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
闽高法〔2018〕167号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轮侯查封,当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时,一旦首先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或由于执行标的额与查封财产价值相差悬殊而不予处置查封的财产,就会导致轮候查封的多个执行案件陷入执行僵局,严重影响执行效率。为推动首先查封法院加快对查封财产的处置进度,提高执行效率,现就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我省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置,首先查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先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函,除有查封财产正在司法审查等正当理由外,应当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告知当事人。
首先查封法院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处置权的,不影响处置权的移送。
二、首先查封法院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10日内不予回函的,视为同意移送处置杈。
三、首先查封法院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10日内不予回函或对移送处置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上级法院收到报告后统一编立“执协”号案件,并于立案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应当移送处置权的,以书面函责令首查封法院限期出具同意移送处置函。
首先查封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责令移送函后,应当在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轮候查封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出具移送执行函的,上级法院可以裁定将首先查封案件指定轮候查封法院执行。
四、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法院自首先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的,轮候查封法院符合下列情形的,也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将执行案件全案指定首先查封法院执行:
(一)轮候查封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除首先查封法院查封财产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
(二)轮候查封法院已将该案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处置完毕的;
(三)其他符合全案移送情形的。
五、各中院应切实发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职能,依法行使执行监督权。要加强对查封财产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案件的管理,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筛查该类案件,加强督促检查。首先查封和轮候查封法院均在同一中院辖区的,中院应主动协调处置权移送事宜;首先查封法院和轮候查封法院不在同一中院辖区的,可以自行协商移送处置权或报请省法院决定移送处置权。
六、本《意见》下发后,各级法院应对超过180天未结执行梳理,属于首先查封法院的,应在本《意见》下发之日启动财产处置程序,逾期不启动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依据本《意见》第三、四条规定处理。
七、长期未结案件中,无抵押等优先权的轮候查封案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除首先查封法院查封财产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经首先查封法院确认,首先查封财产确无余值可以分配;
(二)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已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首先查封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处置完毕的。
八、首先查封为财产保全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以下简称保全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因执行处置财产需要,可以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审判部门移送处置权,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审判部门原则上应当同意进行处置移送处置的财产变价后,首先查封债权数额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依法预留相应份额。
九、其他规定:
(一)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查封有效的起止日期,并应附最后一次查封或续封手续的复印件。
(二)移送处置权后,续行查封由受移送法院负责。但距离查封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首先查封法院应先行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后再予移送。
(三)轮候查封法院应在收到同意移送执行函后30日内启动财产处置。
(四)财产变价后,首先查封债权受偿顺位不因财产移送执行而改变,取得处置权的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由取得处置权的法院负责主持参与分配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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