中不便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省苏州中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条件。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必须满足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绝大多数虽设定了抵押并由其他法院首封,但并不符合不能处置的情形,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执异21号执行裁定;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执恢5号执行裁定。

实务要点:

1、申请执行人不要轻易放弃认同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对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提出复议,便于法院审查是否穷尽查控措施;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严格的规定(相见最高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10月29日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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