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姓埋名、金蝉脱壳、替父还债, 这是执行案件还是武侠小说?
这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被告朱某军向原告陆某强陆续借款九万八千余元用于做生意。后来,朱某军陆续偿还陆某强九万三千余元,因生意失败,剩余欠款五千余元一直没有支付。陆某强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军偿还原告剩余债务,上海奉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朱某军一直在外躲债,法院始终无法找到他人,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本期作者:徐东泽
执行局:法官助理
2020年年初,负责该案的执行局法官助理徐东泽得知朱某军回来了。便再次前往该村村委会,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没想到的是,朱某军竟然主动找上门来,说其实他村里有两个叫 “朱某军”的人,借钱的是去外地的“朱某军”。他自己因为跟朱某军同名同姓,好几个债主都找过来,也很苦恼。
通过走访当地派出所,朱某军亲属、邻居也证实了上述事实。原来,村里有两个同名同姓的人都叫朱某军,俩人还是隔壁邻居。其中老赖“朱某军”因为做生意失败,远走他乡逃债了好多年。这两年偷偷跑回村里,还更改了真实姓名,避开了法院对其财产的查控,所以法院一直没找到他的人和财产!
那真正借钱的朱某军去哪儿了?徐东泽再次前往村里调查。打听下来,发现真正的朱某军这两天外出旅游,要半个月以后才能回来。徐东泽立即对他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等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即刻起了作用,几天后,朱某军的女儿找到法院,说他父亲因为被法院限高,无法参加村里的旅行活动,决定要替父亲把钱还了。她父亲这么多年生意失败后东躲西藏,无所事事,浑浑噩噩。直到去年村里开通了“夕阳游”,父亲慢慢安定下来,喜欢上了出门散心。
“父亲现在的状态好不容易有所好转,现在又不能出去了。我这当女儿的,于心不忍。再说,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以前是经济条件不好,没有钱。现在自己有能力了,一定要把这笔钱还掉。做人,诚信是第一位的!”他女儿向执行法官说。
徐东泽立即与申请人联系还款事宜。由于申请人与朱某军多年前是朋友,加上他女儿态度积极,双方关系缓和了许多。经过法院从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
2021年春节之前,法院及时将执行款发放给了陆某强。
“奉贤法院的执行力度很大,像我这个小案子,金额也不大,本来我已经不报希望了,没想到还能拿得到。真的要感谢法官!”拿到执行款后,陆某强对执行法官的坚持不懈表示衷心感谢!
在此,小贤不禁要为朱某军女儿点个赞!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她没有帮父亲还款的义务,但是为了父亲能有个幸福的晚年生活,主动提出要替父还债,值得赞扬!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子女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当儿女继承父母的财产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遗赠就不能执行。
END
文字:徐东泽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毛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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