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十一般规定(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为基础,我们将《规范》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第三编 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规范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890.【执行审查案件的范围】
本规范所称执行审查案件是指执行异议、复议、监督、请示、协调等案件。★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八条。
第一条第二款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第八条 执行审查类案件按下列规则确定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
(一)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二)执行复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复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三)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执监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四)执行请示案件类型代字为“执请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五)执行协调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协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891.【执行审查案件的立案】
执行审查案件依法由立案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执行机构的移送登记立案。★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释〔2011〕15号)第2条、第11条。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11、办理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等执行案件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可由其自行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纳入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
892.【审查合议制原则】
执行审查案件的办理采取合议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查处理。办理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审查案件的合议庭。★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释〔2011〕15号)第4条、第5条。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指令重新审查的,原执行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重新审查后作出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原复议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继续参与审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执行请示、协调案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893.【书面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执行监督、请示、协调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听证。
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94.【撤回申请的处理】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监督案件审查期间,申诉人撤回督促、监督申请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895.【执行听证的公开】
执行听证应当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896.【听证前的准备】
听证前,合议庭应当认真审核案件材料,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听证参与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查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查收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897.【执行听证事项的告知】
执行听证应在听证会召开前三天通知听证参与人。
898.【执行听证开始】
听证会召开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时,由审判长核对听证参与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听证参与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听证参与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899.【听证程序】
听证一般包括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等阶段。调查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异议或复议的一方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二)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三)举证、质证;
(四)合议庭向听证参与人发问,核实有关情况。
900.【听证的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召开听证会:
(一)必须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的;
(二)听证参与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一时难以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901.【听证会的记录】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会笔录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以及各方听证参与人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未完待续)
ZF001最高院、江苏高院:首封法院、优先权执行法院、普通债权法院之间如何处分查封财产
ZF002江苏高院:执行疑难若干问题解答、抵押债权优待受偿范围补充解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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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14最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全文)
ZF015最高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ZF016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ZF017最高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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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19最高院:《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全文)
ZF020最高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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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23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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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28最高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全文)
ZF03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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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35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裁判文书样式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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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37最高院:《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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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41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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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43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ZF044浙江高院:《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ZF048福州中院:《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ZF049佛山中院:《关于规范执行程序中权利主体参与分配会议纪要》
ZF050最高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ZF05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ZF052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ZF053无锡中院:《关于执行不动产时涉租赁权处理的指导意见》
ZF054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ZF055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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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60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ZF062江苏高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
ZF063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ZF064最高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ZF065《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江苏征求意见稿)
ZF066广东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ZF068吉林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ZF069福建高院:《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
ZF070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18个要点》(2018年第3期)
ZF071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ZF07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ZF074广东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ZF075江苏高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ZF076安徽高院:《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ZF077上海高院:《关于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统一裁判和执行尺度的操作意见指引》
ZF078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ZF079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ZF08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ZF081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ZF082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1个要点(2018年第1期)
ZF083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9个要点(2018年第2期)
ZF084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8个要点(2018年第3期)
ZF085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38个要点(2018年第4期)
ZF086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2018年第5期)
ZF087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2018年第6期)
ZF088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2018年第7期)
ZF089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2018年第8期)
ZF090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2019年第1期•合第9期)
ZF091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8个要点(2019年第2期•合第10期)
ZF092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1个要点(2019年第3期•合第11期)
ZF034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ZF093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
ZF094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ZF05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一款物的发放与保管(附法律条文)
ZF05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二执行实施案件结案(附法律条文)
ZF05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三对银行存款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5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四对银行存款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5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五对银行存款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5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六对银行存款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5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七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5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八对不动产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5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九对不动产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对不动产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6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一对知识产权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二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三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6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四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五对债权及收入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六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七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6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八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九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7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7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一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五(附法律条文)
ZF07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二仲裁裁决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7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7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七行政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7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八行政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7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九涉外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8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涉外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8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一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8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二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8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三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8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四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8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五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五(附法律条文)
ZF08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六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六(附法律条文)
ZF08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七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七(附法律条文)
ZF08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八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八(附法律条文)
ZF08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九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九(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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