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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执行中,案外人以另案生效文书确权执行标的,因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具同一性或相关性,不予支持

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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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的优先受偿与案外人主张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即案外人以判决确认的执行标的共有人身份提出排除强制执行异议,法院如何审查。

裁判要旨:

执行中,案外人以另案生效文书确权执行标的,因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具同一性或相关性,不予支持。

标签:执行异议丨查封丨确权丨执行标的丨执行异议之诉

实务要点:

第一、执行登记为共同共有的不动产,请参考相关案例。申请执行人实现不动产抵押优先受偿权,案外人另行以生效判决确认的不动产所有权为由,进而要求排除强制执行,抵押权与案外人所有权之间的冲突,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

第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之诉与对判决生效文书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审查标准权利救济均不相同,两者之间的区分边界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第三、如何理解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三条第三款第五项诉讼请求与作为执行依据无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或相关性。同时,最高法院编著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第391页“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租赁权或其他实体权利,则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判断。”因此,江苏高院根据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项加以认定。

本案中,江苏高院评价“案涉抵押合同经生效判决明确判决盛大公司有权对案涉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唐伟民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主张案涉抵押合同无效,明显与上述判决相冲突。如其认为案涉抵押合同无效,理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而不是借助于执行异议之诉提出主张。”

第四、另案生效文书确认实体权利,案外人以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排除强制执行,其查封扣押冻结时间节点较为关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案情介绍:

一、盛大公司与京海公司、恒创公司、张琦、王建华、刘珍娣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中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京海公司、恒创公司、张琦、王建华就债务1610万元、律师费227538元及利息向盛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大公司有权以刘珍娣提供的坐落于金坛市××××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金坛市房他证字第××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3年11月11日,金坛法院作出(2013)坛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唐为民对坐落于金坛市××××号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唐为民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金坛市××××号房屋中属于唐为民所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不得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等执行措施。

二、2012年10月9日,常州中院作出(2012)常民诉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10月10日查封了案涉房屋。

溧阳法院在审理王惠平诉王华、刘珍娣、江苏金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王惠平申请,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对案涉房屋进行保全。

2012年10月24日,唐为民诉至溧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讼争房屋拥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并要求刘珍娣配合办理该房产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溧阳法院根据唐为民的申请,当日作出(2012)溧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涉房屋,查封价值为505万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该院通知王惠平、蒋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3年4月24日,该院以涉及标的为不动产为由,将该案移送金坛法院审理。

三、常州中院审理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盛大公司对坐落于金坛市××××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唐为民以其对金坛市××××号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为由,在(2013)常执字第0705号执行案件中提出执行异议。可见,案涉房屋是(2013)常执字第07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物。本案争议房屋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系同一标的物,均为金坛市××××号房屋。唐为民作为案外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并非针对执行行为本身,而是认为盛大公司不应对金坛市××××号房屋享有全部抵押权,实质上是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因此,唐为民的诉讼请求与已生效的(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密切相关,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2017年6月12日,常州中院作出(2017)苏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唐为民的起诉。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否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本案中,案涉争议标的为金坛市××××号房屋。该执行标的是否与常州中院(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相关,应根据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项加以认定。

首先,案涉执行依据为常州中院(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盛大公司与抵押人刘珍娣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有权以刘珍娣提供的坐落于金坛市××××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金坛市房他证字第××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案涉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且明确判决盛大公司有权对案涉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唐伟民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与执行依据认定的事实及其判项密切相关。且唐为民主张案涉抵押合同无效,明显与上述判决相冲突。如其认为案涉抵押合同无效,理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而不是借助于执行异议之诉提出主张。常州中院以此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唐伟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唐为民主张其对案涉房屋拥有部分所有权并要求不得对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2012年10月10日,常州中院作出(2012)常民诉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4年10月9日。2012年10月24日,唐为民在溧阳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对讼争房屋拥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并要求刘珍娣配合办理该房产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1日,金坛法院判决唐为民对案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但唐为民并未对常州中院(2012)常民诉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提出异议,而是在溧阳法院提起案涉房屋的确权诉讼,且以金坛法院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后作出的确权之诉判决请求排除执行,其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唐为民的上诉。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716号“唐为民与溧阳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李玉明审判员唐志容审判员赵建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3)。

相关案例检索:

最高院:被执行人对三亿多元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理由系否定执行依据,落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之外,驳回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以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对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2)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及其理由;
(4)异议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
(5)诉讼请求与作为执行依据无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或相关性。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执行复议与异议之诉原创文章

一、执行管辖

1001苏州中院:被执行财产由其他法院首查封,不属于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予以支持

1002最高院:诉讼管辖不适用执行管辖,执行管辖连接点恒定,可选择连接点,但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明示或默示改变执行管辖

1003江苏高院:诉讼管辖不适用执行管辖,执行管辖可选择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股票发行上市公司的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

1004最高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股权,第三人住所地系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该地法院管辖

1005江苏高院:总公司系被执行人,分公司财产属于总公司,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分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取得执行管辖

1006最高院: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不立案受理、不审查或者超期审查,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要求指令裁定

1007最高院:被执行人对三亿多元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理由系否定执行依据,落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之外,驳回执行异议

1008安徽高院:被执行财产系在建工程,未经拍卖不属于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予以支持

二、执行依据与执行内容

2001江苏高院:对主债务人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范围内赔偿责任,执行法院应前置执行主债务人并审查认定主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

2002江西高院: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执行法院应当前置执行主债务人,审查主债务人是否属于不能清偿作出认定

2003连云港中院: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财产为限指共同财产本身,并非指的金额,区分婚前个人财产

2004眉山中院: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未出具二审调解书,不履行和解协议,只能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2005淮安中院: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财产为限指共同财产本身,共同还贷部分系债权,不及予物权

2006江苏高院:抵押权未形成,抵押人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非抵押责任,本质是金钱债务

2007江苏高院:给付内容的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必须明确具体,履行调解书产生违约责任争议认定,应当由当事人另行诉讼解决

2008最高院:债权人对担保人抵押物优先受偿,执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其他财产,抵押责任财产的范围应限于抵押财产

2009最高院:调解书约定违约条款,调解书履行产生的违约及违约责任承担与否,不宜由执行机构审查认定,当事人另诉讼解决

2010江苏高院:调解书约定违约条款,履行调解书产生违约责任认定,应由当事人另诉讼解决,但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011江苏高院:一方延期给付,对方予以接收的,不能推定以默示行为免除调解书约定的违约责任,可单独就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变更与追加

3001江苏高院:执行中法院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有异议的,应提出执行复议而不是执行异议之诉

3002常州中院:执行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配偶对该裁定有异议的,应提出执行复议撤销追加裁定

3003江苏高院:债权人以股东抽逃注册资本为由,追加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有异议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合法和合理性解释

3004常州中院:债权人基于公司注册资金责任能力产生判断为基础,申请执行人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3005上海一中院:债务人系一人公司,除执行中追加股东外,亦可以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一人公司股东与一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006江苏高院:以抽逃注册资本为由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未依法交代救济权利及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新审查

3007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歇业停产,股东接受财产未说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视为无偿接收被执行财产,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008最高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严格法定原则,以《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依据为由追加,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金钱动产执行与账户排除执行

1.金钱动产执行

4101江苏高院:个人车辆挂靠公司运营,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中受害者以车辆挂靠经营为由,追加挂靠公司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4102葫芦岛中院:挂靠运输经营的车辆登记在运输企业,法院裁定查封拍卖车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审查车辆实际所有人

4103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支付利息同时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申请人以无权扣缴税款提出的执行异议

4104江苏高院: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本金三者清偿顺序为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本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4105广东高院:被执行人死亡,生前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生前债务

4106江苏高院:案外人以股权的真实权利人,被执行人是股权代持非真实股东为由,请求排除股权拍卖的强制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4107最高院:隐名股东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隐名股东不能排除第三人即执行申请人对名义股东的强制执行

4108最高院:(相反案例)案外人即隐名股东以另案判决书确认的真实股东权利人为由,请求法院排除对名义股权的强制执行,请求予以执行

4109部分省级法院裁判摘要,隐名股东是否能排除强制执行

4110最高院:被执行人歇业,对被执行人股权以物抵债裁定同一顺位申请执行人,未审查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异议,属程序违法

4111江苏高院:首查封获得全额清偿债权,流拍后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折价价值超过抵押设定范围,不应当补偿差价

4112最高院:法院账户的执行款项未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的,应中止被执行人的执行,执行款作为破产财产处置

4113重庆高院: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轮候查封资产,对财产分配提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

4114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是个人和法人的,查封在后的债权人对拍卖款提出分配,应当审查个人和企业所有资产是否不能清偿债务

4115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是个人,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流拍后以物抵债裁定首封债权人,其他债权人要求执行分配的,应当予以支持

2.到期债权与债权转让

4201常州中院:对第三人未到期债权冻结,执行中应当发出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对债权提出异议,应当停止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4202最高院: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包括施工形成的工程款,执行中对第三人提出的到期债权异议不审查,申请执行人进行代位诉讼

4203江苏高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应当核实第三人债权是否到期,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告知第三人异议权

4204最高院:被执行人与挂靠公司形成的工程款,不以被执行人收入执行,按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挂靠公司提异议的不审查

4205江苏高院:到期债权执行仅限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告知异议权,不得继续执行第三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4206最高院:被执行人与其关系人之间转让到期债权,但转让、受让债权行为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4207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与部分债权人恶意串通签订债务抵消协议,抵消协议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该债务抵消协议无效

4208江西高院:被执行人受让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与申请执行人相互负债并要求抵销,侵犯其它债权人受偿权益的,不予支持

4209常州中院: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停止对第三人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代位诉讼。

4210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同法院对同一到期债权要求不同的第三人协助执行查封,执行款不予分配

3.优先权

4301淮安中院:实际施工人以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是执行行为异议,非执行标的异议,不能达到排除强制执行的目的

4302最高院:实际施工人因挂靠施工形成的工程款,挂靠人与被挂靠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4303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不能以被执行人是实际施工人为由,认定工程款归实际施工人(被执行人)所有,划扣挂靠单位的款项

4304江苏高院:以物抵债执行裁定,抵债物包括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侵犯承包人拍卖变卖抵债物优先受偿权,执行裁定应予以撤销

4.账户排除执行

4401江苏高院:案外人以账户资金特定化提出执行异议,审查资金特定化的事实及是否质押担保特征等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4402江苏高院:账户资金特定化质押,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按执行标的异议审查能否排除执行

五、不动产执行

1.评估拍卖

5101常州中院:房屋降价拍卖的,案外人不同意,以房屋装修所有权为由提出异议属执行标的异议,法院不能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5102江苏高院:异议人对评估报告的结果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法院通常审查评估资质及评估程序,不审查评估方法准确性

5103江苏高院:异议人对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法院尊重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不审查评估方法准确性

5104常州中院:房屋整体拍卖,部分房屋承租人提出优先购买权,看房屋整体功能和整个房屋所占比例确定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2.排除执行

5201江苏高院:案外人以财产共有为由,对法院评估行为提出异议阻止共有财产处置,获法院支持,间接阻止强制执行,值得商榷

5202江苏高院: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强制执行,法院支持的核心是案外人查封之前合法占有不动产

5203最高院:案外人以合法建造取得物权提出异议,审查建造主体、投资事实、登记占有等权利外观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5204溧阳法院:购买的房屋过户之前被查封,买受人在查封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占有房屋,且已支付购房款的,可排除强制执行

5205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财产,申请人提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许可执行第三人名下财产,重点审查交易付款真实性

5206江苏高院:法院查封房屋与公告迁出房屋对当事人能否居住影响不同,当事人两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并非针对同一执行行为

5207常州中院:买受人办理产权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返还房屋的,出让人不当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买受人的债权人

5208常州中院:房产公司系被执行人,法院预查封房产公司未交付房屋,买受人提出异议,且名下有多套房,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5209江苏高院:租赁关系设立查封抵押之后,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涤除租赁进行拍卖变卖,对执行裁定不服救济渠道是执行复议救济

5210江苏高院:承租人主张租赁关系设立查封抵押之前,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举证合法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占有的事实

5211江苏高院:预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商品房以后,案外人提起仲裁确认商品房合同无效,要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的主张不予支持

5212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以买卖合同形式无偿转让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异议之诉,直接诉请准许标的执行,其余作为基础关系审理

5213最高院: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的债权发生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之后,可排除强制执行

5214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对共同房产查封时间晚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调解书的,配偶一方持调解书要求停止执行房产,予以支持

5215上海一中院:离婚分割房产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未办理变更登记,仍然登记在被执行名下,持离婚协议不能排除执行

5216北京高院: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与所得,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仍登记被执行名下,离婚协议部分排除执行

5217常州中院:对被执行人购买房产预查封,案外人房产公司持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判决书,请求停止执行,重点审查房产交付占有

5218江苏高院: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判决二审期间,对被执行人购买房产预查封,案外人持生效判决,仍可对涉案房屋排除强制执行

5219江苏高院:对被执行人购买房产预查封,房产未交付的,允许房产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案外人持生效判决可排除房屋强制执行

5220江苏高院:对被执行人购买的房产预查封,房产交付未变更登记的,不支持案外人以约定解除买卖合同仲裁文书为由排除执行

5221最高院: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配偶提出执行异议,以先析产再执行为由请求停止执行,不予支持

5222江苏高院:房屋产权为共同所有,共有人之一对外负债的,其他共有人不能以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排除债权人执行共有财产

5223广东高院:夫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登记为被执行人配偶,申请执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代位析产诉讼确认份额,予以支持

5224上海一中院:代位析产诉讼非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代位析产诉讼的,案外人提对共有物出资额份额异议,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六、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

1.执行担保

6101北京二中院:启动执行前,第三人向债权人就调解书签署偿债担保,该担保系普通担保,执行中不能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6102江苏高院:执行担保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所作担保并非执行担保,对执行依据的担保金额明确具体的,仅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6103江苏高院: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担保函,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并非执行担保,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6104广东高院: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而非向法院出具的保函属协商担保,并非执行担保,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2.执行和解

6201江苏高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发生分歧,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

6202广东高院: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只能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

6203广东高院: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恢复执行,其余债权人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6204江苏高院:履行法律文书过程中新发生事实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不能执行中直接认定,应通过另行诉讼和实体审判

6205江苏高院:多方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其中一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的,其名下财产应解封,其他被执行人继续执行

6206最高院:双方有将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表示系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包括担保条款,可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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