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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不动产拍卖前已欠税费,拍卖公告一切税费竞买人承担,竞买人仅承担本次拍卖交易形成税费,不承担拍卖前税费​

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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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不动产拍卖前已欠税费,拍卖公告一切税费竞买人承担,竞买人仅承担本次拍卖交易形成税费,不承担拍卖前税费

实务要点

第一、预登记在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本身欠付税费,不动产公开拍卖的,执行法院能否以“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为由,要求竞买人承担不动产拍卖之前欠付的税费。本案执行复议撤销执行裁定,裁决理由充分具体,既依法维护竞买人合法权益,又避免税收流失,我们予以赞赏。该案评价“结合涉案房产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情况,相比被执行人如果依法及时办理了相关权证,本次交易需要缴纳更高的税费,买受人将竞买公告理解为本次交易过程本身会产生更高的税费,并无不妥。而被执行人在前次交易中欠缴的税费并非本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故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换言之,拍卖税费承担界定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不包括拍卖前已经形成的税费。上述裁判的核心在于普通竞买人对拍卖税费的理解:拍卖公告“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普通竞买人对拍卖税费的承担界定本次拍卖交易产生的税费,本案不动产拍卖标的已经欠付税费,并非本次交易形成,该税款由竞买人承担,已超出普通竞买人的理解。

第三、我们注意到,目前拍卖中税收争议较多,就拍卖公告税费承担而言“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该公告本身违反《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另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四、关于税费负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我们认为,税费的承担问题,首先应界定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这是《网拍规定》的直接规定和普通竞买人的通常理解,其次,税费形成承担依据《网拍规定》第三十条援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费承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税种税率的承担主体依法承担。

第四、拍卖税费承担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审查机构通常会以拍卖公告明确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竞买参与竞买即为同意接受拍卖公告的税费承担。我们认为,应当首先审查拍卖公告税费承担是否违反《网拍规定》,如果拍卖公告税费承担本身违反《网拍规定》,异议审查以竞买人同意接受拍卖公告(实质违法)税费承担为由,此情形下的税费承担疑似为“毒树之果”。

案情介绍

一、王岩与刘集农贸市场、黄国进、郭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刘集农贸市场应偿还王岩欠款900万元并支付利息黄国进、郭家对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扬州中院对被执行人郭家名下位于扬州市公元一号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房地产估值为1509554.76元,赵颖轶以217万元竞买成功。

竞买公告“拍卖标的”注明:该房产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办理相关权证需要一定时间,因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可能涉及税费较高;竞买公告第六条第二款作了与上述内容同样的提示,该条第一款提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此外,竞买须知“拍卖标的”与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介绍”均注明:该房产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办理相关权证需要一定时间,因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可能涉及税费较高。

赵颖轶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前次房产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是被执行人于几年前发生房产交易时就已经产生的税费,而非本次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

二、扬州中院认为,涉案标的物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均注明“该房产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办理相关权证需要一定时间,因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可能涉及税费较高”,异议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司法拍卖的资产,在竞买前应当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并接受其约束,税费的承担对最终拍卖价格具有重大影响,异议人在竞买成功后,再对相关税费提出异议,实际改变了拍卖公告的内容和条件,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产生影响。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异议人赵颖轶的异议请求。

裁判要点与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司法拍卖的买受人应否承担被执行人前次交易中欠缴的税费。

江苏高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因此,被执行人的前次欠税依法不应由买受人承担。扬州中院在竞买公告中虽然公告了“该房产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办理相关权证需要一定时间,因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可能涉及税费较高”、“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等内容,但该公告内容并不能得出被执行人在前次交易中欠缴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意思表示。结合涉案房产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情况,相比被执行人如果依法及时办理了相关权证,本次交易需要缴纳更高的税费,买受人将竞买公告理解为本次交易过程本身会产生更高的税费,并无不妥。而被执行人在前次交易中欠缴的税费并非本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故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中也要求:“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综上,对于被执行人在前次交易行为中产生的欠缴税费,人民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从拍卖款项中依法缴付。

裁定撤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执异7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在前次交易行为中的欠税从拍卖款中依法缴付。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税费承担丨本次交易丨欠税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执复113号“赵颖轶、王岩与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黄国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唐志容审判员李晶审判员赵建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1127)。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21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已正式施行,为确保我省司法网拍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网拍成交率,现结合我省司法网拍工作实际,就正确适用网拍规定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二轮司法网拍
网拍规定并未限制或禁止第二轮司法网拍,我省仍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的规定》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1、第二轮司法网拍的启动。对于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2、第二轮司法网拍的起拍价及降价幅度。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即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若仍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第二轮司法网拍的标的物为人民法院扣押的车辆的,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可按照网拍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低于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价的百分之七十。若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3、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以物抵债。第二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以物抵债的价格按照第二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确定。
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
全省各级法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做选择,仍统一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网拍。
若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选择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拍卖,执行法院可委托在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上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
三、关于清空、交付要求
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
人民法院对于拍卖成交的动产、不动产等需要交付买受人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负责交付买受人。
四、关于税费负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五、关于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下简称网拍平台)已正式上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网拍平台成功发布拍品后,所有信息不得更改,故请全省各级法院在发布拍品信息前务必仔细、谨慎填写、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无误后再行发布。
拍品信息发布后发现发布的信息确实有错误的,应及时将拍品从网拍平台上撤回,修改、完善、确认无误后再重新发布。
六、其他
网拍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我省原有规定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征求意见稿》(〔2005〕执他字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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