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三十九财产控制三(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为基础,我们将《规范》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365.【被执行人购买需办理过户登记财产的查封】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366.【现场查封】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在场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明情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367.【查封笔录】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68.【明显超标的查封的禁止】★
★实践中,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再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47号裁定)。对于是否“明显超标的额”,应适当从宽掌握,执行标的数额需考虑执行标的应包括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也要考虑市场波动情况,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也需综合考虑标的物是否设定抵押、是否系轮侯查封、是否可以分割等具体情形予以认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复字第6号、(2014)执复字第25号、(2015)执复字第28号案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369.【查封对从物和孳息的效力】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查封财产法定孳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文书中予以载明,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查封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除外。
370.【查封财产失灭后的效力及于替代物、赔偿款】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371.【查封与过户登记冲突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372.【查封的效力】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73.【最高额抵押财产的查封】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未完待续)
感谢您浏览阅读,分享是美德,所有文章均可在朋友圈或微信群尽情转发。如本公众号文章对您有所裨益,请关注或向朋友推荐: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若公众号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ZF001最高院、江苏高院:首封法院、优先权执行法院、普通债权法院之间如何处分查封财产
ZF002江苏高院:执行疑难若干问题解答、抵押债权优待受偿范围补充解答(全文)
ZF003江苏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ZF004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ZF005江苏高院:《关于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异议审查及复议规则》(全文)
ZF006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07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ZF008最高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ZF009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ZF0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全文)
ZF011最高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ZF012江苏高院:《关于执行不动产时承租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
ZF013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唯一住房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
ZF014最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全文)
ZF015最高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ZF016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ZF017最高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全文)
ZF018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一部分
ZF019最高院:《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全文)
ZF020最高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全文)
ZF02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2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3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
ZF024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全文)
ZF025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6江苏高院:《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ZF027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8最高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全文)
ZF03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3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ZF03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ZF034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ZF035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裁判文书样式附件
ZF036最高院:《关于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质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函》
ZF037最高院:《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ZF038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ZF040江苏高院:《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