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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以买卖合同形式无偿转让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异议之诉,直接诉请准许标的执行,其余作为基础关系审理

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9-12

导语:每天花五分钟熟知裁判规则,和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我们已推出多篇执行案例,辅助执行实务操作。本期与您分享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案例。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他人,法院查封房产,受让人提出异议,如何审查。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以买卖合同形式无偿转让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异议之诉,直接诉请准许标的执行,其余作为基础关系审理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940号“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孔杰、孔令东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赵建华审判员李晶审判员唐志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28)。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异议之诉丨排除强制执行丨无偿转让丨许可执行

实务要点:

第一、本案是2018年3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典型案例。江苏高院之所以部分撤销常州中院判决主文判项,其原因在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事项固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提异议之诉的,对执行标的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准许执行要么驳回诉请。

第二、本案判决思路是认定规避执行执行,再行对执行准许。与常州中院裁判思路有所区别,常州中院认定无偿转让、撤销合同、确定所有权、继续执行。江苏高院评价“2007年8月孔令东竞买了案涉房产,在常林公司起诉孔令东还款的案件审理期间,孔令东在尚未偿还案涉债务情况下,无偿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孔杰,恶意损害了债权人常林公司的利益,该转让行为应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故案涉房产虽登记在孔杰名下,亦不能排除常州中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

第三、异议人孔杰认为,孔令东与王蓉离婚协议中约定孔令东抚养儿子孔杰,150万归孔杰,暂时由孔令东保管,该款可帮孔杰购置房产。孔杰认为孔令东用保管的150万购买了涉案房产。但实际操作又是孔令东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出售于孔杰,买卖合同签订于案件审理期间,又无款项交付。因此,客观上不能排除以买卖合同无偿出让房产,规避执行之嫌疑。

第四、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方面有特殊要求,诉讼请求直接决定法院审判方向,这也便于法院审理高效快捷。理由是江苏高院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4、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5、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另行诉讼或在上述第4条规定之外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1)申请执行人提出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同时请求撤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确认合同无效、代位析产以及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诉讼请求的,应将其作为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关系进行审理,并对相关实体权利进行判断,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具有排除执行情形的依据。但在具体判项中仅对是否许可或排除执行作出判决。

案情介绍:

一、2012年4月17日,常州中院作出(2011)常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久兴公司向常林公司支付欠款2987008.95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孔令东、张青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常林公司向常州中院申请执行,常州中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3)常执字第0613-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孔杰名下富康宜家一层房屋。

二、2004年12月2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锦江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孔令东与王蓉离婚;二、婚生子孔杰由孔令东抚养。

2007年8月18日,孔令东与广元市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竞买协议,约定孔令东竞买位富康宜家一层营业用房。2007年8月20日,孔令东以成交价126万元买受富康宜家一层营业用房。2012年3月6日孔令东将上述房屋名义上以买卖方式作价126万元、实际未支付对价过户至孔杰名下,2012年3月1日,孔杰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梅明。

三、孔杰遂向常州中院提出异议,要求常州中院依法审查并撤销查封裁定。孔杰向常州中院提交王蓉与孔令东于2004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书内容主要为:一、孔令东自愿将位于江苏省靖江市城南晨阳新村的商品房一套给予王蓉(包括所有家居、家电和原来结婚所嫁来木器家具);二、孔令东的190万元存款,一次性给予王蓉40万元,其余150万元归儿子孔杰(暂时由孔令东保管,可用于代孔杰购房或投资,等满20岁后应全部转给孔杰);三、孔杰由孔令东抚养,且孔杰的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均由孔令东负担等。

四、常州中院认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孔令东在常林公司诉其和久兴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中将其名下富康宜家一层营业用房,名义上以买卖方式作价126万元、实际未支付对价过户至孔杰名下,属于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害的情形。虽然孔杰向常州中院提交2004年11月1日孔令东与王蓉离婚协议中有孔令东150万元存款归孔杰、可用于代孔杰购房或投资、等孔杰满20岁后转给孔杰的约定,但除了该协议落款为2004年11月1日外,无其他直接证据或形成证据锁链的间接证据可以证明该离婚协议确实形成于当时,而非孔令东出于逃废债务、规避执行的目的事后制作,因为孔令东与王蓉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中对此无任何记载,孔令东、孔杰也不能提交有关证明该离婚协议所记载的涉及财产内容及履行情况的事实情况,故不能依据该离婚协议认定孔令东将本案所涉房屋无偿转让给孔杰的合法性,常林公司要求撤销孔令东与孔杰的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确认为孔令东所有、并对涉案房屋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孔令东、孔杰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孔令东、孔杰就康宜家一层房屋于2012年3月7日签订的四份《房地产买卖契约》;二、确认康宜家一层房屋归孔令东所有;三、对康宜家一层房屋继续执行。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孔杰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江苏高院认为,孔令东在常林公司起诉其还款的案件审理期间将案涉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子孔杰,损害了债权人常林公司的利益,该行为明显规避执行,不能阻却常州中院对该房产的执行。孔杰主张孔令东用代其保管的钱款购买了案涉房产,其提供的主要证据为2004年11月1日孔令东与王蓉签订的离婚协议,但孔令东与王蓉经法院调解离婚取得的民事调解书中对财产分割并无约定,该离婚协议内容未经法院确认,孔令东亦未提供其当时拥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90万元的相关银行凭证等证据佐证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孔杰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07年8月孔令东竞买了案涉房产,在常林公司起诉孔令东还款的案件审理期间,孔令东在尚未偿还案涉债务情况下,无偿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孔杰,恶意损害了债权人常林公司的利益,该转让行为应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故案涉房产虽登记在孔杰名下,亦不能排除常州中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常林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常林公司仅就是否对案涉房产继续执行享有诉讼利益,只能提出对案涉房产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其在诉讼中提出请求撤销案涉《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确认案涉房产归孔令东所有,常州中院不应对此作出实体判决。

综上,孔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维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4、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的,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作出判决。未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
(3)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予以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5、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另行诉讼或在上述第4条规定之外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
(1)申请执行人提出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同时请求撤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确认合同无效、代位析产以及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诉讼请求的,应将其作为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关系进行审理,并对相关实体权利进行判断,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具有排除执行情形的依据。但在具体判项中仅对是否许可或排除执行作出判决。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等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案外人、当事人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3)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在另行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转移执行标的物所有权,该标的物已处于查封扣押状态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在裁判理由中写明案外人可待执行标的物解除强制执行状态后再行主张。
(4)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出确权请求,而就基础法律关系另行提起相关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已经作出判决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执行法院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相关案例检索: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歇业停产,股东接受财产未说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视为无偿接收被执行财产,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扩展阅读: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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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复议与异议之诉原创文章

一、执行管辖

1001苏州中院:执行法院以财产不能处置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对裁定不服提出复议,重点审查财产是否不能处置

1002最高院:诉讼管辖不适用执行管辖,执行管辖连接点恒定,可选择连接点,但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明示或默示改变执行管辖

1003江苏高院:诉讼管辖不适用执行管辖,执行管辖可选择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股票发行上市公司的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

1004最高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股权,第三人住所地系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该地法院管辖

1005江苏高院:总公司系被执行人,分公司财产属于总公司,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分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取得执行管辖

1006最高院: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不立案受理、不审查或者超期审查,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要求指令裁定

1007最高院:被执行人对三亿多元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理由系否定执行依据,落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之外,驳回执行异议

二、执行依据与执行内容

2001江苏高院:对主债务人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范围内赔偿责任,执行法院应前置执行主债务人并审查认定主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

2002江西高院: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执行法院应当前置执行主债务人,审查主债务人是否属于不能清偿作出认定

2003连云港中院: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财产为限指共同财产本身,并非指的金额,区分婚前个人财产

2004眉山中院: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未出具二审调解书,不履行和解协议,只能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2005淮安中院: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财产为限指共同财产本身,共同还贷部分系债权,不及予物权

2006江苏高院:抵押权未形成,抵押人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非抵押责任,本质是金钱债务

2007江苏高院:给付内容的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必须明确具体,履行调解书产生违约责任争议认定,应当由当事人另行诉讼解决

2008最高院:债权人对担保人抵押物优先受偿,执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其他财产,抵押责任财产的范围应限于抵押财产

2009最高院:调解书约定违约条款,调解书履行产生的违约及违约责任承担与否,不宜由执行机构审查认定,当事人另诉讼解决

2010江苏高院:调解书约定违约条款,履行调解书产生违约责任认定,应由当事人另诉讼解决,但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011江苏高院:一方延期给付,对方予以接收的,不能推定以默示行为免除调解书约定的违约责任,可单独就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变更与追加

3001江苏高院:执行中法院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有异议的,应提出执行复议而不是执行异议之诉

3002常州中院:执行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配偶对该裁定有异议的,应提出执行复议撤销追加裁定

3003江苏高院:债权人以股东抽逃注册资本为由,追加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有异议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合法和合理性解释

3004常州中院:债权人基于公司注册资金责任能力产生判断为基础,申请执行人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3005上海一中院:债务人系一人公司,除执行中追加股东外,亦可以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一人公司股东与一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006江苏高院:以抽逃注册资本为由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未依法交代救济权利及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新审查

3007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歇业停产,股东接受财产未说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视为无偿接收被执行财产,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008最高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严格法定原则,以《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依据为由追加,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金钱动产执行与账户排除执行

1.金钱动产执行

4101江苏高院:个人车辆挂靠公司运营,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中受害者以车辆挂靠经营为由,追加挂靠公司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4102葫芦岛中院:挂靠运输经营的车辆登记在运输企业,法院裁定查封拍卖车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审查车辆实际所有人

4103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支付利息同时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申请人以无权扣缴税款提出的执行异议

4104江苏高院: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本金三者清偿顺序为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本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4105广东高院:被执行人死亡,生前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生前债务

2.到期债权与债权转让

4201常州中院:对第三人未到期债权冻结,执行中应当发出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对债权提出异议,应当停止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4202最高院: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包括施工形成的工程款,执行中对第三人提出的到期债权异议不审查,申请执行人进行代位诉讼

4203江苏高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应当核实第三人债权是否到期,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告知第三人异议权

4204最高院:被执行人与挂靠公司形成的工程款,不以被执行人收入执行,按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挂靠公司提异议的不审查

4205江苏高院:到期债权执行仅限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告知异议权,不得继续执行第三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4206最高院:被执行人与其关系人之间转让到期债权,但转让、受让债权行为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4207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与部分债权人恶意串通签订债务抵消协议,抵消协议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该债务抵消协议无效

4208江西高院:被执行人受让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与申请执行人相互负债并要求抵销,侵犯其它债权人受偿权益的,不予支持

4209常州中院: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停止对第三人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代位诉讼。

4210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同法院对同一到期债权要求不同的第三人协助执行查封,执行款不予分配

3.优先权

4301淮安中院:实际施工人以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是执行行为异议,非执行标的异议,不能达到排除强制执行的目的

4302最高院:实际施工人因挂靠施工形成的工程款,挂靠人与被挂靠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4303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不能以被执行人是实际施工人为由,认定工程款归实际施工人(被执行人)所有,划扣挂靠单位的款项

4304江苏高院:以物抵债执行裁定,抵债物包括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侵犯承包人拍卖变卖抵债物优先受偿权,执行裁定应予以撤销

4.账户排除执行

4401江苏高院:案外人以账户资金特定化提出执行异议,审查资金特定化的事实及是否质押担保特征等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4402江苏高院:账户资金特定化质押,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按执行标的异议审查能否排除执行

五、不动产执行

1.评估拍卖

5101常州中院:房屋降价拍卖的,案外人不同意,以房屋装修所有权为由提出异议属执行标的异议,法院不能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5102江苏高院:异议人对评估报告的结果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法院通常审查评估资质及评估程序,不审查评估方法准确性

5103江苏高院:异议人对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法院尊重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不审查评估方法准确性

5104常州中院:房屋整体拍卖,部分房屋承租人提出优先购买权,看房屋整体功能和整个房屋所占比例确定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2.排除执行

5201江苏高院:案外人以财产共有为由,对法院评估行为提出异议阻止共有财产处置,获法院支持,间接阻止强制执行,值得商榷

5202江苏高院: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强制执行,法院支持的核心是案外人查封之前合法占有不动产

5203最高院:案外人以合法建造取得物权提出异议,审查建造主体、投资事实、登记占有等权利外观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5204溧阳法院:购买的房屋过户之前被查封,买受人在查封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占有房屋,且已支付购房款的,可排除强制执行

5205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财产,申请人提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许可执行第三人名下财产,重点审查交易付款真实性

5206江苏高院:法院查封房屋与公告迁出房屋对当事人能否居住影响不同,当事人两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并非针对同一执行行为

5207常州中院:买受人办理产权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返还房屋的,出让人不当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买受人的债权人

5208常州中院:房产公司系被执行人,法院预查封房产公司未交付房屋,买受人提出异议,且名下有多套房,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5209江苏高院:租赁关系设立查封抵押之后,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涤除租赁进行拍卖变卖,对执行裁定不服救济渠道是执行复议救济

5210江苏高院:承租人主张租赁关系设立查封抵押之前,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举证合法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占有的事实

5211江苏高院:预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商品房以后,案外人提起仲裁确认商品房合同无效,要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的主张不予支持

六、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

1.执行担保

6101北京二中院:启动执行前,第三人向债权人就调解书签署偿债担保,该担保系普通担保,执行中不能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6102江苏高院:执行担保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所作担保并非执行担保,对执行依据的担保金额明确具体的,仅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6103江苏高院: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担保函,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并非执行担保,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6104广东高院: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而非向法院出具的保函属协商担保,并非执行担保,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2.执行和解

6201江苏高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发生分歧,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

6202广东高院: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只能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

6203广东高院: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恢复执行,其余债权人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6204江苏高院:履行法律文书过程中新发生事实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不能执行中直接认定,应通过另行诉讼和实体审判

6205江苏高院:多方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其中一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的,其名下财产应解封,其他被执行人继续执行

6206最高院:双方有将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表示系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包括担保条款,可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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