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四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为基础,我们将《规范》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610.【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之三】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被执行人,非结算会员向其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第五条第二项。
第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611.【上述三条的例外】
有证据证明本规范第608条、第609条、第610条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保证范围的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超出部分可分别作为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财产予以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第六条。
第六条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612.【冻结、扣划】
人民法院冻结、扣划相关证券、资金时,应当明确拟冻结、扣划证券、资金所在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期限,所冻结、扣划证券的名称、数量或者资金的数额。扣划时,还应当明确拟划入的账户名称、账号。
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建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4号)第四条。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冻结、扣划相关证券、资金时,应当明确拟冻结、扣划证券、资金所在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期限,所冻结、扣划证券的名称、数量或者资金的数额。扣划时,还应当明确拟划入的账户名称、账号。
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
本通知规定的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建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
613.【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614.【协助机关分工】
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冻结、扣划未在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第九条。
九、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冻结、扣划未在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办理。
615.【协助机关办理时限】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交收程序完成后根据交收结果协助冻结、扣划。
证券公司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立即停止证券交易,冻结时已经下单但尚未搓合成功的应当采取撤单措施。冻结后,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用于交收的应付证券和应付资金可以进行正常交收。在交收程序完成后,对于剩余部分可以扣划。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成交结果计算出同等数额的应收资金或者应收证券交由执法机关冻结或者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第十条。
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交收程序完成后根据交收结果协助冻结、扣划。
证券公司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立即停止证券交易,冻结时已经下单但尚未搓合成功的应当采取撤单措施。冻结后,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用于交收的应付证券和应付资金可以进行正常交收。在交收程序完成后,对于剩余部分可以扣划。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成交结果计算出同等数额的应收资金或者应收证券交由执法机关冻结或者扣划。
616.【轮候冻结】
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证券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其他机关因不同案件可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轮候冻结生效后,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做出该轮候冻结的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第十一条。
十一、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的证券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同一机关因不同案件可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轮候冻结生效后,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做出该轮候冻结的机关。
617.【多机关冻结、扣划或轮候冻结的办理】
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笔证券或者交易结算资金要求冻结、扣划或者轮候冻结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送达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协助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第十三条。
十三、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笔证券或者交易结算资金要求冻结、扣划或者轮候冻结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送达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协助事项。
618.【多机关冻结、扣划争议解决】
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的,要求冻结、扣划的机关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在争议解决之前,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争议机关所送达法律文书载明的最大标的范围对争议标的进行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第十四条。
十四、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的,要求冻结、扣划的机关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在争议解决之前,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争议机关所送达法律文书载明的最大标的范围对争议标的进行控制。
619.【不协助执行的制裁】
依法应当予以协助而拒绝协助,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与当事人通谋转移、隐匿财产的,对有关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第十五条。
十五、依法应当予以协助而拒绝协助,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与当事人通谋转移、隐匿财产的,对有关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制裁。
620.【可流通证券的变价】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帐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
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三十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第五条。
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帐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
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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