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八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八(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为基础,我们将《规范》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863.【认可裁定的生效时间及复议程序】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范第861条和第862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64.【不予认可后起诉的允许】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865.【认可与执行申请期限的确定与中断】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本规范第22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
申请人仅申请认可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认可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
申请人仅申请认可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认可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866.【文书送达】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案件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案件当事人。
867.【费用交纳】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六、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868.【一般规定】
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第一条。
第一条 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869.【可予认可和执行的范围】
本部分规定所称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是指,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是指,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
870.【认可和执行同时申请或仅执行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 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 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871.【管辖】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872.【认可申请的审查机构】
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第五条。
第五条 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873.【委托代理的文件要求】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874.【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一)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第七条第一款。
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一)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
875.【申请书内容】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二)申请认可的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者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
(三)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申请认可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第七条第二款。
第七条第二款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二)申请认可的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者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
(三)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申请认可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76.【立案审查及救济程序】
对于符合本规范第871条、第874条和第875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不符合本规范第871条、第874条和第875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第八条。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877.【裁决真实性的证明】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仲裁裁决的真实性。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真实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仲裁裁决的真实性。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真实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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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64最高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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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66广东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ZF068吉林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ZF069福建高院:《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
ZF070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18个要点》(2018年第3期)
ZF071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ZF07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ZF074广东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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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76安徽高院:《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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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79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ZF08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ZF05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一款物的发放与保管(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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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5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五对银行存款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5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六对银行存款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5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七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5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八对不动产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5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五十九对不动产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对不动产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6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一对知识产权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二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三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6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四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五对债权及收入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六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七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6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八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九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7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7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一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五(附法律条文)
ZF07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二仲裁裁决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7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7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七行政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7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八行政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7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九涉外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8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涉外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8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一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8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二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8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三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8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四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8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五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五(附法律条文)
ZF08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六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六(附法律条文)
ZF08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七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七(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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