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二执行实施案件结案(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为基础,我们将《规范》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第七节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
501.【结案方式】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502.【执行完毕】
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结案: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第十五条第二款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50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实施案件具备本规范第107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504.【终结执行】
执行实施案件有本规范第125条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505.【销案】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506.【不予执行】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507.【驳回申请】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508.【不得结案处理的情形】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未完待续)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例点击
ZF001最高院、江苏高院:首封法院、优先权执行法院、普通债权法院之间如何处分查封财产
ZF002江苏高院:执行疑难若干问题解答、抵押债权优待受偿范围补充解答(全文)
ZF003江苏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ZF004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ZF005江苏高院:《关于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异议审查及复议规则》(全文)
ZF006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07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ZF008最高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ZF009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ZF0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全文)
ZF011最高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ZF012江苏高院:《关于执行不动产时承租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
ZF013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唯一住房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
ZF014最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全文)
ZF015最高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ZF016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ZF017最高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全文)
ZF018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一部分
ZF019最高院:《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全文)
ZF020最高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全文)
ZF02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2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3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
ZF024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全文)
ZF025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6江苏高院:《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ZF027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28最高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全文)
ZF03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ZF03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ZF03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ZF034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ZF035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裁判文书样式附件
ZF036最高院:《关于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质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函》
ZF037最高院:《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ZF038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ZF040江苏高院:《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
ZF041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ZF042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股权冻结等执行行为的通知》
ZF043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ZF044浙江高院:《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ZF048福州中院:《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ZF049佛山中院:《关于规范执行程序中权利主体参与分配会议纪要》
ZF050最高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ZF05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ZF052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ZF053无锡中院:《关于执行不动产时涉租赁权处理的指导意见》
ZF054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ZF055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ZF056共同抵押的财产处置顺序——以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提供物的抵押为视角
ZF057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ZF058最高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ZF060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ZF062江苏高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
ZF063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ZF064最高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ZF065《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江苏征求意见稿)
ZF066广东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ZF068吉林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ZF069福建高院:《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
ZF070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18个要点》(2018年第3期)
ZF071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ZF05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一款物的发放与保管(附法律条文)
本公众号文章对您有所裨益,请关注或微信群朋友圈分享转发。也请理解作者辛苦付出,若其他公众号转载原创请在首部位置注明作者及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