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9个要点(2020年第1期•合第19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9个要点(2020年第1期•合第19期)
——(2019)粤执监114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2.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对债务人名下未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仅是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可以作为一般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一同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获得清偿。
——(2019)粤执复612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3.以物抵债程序虽与拍卖、变卖程序不同,但其目的仍在于通过对执行标的物的转移而代替债务人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此程序中,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同样能够获得物的对价,对于以物抵债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并不会导致以物抵债的目的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该规定亦表明以物抵债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可以竞合的立法精神。故应允许符合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人在以物抵债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2019)粤执复952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建立在包括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限制因素的“同等条件”之上。执行程序中拍卖执行标的物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时,执行法院将该情况告知优先购买权人,该优先购买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对涉案标的物降低保留价进行二次拍卖,其异议行为应视为不接受原拍卖保留价,不符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价格”的条件。在其异议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以原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的,应予允许。优先购买权人在上述异议、复议被驳回之后,再行请求以上述价格在以物抵债程序中保障其优先购买权的,已不符合关于“同等期限”的条件限制,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952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5.案外人在其所提案外人异议被驳回之后,又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相同内容执行异议的,属于重复异议,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其异议申请。
——(2019)粤执复545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纠正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即救济途径为“纠正-复议”。
——(2019)粤执复60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曾群锋
7.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在执行程序中难以判断是否应当恢复对原生效判决执行的,应当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经实体审理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可持生效判决另行申请执行。
——(2019)粤执复63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曾群锋
8.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已经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并移交执行部门执行。受害人自行到执行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的,执行法院以对刑事涉财产部分已立案强制执行,受害人的退赔请求可得以保障为由,驳回受害人执行申请的,应当支持。
——(2019)粤执复64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9.涉案股票在执行法院查封时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利害关系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股票回购协议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主张,该股票回购协议实质仍是合同之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对抗执行法院在先采取的执行措施。
——(2019)粤执复666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0.执行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存在关联,公安机关要求执行法院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置,执行法院据此裁定中止执行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2019)粤执复66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1.不论是网络拍卖或者传统司法拍卖,如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申请执行人都有权利以该次拍卖保留价申请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在网络拍卖首次流拍后,未准许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申请,即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导致成交价明显降低,侵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并撤销该次拍卖行为,并无不当。
——(2019)粤执复68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2.执行法院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阻却、排除执行的权利后,应当及时解除对该标的物的查封措施。执行法院未及时解除上述查封措施,并以被执行人已被法院裁定破产为由,将案件移送破产程序处理的,应予纠正。
——(2019)粤执复68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3.夫妻二人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并已办理过户,男方将该房屋对外抵押时从未披露已将该房屋出租给女方抵顶债务且租期长达20年等情况,租赁合同也未办理备案,且二人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中也未提及该房屋的租赁情况,现女方以男方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其为由请求执行法院带租约拍卖,其主张有悖生活常理。执行法院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驳回女方所提带租约拍卖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
——(2019)粤执复692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4.买受人买受涉案房产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以其应受清偿的金钱债权代为买受人交付拍卖款,执行法院据此裁定确认拍卖效力,则买受人已履行完毕缴付拍卖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相应债权已经受偿。在此之后需执行回转的,买受人并无执行回转义务,已拍卖成交的涉案房产亦非执行回转的财产,应执行回转申请执行人从拍卖涉案房产得以受偿的金钱债权。
——(2019)粤执复711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15.刑事裁判没收财产案件的执行中,应当区别被执行人与其家属的财产。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相反证据时应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综合被执行人的配偶身患较重病症且需独自抚养两幼子等实际情况,被执行人配偶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应分割二分之一归其所有并排除本案执行的,予以支持。
——(2019)粤执复717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16.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以债权人另有其他担保人、应先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不能将其他担保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753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7.案外人可以基于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但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可以依法阻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异议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的抵押权主张对该标的物的法定孳息的优先权,如该主张成立,仅具有对涉案法定孳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能阻止对该执行标的物的执行。因此,异议人的此项主张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2019)粤执复91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18.为保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救济权利,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法院需要对多个债权进行财产分配时,也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虽然在财产分配顺序上不同,但应当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同等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提出分配方案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程序性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处理;对于实体性异议,按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规定处理。
——(2019)粤执复91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故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并非必然不能申请恢复执行。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即使对已终结执行的案件能否恢复执行尚不能确定,但并不影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因此,案件终结执行不构成禁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事由。
——(2019)粤执复916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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