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珠海中院:被执行人公司注销时,法定代表人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执行中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9-12

每天花五分钟熟知裁判规则,和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我们已精选部分案例编印成点击购买《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①》,我们公众号案例旨在归纳裁判观点,辅助执行实务操作。公众号所有文章均可在朋友圈微信群尽情转发。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公司注销时,法定代表人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执行中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

第一、本案2004年裁定中止执行,2011年被执行人登记注销,2018年变更被执行人,前后跨越14年。法定代表人注销时承诺承担未清偿债务,则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当不同地区的多家法院,对同一种情形的审理形成相同的处理结果时,我们认为,这样的裁判具有参考价值。公司注销经清算的,股东未正确履行清算义务以及虚假清算,构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详见武汉中院裁判与无锡中院裁判。

第三、公司注销未经清算程序的,注销公司时,登记机关通常要求对债权债务予以说明,这构成变更被执行人的正当理由。珠海中院评价“复议申请人吴兴旺在被执行人珠海市江村房产发展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在注销报告中承诺明确“债权债务也全部清理完毕,如有未清偿的债务,由法人代表、实际出资人吴兴旺个人全部承担”,故执行法院支持申请人谢响民申请,将吴兴旺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被执行人未经清算,第三人承诺对公司未结清债务承担责任的,救济途径适用执行复议程序,理由是《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四、我们高度认同: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公司解散后没有清算,但是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2.公司解散后,股东或第三人向登记机关承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但公司并未清算情形下,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法律分别进行了规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本质是适用相关实体法律的判断责任,这需要对相关的实体法足够了解和认知。

案情介绍

一、谢响民与珠海市江村房产发展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判令珠海市江村房产发展公司向谢响民返还人民币70万元及其同期存款利息。谢响民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调查,执行法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二、珠海市江村房产发展公司系珠海市香洲区江村村民委员会于1993年11月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兴旺。2011年8月3日,珠海市江村房产发展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珠海市江村房产发展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出具一份《关于申请注销江村房产发展公司的报告》,其内容为:现江村房产发展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内容,且经营期限已过期,若不办理注销手续,将给法人代表个人带来极其不良的负面影响。申请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公司的税务及其它手续已经注销完毕,债权债务也全部清理完毕,如有未清偿的债务,由法人代表、实际出资人吴兴旺个人全部承担。

三、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吴兴旺在被执行人珠海市江村房产发展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在注销报告中承诺明确“债权债务也全部清理完毕,如有未清偿的债务,由法人代表、实际出资人吴兴旺个人全部承担”,故申请人谢响民申请追加吴兴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予以支持。

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吴兴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珠海市江村房产发展公司在执行法院(2005)香执字第1437号案应当履行的义务。

裁判要点与理由

珠海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吴兴旺在被执行人珠海市江村房产发展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在注销报告中承诺明确“债权债务也全部清理完毕,如有未清偿的债务,由法人代表、实际出资人吴兴旺个人全部承担”,故执行法院支持申请人谢响民申请,将吴兴旺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裁定驳回吴兴旺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02执异83号执行裁定。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追加被执行人丨注销丨承诺
案例索引: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4执复35号“谢响民与吴兴旺、珠海市江村房产发展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朱学辉审判员孙永红审判员邓飞熊),《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508)。

相关案例

案例一江苏高院: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与公司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追加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无锡中院:未按法律规定正确履行清算职责注销公司,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执行追加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三武汉中院:被执行人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执行中请求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往期原创文章

山东高院:房产查封之前,案外人基于以房抵债,占有使用未变更登记的房产,案外人提执行异议之诉确权,仍不能排除执行

广东高院:以土地和资金挂靠他人公司开发房产,即使挂靠人占有使用开发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确权,仍不能排除执行

葫芦岛中院:车辆挂靠并登记在运输企业名下经营,挂靠车辆被查封,挂靠人以车辆实际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可排除强制执行

江苏高院:仲裁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管辖,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应提出执行复议救济

常州中院:被执行人的股东实缴出资,验资后以虚构债务方式将出资转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徐州中院:股东以交易的方式将出资转出,不能就交易予以合理解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构成抽逃出资追加为被执行人

江苏高院:增资资金均系中介机构代垫,在完成验资后中介机构抽回,增资抽回未经过法定程序,应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

江苏高院:中介机构代垫注册资本,完成验资后,验资账户被查封,中介机构以款项特定为由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夫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离婚并登记在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可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准许执行

福建高院:财产保全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买受人基于物权期待权提出异议,重点审查合同占有付款过户登记过错

南京中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上海一中院:验资后以债权债务转出注册资本的,股东不能说明转出资金正当性,以抽逃出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予以支持

最高院:被执行人负债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拍卖房产用于偿还债务的,予以支持

镇江中院:执行内容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根据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和说理能够确定执行内容的,不属于执行内容不明确

江苏高院:执行依据的主文判项撤销合同,并未判决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的法律后果,审查无明确的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江苏高院:裁判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等行为履行,无明确品牌规格面积标准等具体履行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驳回执行申请

苏州中院:执行依据为保证责任与第三人抵押物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可选择执行保证人,保证人要求先执行抵押物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连带保证与抵押担保并存,抵押物由债务人提供,实现债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支持保证人要求先予执行抵押物

成都中院:连带保证与抵押担保并存,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实现债权顺序无约定的,申请执行人可选择执行保证人或抵押人

最高院:混合担保对实现债权顺序有约定按约定,区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以债务人抵押财产优先执行予以支持

最高院: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顺序,合同约定任何情形下承担保证责任即属约定明确,以债务人抵押财产优先清偿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合同无约定债权人实现债权顺序,保证人提出以债务人抵押财产优先清偿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债务人破产清算,债权人已申报债权的,仍可单独诉讼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以破产程序终结为由中止诉讼不予支持

广东高院:执行过程中主债务人破产重整,债权人已申报债权的,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范围不受破产法破产债权停息条款约束。

江苏高院:保证人代偿后申报破产债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应承担的份额,以破产程序未终结为由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以邮寄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既未立案又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对执行法院指令立案审查

江苏高院:抵押与保证并存,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押物以物抵债,不属于放弃抵押担保,可执行连带保证人名下唯一住房执行

江苏高院:拍卖公告认定承租人优先购买即认可租赁权,执行裁定去除承租人租赁权,两者之间自相矛盾,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江苏高院:以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为由变更追加当事人应遵循法定情形,执行中不能以实体法直接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江苏高院:查封之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且合法占有控制抵债房屋,未办理产证无主要过错的,抵债房屋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实际控制房屋为占有标准,入住非必要条件,同时可选择适用《执行异议规定》有利条款排除执行

江苏高院: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未征询被执行人对执行异议的意见,诉讼未列明被执行人诉讼主体的,属违反法定程序

江苏高院:买受人商品房合同备案后,转让购房权,实际购房人出资且接收占有房屋的,可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最高院:查封前买受人已付款且占有不动产,出让人房产公司将不动产设定抵押,该抵押行为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登记

江苏高院: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机构处置执行标的,不影响案外人提出执行监督救济的权利

江苏高院: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但债权未全额抵偿的,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予以支持

湖北高院:不动产全额抵偿债权出具执行裁定且终结执行,协助执行通知未送达房地产部门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予以受理

江苏高院:法院裁定以房抵债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终结并非执行程序完全终结,案外人仍可提出执行异议

广东高院:《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以抵扣投资款或借款方式支付房款,买受人接收占有房产,可排除执行

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没有引用实体法律判断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仅按证据规则认定事实,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

最高院:出让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案外人购买并占有房屋,办理过户转移登记非案外人原因导致,可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院:查封前案外人以房抵债方式支付房款且占有房屋,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应参照适用《执行异议规定》排除强制执行

江苏高院: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案外人以破产为由主张所有权要求解封的,属于执行异议之诉

江苏高院:执行程序启动前,他人对履行生效判决书作出的保证不是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据此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江苏高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第三人限期履行到期债务,未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未交代异议权利,第三人提出异议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明知存在潜在的优先购买权人,以公告方式通知申报权利,权利人提撤销拍卖异议,成交后对异议审查,程序违法

最高院:承租人要求“带租拍卖”,本质是租赁期内阻止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应按照执行标的异议予以审查

北京高院:首查封法院向优先权法院移送财产处置,须符合首封法院超过60日未实质处置财产,且优先权法院进入执行程序

最高院:冻结公司工商登记,即使股东也系被执行人,股东权益与冻结执行行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股东可提出执行异议

江苏高院: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与公司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追加请求不予支持

无锡中院:未按法律规定正确履行清算职责注销公司,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执行追加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武汉中院:被执行人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执行中请求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更多执行案例点击原文阅读

本公众号文章对您有所裨益,请关注或微信群朋友圈分享转发。请理解作者辛苦付出,若其他公众号转载请在首部位置注明作者及来源。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