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分类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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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执行管辖、执行内容、执行异议程序案例五十篇
执行管辖(受理)
执行内容(依据)
执行异议(程序)
专题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例四十篇
法律适用(裁判)
01最高法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严格法定原则,以《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依据为由追加,属适用法律错误
02最高法院:冻结公司工商登记,即使股东也系被执行人,股东权益与冻结执行行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股东可提出执行异议
03江苏高院:以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为由变更追加当事人应遵循法定情形,执行中不能以实体法直接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04江苏高院:其他公司与被执行人存在财产混同或法人人格混同情形,可另案诉讼,不构成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理由
05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人的,以规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执行程序变更追加法定原则
06常州中院:执行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配偶对该裁定有异议的,应提出执行复议撤销追加裁定
一人公司(混同)
执行股权(代持)
股东出资(加速)
15南京中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16南通中院: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到期,以零元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要求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追加发起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17成都中院:被执行人为公司,仅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对未到期的认缴出资,与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18淮安中院:被执行人公司注销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变更追加(抽逃)
变更追加(解散)
变更追加(资产)
40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歇业停产,股东接受财产未说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视为无偿接收被执行财产,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专题三债权执行、执行顺序、优先权执行异议案例五十四篇
债权执行
优先受偿
专题四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例七十四篇
商品房(预售)
房屋(婚姻)
房屋(租赁)
房屋(抵押)
房屋(抵债)
专题五评估拍卖、优先购买、税款支付执行案例十三篇
专题六参与分配、破产清算执行异议案例二十四篇
参与分配
破产清算
专题七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案例十六篇
执行担保
01最高法院:诉讼审理中为解除限制出境,第三人向法院出具担保,第三人的担保行为不构成执行中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理由
02最高法院:诉讼审理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第三人向法院出具一般保证担保,债务人财产不方便执行的,可执行第三人财产
03江苏高院:执行担保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所作担保并非执行担保,对执行依据的担保金额明确具体的,仅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04江苏高院: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担保函,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并非执行担保,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05江苏高院:执行程序启动前,他人对履行生效判决书作出的保证不是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据此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06广东高院: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而非向法院出具的保函属协商担保,并非执行担保,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07北京中院:启动执行前,第三人向债权人就调解书签署偿债担保,该担保系普通担保,执行中不能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
08最高法院:双方有将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表示系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包括担保条款,可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09江苏高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发生分歧,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
10江苏高院:多方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其中一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的,其名下财产应解封,其他被执行人继续执行
11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对和解协议迟延履行,申请执行人明知且予以接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履行违约另诉主张
12江苏高院:当事人约定不履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的,以和解协议为依据主张权利失去效力,不能就和解协议履行另行提起诉讼
13江苏高院:和解协议履行期届满,第三人代为履行,申请执行人予以接受,不宜认定当事人对和解协议重新确认,应恢复执行
14广东高院: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只能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
15广东高院: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恢复执行,其余债权人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16湖北高院: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存在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的,不必然导致恢复执行,仍需要审查认定和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专题八动产执行异议案例十篇
01最高法院:执行依据判项按照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同期同类指同期同档,存款利率指定期存款利率并非活期存款利率
02最高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届满日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03广东高院:被执行人死亡,生前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生前债务
04江苏高院:个人车辆挂靠公司运营,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中受害者以车辆挂靠经营为由,追加挂靠公司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05江苏高院:案外人以账户资金特定化提出执行异议,审查资金特定化的事实及是否质押担保特征等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06江苏高院:账户资金特定化质押,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按执行标的异议审查能否排除执行
07江苏高院:被执行人的账户设立特定,资金特定、使用管理特定,且与一般资金账户明显区别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解除冻结
08江苏高院:质权人委托第三方对质押大宗商品在出质人原场地进行占有保管,视为质物交付质权成立,请求排除执行予以支持
09江苏高院:购买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以占有使用机动车为由排除强制执行,应当提供购买机动车对价支付的证据。
10葫芦岛中院:车辆挂靠并登记在运输企业名下经营,挂靠车辆被查封,挂靠人以车辆实际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可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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