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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未通知申请执行人优先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执行法院自行决定,平台受众等因素影响拍卖价格的,属拍卖程序违法

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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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未通知申请执行人优先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执行法院自行决定,平台受众等因素影响拍卖价格的,属拍卖程序违法。

实务要点

第一、本案撤销两次拍卖,理由是执行法院未通知申请执行人优先选择网络拍卖平台导致拍卖撤销,此类案例极为少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拍卖的网络平台不同,受众数量不同,知晓的潜在竞买人则完全不同,对拍卖是否成交因素影响,同时对申请执行人债权受偿也有影响,因此,网络拍卖平台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优先选择。江苏法院以及注意到该问题,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选择其他司法拍卖平台。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全省各级法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做选择,仍统一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网拍。若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选择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拍卖,执行法院可委托在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上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

第三、我们注意到,拍卖财产的形成的税费承担,拍卖公告“税费一律由买受人承担”,也会造成竞买人决定竞买的因素。本案中的异议人已经提到“异议人与华安商贸签订的《小企业循环借款》和与华改桥、胡珊芳、华红莲、华红萍签订的《保证合同》,本案的拍卖费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过户费用也可由华改桥、胡珊芳、华红莲、华红萍承担。”拍卖公告依然发布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此种约定是否对买受人有约束力,我们没有看到相关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四、关于税费负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案情介绍

一、孝感中院在执行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与华安商贸、华改桥、胡珊芳、华红莲、华红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京东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华安商贸名下房地产,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

孝感中院将被执行人华安商贸名下位于北京路73号房产及土地予以评估、拍卖。对被执行人华安商贸位于华安酒店10-19层房地产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司法拍卖,起拍价为评估价25662600元。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告司法拍卖,起拍价24379470元。两次网络拍卖均流拍。

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自认于2017年7月10日知晓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未申请参与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竞买。

竞买公告第七条载明“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有涉及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办理,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二、2017年7月12日,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案的拍卖程序存在瑕疵。网络平台未由异议人在名单库中选择,而是执行法院自行选择受众相对较少的京东拍卖平台,实质是为财产变现设置障碍。孝感中院前两次拍卖选择在京东拍卖,围观人数仅几百人且无人设置提醒,目前在淘宝网进行的变卖围观人数已高达2496,10人设置提醒。以上数据表明,淘宝网拍卖平台的受众明显高于京东拍卖。孝感中院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将具体拍卖事宜通知该公司,导致其无法就相关事项及时提出意见,致使拍卖受众少、起拍价格高、降价幅度低,最终导致两次流拍。故,该拍卖程序应当撤销,并重新拍卖。拍卖公告中关于税费承担问题表述错误。根据异议人与华安商贸签订的《小企业循环借款》和与华改桥、胡珊芳、华红莲、华红萍签订的《保证合同》,本案的拍卖费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过户费用也可由华改桥、胡珊芳、华红莲、华红萍承担。因此,法院拍卖中相关费用决定由买受人承担进一步形成拍卖障碍;第一次起拍价为评估价25662600元,导致流拍。第二次降价幅度仅为5%,进一步降低了资产被顺利处置的可能性,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中止并撤销位于华安酒店10-19层房地产的拍卖程序。

三、孝感中院认为,异议人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提出的执行法院自行决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异议理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该案司法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京东网络司法平台,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名单库,属于优质高效、服务良好的网络平台。即使是由法院自行选择的,对拍卖结果的影响并不大,也不足以导致该案网络拍卖行为失效。该异议理由成立,但无可撤销内容。关于税费承担的异议理由,异议人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不能依照其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要求法院确定税费承担主体,该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主体、数额。因此,异议人的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关于对拍卖财产的选择和拍卖价格的异议理由,该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部分拍卖,拍卖资产足以满足异议人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的债权,且拍卖价格、降价幅度均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孝感中院作出(2017)鄂09执异45号执行裁定,驳回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裁判要点与理由

湖北高院认为,案件争议涉及焦点问题,评析如下:网络拍卖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首先,关于执行法院未通知申请执行人选择网络拍卖平台,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据该条规定,执行法院认为应当通过网络拍卖的,应当先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执行法院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时未依据上述规定赋予申请执行人优先选择网络拍卖平台的权利,程序违法。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拍卖中存在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网络拍卖中执行法院未通知申请执行人选择网络拍卖平台,受平台受众等因素影响,该程序不当可能导致拍卖价格偏低,致使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减少。据此,本案网络拍卖未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选择网络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属程序严重违法。

其次,关于执行法院自行选择拍卖资产,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已确定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对其中4-19层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结合案件标的和拟处置资产价值,选择其中部分资产进行拍卖,并未缩小该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若该部分资产处置后无法满足申请执行人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资产以保障债权人优先权的实现。

再次,关于执行法院自行决定拍卖价格,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本案执行法院以评估价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流拍后降价5%作为第二次拍卖保留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最后,关于拍卖费用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执行法院在发布的竞买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并未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复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关于未及时送达、执行法院自行选择拍卖财产程序违法、拍卖费用承担违法等复议理由不成立,但孝感中院未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选择网络拍卖平台,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利益,信达资产湖北分公司的该项复议理由成立,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裁定撤销孝感中院(2017)鄂09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及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两次网络拍卖行为。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拍卖平台丨税费承担丨拍卖程序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执复159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孝感华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判长贾亚胜审判员熊顺审判员吴爱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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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21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已正式施行,为确保我省司法网拍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网拍成交率,现结合我省司法网拍工作实际,就正确适用网拍规定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二轮司法网拍
网拍规定并未限制或禁止第二轮司法网拍,我省仍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的规定》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1、第二轮司法网拍的启动。对于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2、第二轮司法网拍的起拍价及降价幅度。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即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若仍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第二轮司法网拍的标的物为人民法院扣押的车辆的,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可按照网拍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低于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价的百分之七十。若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3、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以物抵债。第二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以物抵债的价格按照第二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确定。
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
全省各级法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做选择,仍统一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网拍。
若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选择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拍卖,执行法院可委托在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上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
三、关于清空、交付要求
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
人民法院对于拍卖成交的动产、不动产等需要交付买受人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负责交付买受人。
四、关于税费负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五、关于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下简称网拍平台)已正式上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网拍平台成功发布拍品后,所有信息不得更改,故请全省各级法院在发布拍品信息前务必仔细、谨慎填写、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无误后再行发布。
拍品信息发布后发现发布的信息确实有错误的,应及时将拍品从网拍平台上撤回,修改、完善、确认无误后再重新发布。
六、其他
网拍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我省原有规定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征求意见稿》(〔2005〕执他字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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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顺序,合同约定任何情形下承担保证责任即属约定明确,以债务人抵押财产优先清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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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案外人以破产为由主张所有权要求解封的,属于执行异议之诉

江苏高院:执行程序启动前,他人对履行生效判决书作出的保证不是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据此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江苏高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第三人限期履行到期债务,未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未交代异议权利,第三人提出异议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明知存在潜在的优先购买权人,以公告方式通知申报权利,权利人提撤销拍卖异议,成交后对异议审查,程序违法

最高院:承租人要求“带租拍卖”,本质是租赁期内阻止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应按照执行标的异议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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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与公司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追加请求不予支持

无锡中院:未按法律规定正确履行清算职责注销公司,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执行追加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武汉中院:被执行人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执行中请求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珠海中院:被执行人公司注销时,法定代表人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执行中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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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股东指令他人转款出资,股东不能对转款行为合理解释和相应证据的,申请执行人以出资不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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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为个人,被执行的房产流拍裁定以物抵债的,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之前提出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为个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分配方案经同意并领取款项的,新增债权人参与分配不予支持

海南高院:被执行人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法院应当审查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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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存在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的,不必然导致恢复执行,仍需要审查认定和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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