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尚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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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拟币购买汽车 法院判决销售合同无效!

随着比特币、尤里米、狗狗币等虚拟币价格的大幅攀升以及交易活动的活跃,涉虚拟币交易行为的纠纷越来越多。实践中,以虚拟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效力到底如何认定?来看上海奉贤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案情回顾2019年5月,黄某与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合同汽车公司同意黄某以尤里米作为货币支付的方式购买汽车,购买的汽车品牌为奥迪A6L2019款,型号为40TFSI豪华运动感型黑色轿车一辆,单价为409800元,折合尤里米1281颗,黄某选择一次性支付全款尤里米1281颗。全额尤里米支付后,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内交车。在交车时间届满后,汽车公司延迟交付车的,按每天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补偿。合同签订当日,黄某一次性支付汽车公司尤里米1281颗。交付期限届满后,汽车公司并未交付汽车,且黄某多次要求提车未果,遂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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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选我我超甜 又骗感情又骗钱

内容转载自:人民法院报往期推荐01点赞!这2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02速来!法院版养老反诈来上分03六一特辑丨听说“孤勇者”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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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这2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有限公司股东会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作出缩短股东出资期限决议的效力审查——魏某诉朱某、黄某股东出资案》编写人:谭文忠(立案庭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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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来!法院版养老反诈来上分

看过来法官法警联手演绎为您揭秘那些年养老踩过的套路策划、文案:韩妍艳视频、剪辑:仲偲璟责任编辑:毛振亚往期推荐01六一特辑丨听说“孤勇者”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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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丨听说“孤勇者” 变成了儿歌?看奉法萌娃如何演绎

他们可以是身边的普通人每天辛勤奔波的外卖小哥逆行出征的白衣天使日夜兼程的志愿大白为了托举希望在黑暗中默默前行的人们正如奉法萌娃的爸爸妈妈们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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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后这类纠纷注意了丨合伙、投资、借款,一文讲清!

赵丽娜图片来源于网络责任编辑:毛振亚往期推荐015.8元的手表竟使老人相信能“治百病”?构成诈骗!02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停车费用这样减免03租客在出租屋洗澡时意外身亡,家属索赔150余万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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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元的手表竟使老人相信能“治百病”?构成诈骗!

一对夫妻谎称5.8元购进的手表具有治疗心脏病、颈椎病、糖尿病、脑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的功能,让数十名老人上当受骗,二人非法获利8990元。一块手表真能包治百病?奉法君带你走进“案件现场”,一探究竟......案情介绍被告人丁某、陆某二人系夫妻,在微信上以单价5.8元购进一批手表,随后于2021年4月间先后至奉贤多处农村地区推销。二人在向老人推销过程中,播放了关于“多功能磁疗健康能量手表”的视频介绍,还表演起了“魔术”,以加深老人们的信任。他们将手表放入盛有黑色液体的水中,水立即恢复了清澈。这让在场的不少老人深信不疑,认为该表就是“高端健康磁疗表”,纷纷以200元到4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被告人丁某、陆某诈骗一案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上海奉贤法院于同年8月12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目前已生效。法院审理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陆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陆某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采纳检察机关量刑意见。上海奉贤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表予以没收。法官提醒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更加注重身体健康的心理,趁虚而入,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产品。对此,应当提高警惕,对“免费送礼”“洗脑宣传”“亲情感化”等招数坚决说不,对于大额消费支出,应当和子女商量后再作决定。作为子女,也应当多关心、陪伴父母,及时关注老人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物品信息,让老人有一个舒心、暖心、放心的养老环境。素材提供:刑庭文字:殷雄图片:吴杰责任编辑:毛振亚往期推荐01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停车费用这样减免02租客在出租屋洗澡时意外身亡,家属索赔150余万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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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停车费用这样减免

对于在规定免收时限内、符合免收条件的车辆,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由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部署相关收费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和国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直接在电子收费系统中免收相应停车费后予以放行。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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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在出租屋洗澡时意外身亡,家属索赔150余万 法院这样判

上海一租客郭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突然死亡。郭某家属将房屋所有人刘某、王某和二房东严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郭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50余万元。来看看上海奉贤法院如何审理该案: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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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奉法人如何实现核酸检测自由!

“满天星”核酸采样点,是奉贤市民身边最便捷的核酸采样去处。随着上海疫情向常态化防控阶段转换,法院干警分批返岗复工,2处由法院干警亲自“操刀”的“满天星”核酸采样点也正式在上海奉贤法院安家落户了。啥?法院干警也能自己采样?快跟奉法君的镜头去看看吧点击查看奉法“采样大白”变装政治部张康妮立案庭钱佩雯政治部张康妮、立案庭钱佩雯参加区机关事业单位核酸辅助采样员培训,系统学习了采样准备、采样方法、个人防护用品穿脱和医疗废物处置等科目,并顺利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属于持证上岗的核酸检测“正规军”。瞧!她们正在认真做好测前准备。上午九点,法院干警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在采样点前排队。现场秩序井然,干警们自觉佩戴口罩、保持两米间隔。目前,上海奉贤法院院部共有A、B两处采样亭,分别设计了不同的采样路线,现场设置了临时隔离区、等候区、分离识别区、信息登记区、采样区、工作人员工作准备区、防护用品脱卸区和医废暂存点,各区域、点位标识清楚,进出通道独立,确保人员单向流动。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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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苑路100号 他们并肩守望花开

奉贤区政苑路100号是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奉城法庭地址所在,当城市按下暂停键,一群基层法院人选择坚守于此,“在线”用责任和担当守护着公平正义。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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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后第一件事:厂房租金怎么减免?丨法律问答

受疫情影响,经营性房屋的租赁纠纷成为企业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特别是涉厂房租赁合同。多数企业因生产停滞,经营出现困难,导致厂房租金成本大幅增加,双方关于租金的法律争议较大。复工复产在即,奉法君梳理总结了涉厂房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问答,一文讲清租金减免的标准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形、起止时间等,快转发收藏起来:(注:本文所指厂房系非国有经营性厂房。)01处理涉疫情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哪些裁判原则?答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并坚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信守合同,促进发展;二是共担风险,利益平衡;三是依法调整,公平公正;四是注重协调,妥善化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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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依法严厉打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 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内容转载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往期推荐01速转!法官揭秘涉老诈骗常用的8种套路02当事人必看!最详细版异步“微法庭”使用攻略03举报方式来了!全民动员
2022年5月21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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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转!法官揭秘涉老诈骗常用的8种套路

直到钱打入对方账户却仍在执迷不悟以为认了个“干儿子”“干女儿”到头来人财两空老人安,则社会安。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在巨大的养老需求面前,有些犯罪分子打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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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看!最详细版异步“微法庭”使用攻略

微法庭微法庭作为一种“掌上诉讼”的新途径,为法官、诉讼参与人搭建起突破时间、空间限制的网络空间。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异步微法庭所带来的掌上“诉讼”会成为当事人诉讼的新模式新方法。奉法君梳理了当事人端最详细的“微法庭”使用操作步骤,一起来看:一开启方式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微法庭,当事人也可以主动联系法官申请以微法庭的形式参加诉讼活动。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当事人在手机上进行谈话、调解、证据交换甚至正式庭审等诉讼活动。值得一提的是,诉前调解案件也是可以通过微法庭安排调解谈话哦。叮~~~你有一条新消息收到这条12368短信,就说明你的案子已经安排进入微法庭审理,短信中贴心附有操作指引链接。二操作流程01认证和登录当事人、代理人首次登录需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完成身份认证,进入“上海”分平台,选择“地方特色”-“微法庭”,即可看到你的案件。01进入小程序。02按照指示进行身份认证。03“进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分平台”,点击选择“上海”,跳转至“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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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来了!全民动员 让养老诈骗无可乘之隙

内容转载自:平安奉贤往期推荐01破防!奉法人的战疫朋友圈又更新了02关于吴菊平、沈雪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的信息核对公告03建议收藏!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14个实务问题解答(2022版)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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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防!奉法人的战疫朋友圈又更新了

没有从天而降的英雄只有挺身而出的凡人和默默无闻的坚守在大上海保卫战的攻坚阶段奉法人的朋友圈又有更新奉法君看完直接破防了今天,把这份感动分享给大家感谢你们的默默付出守得云开见月明静待花开终有时所有美好终将如期而至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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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菊平、沈雪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的信息核对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2021)沪0120执1518号吴菊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有利于法院便捷、及时发放案款、保障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请集资参与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实际受损金额。现就吴菊平、沈雪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的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平台开放期间一2022年5月16日-2022年7月15日。请相关集资参与人在上述登记确认期限截止前尽快登记、核对、确认。需登记核对信息的集资参与人范围二案情简要:吴菊平以投资养猪场和资金周转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沈雪姣等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登记核对范围仅限涉上述案情的集资参与人,无实际受损金额的集资参与人不纳入登记范围。(实际受损金额的认定标准详见下方第六点)登录平台所需的材料三本人的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平台登陆入口四入口一: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点击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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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14个实务问题解答(2022版)

前言:《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权威审判指导丛书,全书聚焦民法典司法适用,详解315个民事审判实务前沿争议问题,回应民法典新增规范与司法实践疑难要点,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期奉法君推送的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刊载的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14个实务问题解答(2022版),欢迎分享、转发和收藏。实务问题一问: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答:按照《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人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实务问题二问: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实务问题三问:当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获支持?答:可以认定为精神损害,能否获赔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以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如相片、手镯、信件等)被另一方损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主张方的依据往往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而另一方则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作为根据,认为财产损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方这一抗辩不能成立。《民法典》第1183条在原有的《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2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2款,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与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明晰了其适用情形。此时,当事人可以以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损害为由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能否成功获赔,当事人还须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等要件。实务问题四问: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答: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实务问题五问: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答: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换言之,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未作伤残鉴定的,伤者可以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就已经支出的治疗费用和经鉴定评估后将来需要支出的治疗费用请求侵权人赔偿。若在此赔偿范围之外,伤者在此后有新产生的治疗费用,此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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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不法分子谎称帮忙购买香烟实施诈骗 法院判了!

今天下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通过互联网在线庭审方式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疫情诈骗案,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忙购买香烟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五千余元,法院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谎称帮忙购买香烟诈骗所得用于归还欠款和日常消费2022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无货物来源的情况下,在数百人的微信群内发布消息谎称自己可以帮助购买香烟并送货上门。被害人刘某信以为真,于4月14日向吴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钱码分4次共转入人民币5380元,用于购买35条香烟。吴某某收到钱款后即将钱款全部用于归还欠款和日常消费,并注销其所使用的微信。上海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且系累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三百八十元。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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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团百年 来听奉法青年的铮铮誓言!

5月10日上午,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上海奉贤法院第一时间组织青年干警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青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青年干警们在学习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饱含着党中央对共青团、对青年的关心和厚望,让人倍感光荣与幸福,倍添使命感与责任感。面向未来,奉法青年将结合疫情防控和法院工作实际严格贯彻落实,凝聚青春正能量、奋力拼搏展担当,以实际行动唱响“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时代强音!院团委副书记毛振亚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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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来了!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青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齐心协力,胜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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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路生“画” 送给全天下最美的妈妈!

“母亲节快乐”都说母亲的碎碎念温暖了生活的岁岁年年而今年这个特殊的母亲节很多“妈妈”还奔赴在抗疫一线不能与家人团圆她们舍小家
202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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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法院传达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相关会议精神

5月7日,上海奉贤法院召开党组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5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市委、区委、市高院相关会议精神。全体党组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党组书记、院长叶伟为领学了相关会议精神,提出四点贯彻落实要求:01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定不移落实“动态清零”总方针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对当前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要深刻、全面、完整认识党中央确定的疫情防控政策,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打赢大上海保卫战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按照“四应四有”要求,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疫情防控和法院各项工作中。要保持清醒头脑,坚定必胜信心,不信谣、不传谣,坚决同一切歪曲、怀疑、否定我国防疫方针政策的言行作斗争。02要压实“四方责任”,慎终如始抓好疫情防控要坚决克服认识不足、准备不足、工作不足等问题,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同步抓好降新增、防反弹工作,在行动快、管理严、措施实上再加力,再下功,为打赢大上海保卫战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坚决抓好疫情防控不放松,严格实行全链条闭环管理,严密各项防疫举措,扎实做好法院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杜绝风险隐患。03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强化司法保障,坚决惩治涉疫违法犯罪,及时化解涉疫矛盾纠纷,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持续抓好我院《关于司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落地落实,以务实司法举措保障复工复产。要科学优化审判任务,做好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工作,促进案件收结存良性循环。要及时调整诉讼服务模式,继续发挥全流程网上办案在提升办案效率、智能辅助办案水平方面的作用,努力做到审判执行不停摆。04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力支持抗疫一线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党组和中层要主动担当作为,带头当先,全院干警要继续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在本职岗位上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要用好“双联双进”“党员双报到双报告制度”,持续推行“路长制”,以“党旗红”引领“志愿红”,组织干警积极投身志愿活动和城市运行保障。针对社会上的错误言行,法院干警要积极站出来,主动发声,同错误言行作斗争。要主动关心、加强保障,积极引导干警做好自我防护,努力帮助干警解决困难,消除后顾之忧。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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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绘“疫”线 丨法官都去哪儿了?

2022年的春天有点特别,不能闻郊野的花香,也无法拥抱亲爱的朋友,大街上不再熙熙攘攘,校园里没有书声朗朗,上海奉贤法院的安检楼、立案大厅、法庭区域也鲜有人迹,法官都去哪儿了,案子不审了吗?让我们跟随法宣小姐姐的画笔去一探究竟吧: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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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奉贤法院出台十项司法举措 全力以“复”助力复工复产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区委和市高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强化疫情防控司法供给,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以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本院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防疫总要求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扛起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为打赢疫情防控大仗硬仗,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贡献司法力量。二、设立专门窗口,畅通企业涉疫纠纷“绿色通道”设立线下专门立案窗口,指定线上立案专人负责,为企业复工复产所涉诉讼纠纷开辟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绿色通道”,优化立审执无缝衔接机制,第一时间立案,第一时间开庭,第一时间调解,调解不成的第一时间作出裁决,第一时间执行,保护涉疫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企业有序恢复生产,对涉复工复产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对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群众,依法给予司法救助。三、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坚决维护防疫秩序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借疫情之机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合同诈骗、伪造证件、失职渎职等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同时注意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救挽损行为。四、妥善审理涉疫情劳动纠纷,促进企业用工稳定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支付工资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各类劳动争议,加强与区人社局、总工会、劳动仲裁院等部门联动调处力度,既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注重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最大限度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引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方式稳定企业劳动用工关系。五、妥善审理涉疫情合同纠纷,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对于涉疫情合同纠纷,准确查明疫情和疫情防控与履约不能之间的因果关系,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存在恶意违约情形的,根据严格合同责任,不轻易确认合同解除;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疫情对个案的实际影响,引导当事人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形式继续履行合同,妥善处置纠纷。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回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还贷、降低融资成本的诉求,加大调解协调力度,促进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化解纠纷。六、妥善审理涉东方美谷企业涉疫情纠纷,精准服务保障重大产业建设依托“东方美谷”专项合议庭(法官工作室),对涉东方美谷企业涉疫情案件进行专项审理、专人负责、快速裁决,依法及时高效办理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助推全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建设。积极回应东方美谷拓展线上业务对网络空间活动规则的法治需求,实现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并重。探索通过“云会面”等方式听取和解答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法律问题,“零距离”开展涉企法律服务活动,帮助企业堵塞法律风险“漏点”,打通依法维权“堵点”,清除法律意识欠缺“盲点”。七、加大涉疫情纠纷调解力度,提升多元解纷效能充分运用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工商联等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反馈和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开展先行调解和委派、委托调解,提升涉疫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效能。充分发挥区行政争议联合调处中心职能作用,加强对涉疫情行政纠纷的提前研判,积极开展行政诉讼诉前调解、和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八、拓展在线诉讼服务,促进诉讼方便快捷向科技要生产力,以新技术服务司法新需求,大力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依托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平台,推广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阅卷、在线庭审、异步审理、网上调解等在线诉讼新模式,通过引导企业线上提交材料、接受电子送达和在线审理等方式,以最简便的方式、最有效的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九、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及时兑现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并穷尽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涉疫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力度,助力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精准适用诉讼保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尽可能减少强制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暂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视情形适当给予执行宽限期,以柔性执行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强化司法宣传引导结合“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加强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多发易发案件的梳理分析和司法研判,通过“法企直通车”释法答疑,司法建议建言献策等形式,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围绕企业涉疫纠纷和复工复产关注的债务偿还、企业融资、劳动用工等实务法律问题,通过组建法治宣讲团开展“云宣讲”,依托“奉法尚贤”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进行普法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涉疫情案件宣传力度,通过庭审直播、典型案例发布等,及时、准确向社会传递司法声音,为社会提供价值导向,为市场明规则、稳预期。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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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百年路 热血致青春《奉法青年战疫实录》超燃发布!

奋斗者,正青春!(视频建议WIFI网络收看)五四青年节今天是五四青年节,一大批奉法青年正在一个个战疫前线挥洒热血与汗水,用自己的方式构筑起坚不可摧的“青春防线”,守护我们脚下的城市。无畏,本是青春模样;逆行,彰显青春担当,你们挑起时代大梁,循着胜利的方向,不忘初心、践行信仰,让青春力量在抗疫大局中闪闪发光!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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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送法” 保护闪闪发光的你

素材提供:立案庭文字:金嘉怡图片:何吉英责任编辑:毛振亚往期推荐01关注!今天起,这部法律正式实施02致敬每一个认真生活的你03这次,他们get了新身份——奉法“驻村摆渡人”
202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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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今天起,这部法律正式实施

内容转载自:公安部刑侦局公众号、法信公众号往期推荐01这次,他们get了新身份——奉法“驻村摆渡人”02法院干警居家健身秘籍03知识产权日
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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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每一个认真生活的你

责任编辑:毛振亚往期推荐01这次,他们get了新身份——奉法“驻村摆渡人”02法院干警居家健身秘籍03知识产权日
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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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他们get了新身份——奉法“驻村摆渡人”

春日迟迟,卉木萋萋;众志成城,齐心抗疫。4月10日以来奉法居家干警积极响应区委号召下沉居委抗疫一线就地转化为社区干部、志愿者与居民们同吃同住用责任担当筑牢疫情防控安全线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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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

编者按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工作目标,妥善化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况及劳动关系特点,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并予以印发。2022年4月28日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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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居家健身秘籍

俞舒文彩蛋来袭请欣赏奉法版“毽子操”奉法君提醒:运动要做好热身拉伸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疫情过后谁也别嫌弃谁胖1.0x1080P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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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日 这份“特别提醒”要注意!

在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胶着的大背景下,上海正在支持更多符合防疫要求的企业有序实现复工复产。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奉法君奉上关于规范使用商标等商业标识以及防止权利被侵害的建议,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助力。1如何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我国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但商标使用者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若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将会导致企业前期的商标推广宣传投入落空。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战略规划情况,针对商标将要进入的领域和地域,提前做好商标检索和布局管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避免面临换标或者高价购买商标的窘境。特别提示一商标许可及转让合同的约定,应当包含近似商标的安排,特别是境外品牌方与境内经销商之间,应当就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及其中文翻译形成的商标权益归属和使用进行约定,谨防特定关系人以各种手段抢注商标。特别提示二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搭便车,可以选择与自己商标近似或者关联的标志(如中英文互译),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注册;以及在类似或者相关联的商品、服务上注册自己的核心商标。2如何避免商标被撤销?商标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商标注册图样使用商标,不宜将注册商标拆分使用或在原注册商标基础上增添标记后使用。此外,为有效应对他人“撤三”挑战,企业应积极保存以下商标使用证据:(1)附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2)附有商标的宣传资料、员工服装、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店招、内外装饰装潢的照片或视频;(3)附有商标的文件材料,如合同、发票、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账务账册、维修维护证明等;(4)附有商标的广告、出版物。特别提示一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等公开集会上使用时,附有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委托布展合同、发票及其他资料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特别提示二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书面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难以确认生产和流通日期的实物与复制品。3如何做到商标不被宣告无效?企业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不具有合法性、显著性或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均可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企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企业应当基于生产经营使用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确保商标具有合法性和显著性,同时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姓名权等合法的在先权利。4商标使用不当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为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引发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企业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1)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在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2)不得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商标专用权行为。特别提示一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未注册商标(比如包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等,以及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他人恶意囤积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商标等行为,均可导致商标行政处罚责任。特别提示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均可引发商标刑事责任。5商标被侵权后怎么做?企业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会导致企业商誉受损。企业在发现侵权行为后,须及时固定证据。具体方面包括:(1)侵权人存在制造、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2)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形(比如在商品自身上使用、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或者是在店铺宣传中使用等);(3)所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对比情况;(4)侵权人制造、销售侵权商品、标识的数量、时长、地域及金额等情况。特别提示注册商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定期会发生调整。若注册商标证上记载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依照修改后的《区分表》无法涵盖企业的主营商品时,容易导致商标保护不足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当随时关注《区分表》修订内容,及时补充申请商标。6特定企业还应关注哪些常见风险?1.代工企业的常见风险代工企业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加工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印制注册商标标识,未对该商标的性质、委托人的身份及其享有的权利进行审查的,容易导致商标侵权纠纷。因此,代工企业在接受他人委托前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1)代工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2)委托人是否为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3)受托生产、加工的商品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使用的商品;(4)受托印制的商标图样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特别提示一代工企业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超过委托的数量进行生产或者擅自对外销售;生产的瑕疵品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的亦不得擅自对外销售;不得擅自回收废旧商品及其零件并经过组装、翻新、贴标后对外销售。特别提示二代工企业擅自生产、加工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印制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购销企业的常见风险销售商品的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未对商品来源进行审查,容易导致企业陷入商标侵权纠纷,轻则引发民事和行政责任,重则引发刑事责任。因此购销企业在采购时应当对商品来源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是否是注册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如果供应商并非商标权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的,应审慎检查商品是否存在明显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3)供应商的进货渠道;(4)商品进货价格是否与该品牌商品的市场价格相匹配。特别提示一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作出该商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约定涉及侵权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特别提示二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企业不得在采购商品后更换或增加商标并将该更换或增加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特别提示三销售商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所售商品涉嫌侵权的,能够证明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商品提供者的,可以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须停止销售。特别提示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3.服务企业的常见风险从事仓储、运输、营销咨询、销售技术支持、直播带货等服务的企业,当服务内容涉及注册商标商品时,因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容易导致企业陷入商标侵权纠纷。因此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前应当对商品持有人的身份和商品真伪情况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从事商品贴标设计的企业,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在先权利。7对于地理标志,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1.如何防止地理标志被他人“抢注”?地理标志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其中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地理标志被恶意抢注的,相关协会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或对已抢注的地理标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不当使用地理标志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集体商标的成员具有封闭性,拟使用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的集体成员应当依照该集体商标注册人制定并公示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手续后方可使用其所属集体的地理标志。非集体成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2)证明商标的成员具有开放性,拟使用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以及《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所要求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便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3)其他企业未经地理标志持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已经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可能引发侵权风险,导致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商标犯罪的,还会涉及刑事责任。(4)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与之相似的标志,使公众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特别提示一企业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误导公众;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擅自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误导公众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构成违法使用地理标志。特别提示二如果使用者基于善意,描述性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在不导致混淆误认的情况下,不构成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销售不知道是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地标记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仍应停止销售。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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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干货来袭→8个问答总结企业涉疫法律纠纷的审理要点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五百九十二条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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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辛苦啦!奉法锦囊请查收!

疫情防控期间,外卖、跑腿、社区团购这些平日里习以为常的小事儿成了关乎每家生计的大事儿。抢菜、开盲盒,不少人的一日三餐都靠“跑腿小哥”撑着,他们俨然已成为沪上“新一代男神”的代表。奉法君在此提醒各位外卖、跑腿小哥,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防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01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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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专刊丨陈蓓:点点星光 点亮战“疫”前行路

面对上海疫情防控最吃紧、最关键的时刻,上海奉贤法院新城法庭审判员陈蓓积极响应号召,落实党员双报到、投身社区抗疫一线,亮身份、做表率,切实统筹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双线并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力量。先行先试在线庭审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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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的企业 涉疫劳动争议指南来了!

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劳动者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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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专刊丨毛玮瑶:一名90后青年党员的防疫志愿者日记

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严峻的疫情形势,已容不得我们犹豫分秒。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身为一名90后青年党员,她勇冲防疫一线,展现青年担当。3月中旬以来,她积极投身防疫志愿服务工作,“有需要,我先上”、“克服困难,也要上”,是她的心声。这段特殊的志愿服务之旅,她看到的更多是核酸检测越发有序、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记住的更多是陌生人亲切问候、绝对信任的善意,是队员们闻令而动、勇毅前行的坚定,是战友们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的奋进。以下是她防疫志愿者日记的节选。她是无惧风雨的暖心引导员窗外下着暴雨。上午十点半,区里紧急通知金汇镇急需志愿者支援。虽然已连续两天开展了志愿活动,但这一次,我更不能后退。单位的青年干警都很给力,纷纷报名集成一组,顺利于既定时间抵达服务点。这是一个有40栋住户的大型小区,开放了5个检测口,居民排起三路纵队。时刻牢记“眼里要有活”,玉洁、鸿飙和我默契组队,分别负责PDA扫码、人数清点、检测引导。雨下的实在太大了。搭起的多个帐篷间止不住地下“小雨”。“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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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起了解国家安全那些事!

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国家安全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需要你我共同守护。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哪些要素?国家安全又包括哪些方面的具体内容?点开H5,一起了解国家安全那些事!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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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海报正式发布啦~

有国才有家国家安全为大家2022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是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一起来看看今年的主题海报吧~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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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专刊丨张琳:冲锋疫情防控最前线 誓守公平正义生命线!

三重身份、循环切换疫情的快速蔓延,让我们的城市停下了往日的步伐,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有关疫情的消息。依然记得3月16日清晨的几百条未读消息中,最显眼的就是“小区被封”;面对毫无准备的封闭,甚至来不及多思考,就看到了居委党员群中的志愿者招募令,立马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冲上“疫”线是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担当,立刻回复“我报名!”(右二为张琳在协助居委开展社区核酸检测)在特殊时期,转向线上审判、开庭调解不停步,法官是我初始的身份;向社区报告,化身党员志愿者是我的第二重身份;作为院团委书记兼青年抗疫突击队队长,带领青年干警冲锋“疫”线,是我的第三重身份。在三种身份的切换中,完成社区志愿服务和突击支援共12次,时长近80小时,通过线上庭审、微法庭、电话联系等方式尽力扫除疫情带来的审理障碍。记得在少湖居委参加志愿服务那天,被居民的信任和赞同深深感动。当天我负责的是扫码排队区域,任务是有序引导居民、辅助生成核酸二维码等。刚上岗,一位阿姨让我帮忙在她手机里找出核酸二维码,可找到后阿姨并没有继续向前而是悄悄地问我能不能教她怎么添加微信好友,正巧排队居民稀少,就带着阿姨来到排队区域外教会了她,看着阿姨远去的背影,一种被信任的感动涌上心头;随着时间推移,烈日当空下的防护服内早已汗流浃背,突然,有人在背后拍了拍我,我转过身看到一位老爷爷,他亲切地问我左手臂的红袖章写了什么,我笑着告诉他“我是志愿者”,老爷爷听完向我竖起了大拇指,那瞬间,鼓励和赞同的力量消散了防护服内的闷热和长时间站立的酸痛。有过完成志愿任务、快马加鞭赶回与当事人“相约”云端法庭的身份切换经历,脱下大白防护服、穿上圣神的法袍、打开云间法官端,我的思绪也从“请注意间隔两米线排队”迅速切换到“现在开庭!”。在某天的线上庭审结束后,当我告诉当事人已核实笔录签名、可以退出线上程序时,当事人却问我能不能给他几分钟,我答应了他,本以为是针对案件进行沟通,却是在远方给我和书记员送来感谢和关心。暖心接力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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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专刊丨李晓杰:争当防疫“守夜人” 恪尽职守显担当

编者按自疫情爆发以来,上海奉贤法院党员干警积极响应市委、市高院、区委和院党组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双报到”要求,在所在居委或社区就地就近支援一线防疫工作。“疫”呼百应、冲锋在前,他们用战疫行动践行初心使命,在核酸筛查、抗原自测、物资保障等工作中争先锋、做表率,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力量。即日起,上海奉贤法院微信号开设“抗疫专刊”,推出部分奉法人的战疫日记,敬请关注。“没什么,这都是我应该做的!这是上海奉贤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晓杰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他始终坚守在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第一线。作为副庭长,在居家办公期间带头探索刑事审判在线庭审工作方案,做好谋划部署,做到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两不误。自上海疫情爆发以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他第一时间向居委报到,已连续十余天奋战在社区抗疫一线,参与志愿活动十余次。(右一为李晓杰)响应号召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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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离期间遭公司解雇 法院:违法解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骤增,劳动关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频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如果员工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返岗复工遭公司解雇,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来看一则案例:案件概况小刘于2011年至R公司处工作。2019年5月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R公司安排小刘从事生产部劳动工作,公司因经营需要和小刘的能力表现,可变更小刘的工作岗位;小刘所在岗位每周执行5天工作制。同时合同约定,小刘负有参照R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规定遵守劳动制度和纪律的义务。2020年2月7日,R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收到了所在镇政府关于生产企业开复工方案,其中第五条第1款规定:所有开复工企业需严格管理复工人员。从上海之外返沪的员工立即报告所在地村(居)委并严格在家隔离14天(以到达之日起计算),隔离期后无明显症状的,经所在村居开好隔离期满证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隔离期内,由企业指定专人负责生活物资配送,并将配送人员信息报所在园区。隔离人员由专人负责测量体温,做好每日体温登记。同日,小刘从江西老家返回在沪暂住地。之后,小刘按照R公司要求去暂住地村民委员会要求开具隔离期满证明以便复工,该村民委员会为其开具了仅限于村内范围的出入证,对小刘要求开具隔离期满证明要求予以拒绝,并告知其可凭随申码绿码去上班。2020年2月16日,R公司所在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园区复工企业的告知,告知R公司2020年2月10日0时后可复工,但需根据上海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要求,按照复工企业管理标准,严格做好企业生产防疫九项承诺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2月21日,R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联系小刘,要求其必须开具隔离期满证明后,才能到公司上班。2020年2月25日,R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微信联系小刘,表示没有隔离期满证明不能复工。2020年3月3日,R公司向小刘出具限期复工通知书,通知其“务必于2020年3月5日带好复工相关证明材料(自行隔离14天的证明)回到本职岗位工作,若逾期未复工,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视为自动离职,我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一切后果自负。”2020年3月23日,R公司为小刘办理了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载明就业终止日起为2020年3月5日,退工原因为终止合同。随后,小刘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奉贤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R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2020年6月15日,奉贤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小刘的请求不予支持。嗣后,小刘不服裁决,诉至上海奉贤法院。法官说法主审法官张晓燕新城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上海奉贤法院认为,R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小刘开具隔离期满证明才能复工,但小刘因当地村民委员会不能开具隔离期满证明导致不能复工,并非小刘主观意愿。R公司以小刘旷工为由,认定小刘自行离职,并作出了退工处理,其做法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R公司支付小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603元。判决后,R公司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疫情期间,不同区域的防疫措施、要求或许存在部分差异,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理应相互体谅、共克时艰。小刘并不存在拒不开具隔离期满证明的主观恶意,且有难以开具的客观原因,其也与R公司进行了沟通。而R公司并未告知出入证可以替代等变通方式。即便R公司按照所在地的防疫规定不能允许小刘复工,该公司亦应与小刘就停工事宜进行协商,或按相关规定执行,在维系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而非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由此,R公司解除行为过于严苛,遂驳回了R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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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庭审怎样开才高效?这位法官的居家办案日记划重点

上海奉贤法院奉城法庭张银宇法官居家办公期间,通过在线办案、电话调解等多种方式,3月份结案量达30件,其中25件为判决方式结案,切实做到了案件审理高效办结、公平正义及时实现。来看看他的居家办案日记: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保持工作状态由于疫情的影响,当事人其实很关心自己案件的处理进展,对法院、法官肯定有所期待。作为承办法官,自身要积极转变固有观念,克服对传统模式的依赖,积极运用线上庭审回应当事人期待,这样与当事人沟通时才能带动当事人对线上庭审观念的转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收到我打来的电话时都很热情,也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同时,要努力学习,与其他同事交流、总结线上庭审有关的经验做法,不断调整工作方式以更好适应办案需求。居家办公不是居家休息,不能松懈,要保持积极的工作状态。只有这样,才能脚踏实地,做好线上开庭的各项工作,落实好院党组“目标不变、任务不减、责任不松”的要求。(图为张银宇在线交流线上开庭经验。)二、充分做好线上开庭前准备首先,阅卷熟悉案情,掌握当事人有效的联系方式。通过手机申请电子卷宗阅卷,了解案情及当事人信息,尤其是掌握各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这是线上开庭最关键的一步。在这里,我个人建议是除了卷宗里留存的联系方式之外,还可以尝试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如企业办公电话无人接听,建议通过企查查、爱企查等平台查询该公司涉诉情况。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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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

编者按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人民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现将《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予以印发。2022年4月10日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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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居家期间的“社区团购”,警惕其中的诈骗陷阱️→

温馨提示,“社区团购”这一新型的网购方式在疫情期间悄然出现,并逐渐占据了一席之地。如何提防“囤货”背后的诈骗陷阱?详见↓如何避免社区团购中的诈骗陷阱►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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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夜奔赴!奉法抗疫物资驰援一线

4月6日上午九点,上海奉贤法院接到“双联双进”结对居委海湾镇星火二居、南桥镇尚贤居委等的求助电话。据他们反馈,因社区目前处于封控状态,N95口罩和医用检查橡胶手套短缺,相关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防护难以保障。有需求必回应!收到物资短缺的消息后,上海奉贤法院高度重视,立即研究捐赠事宜,以最快速度完成物资采购、运送派发工作。下午三点,根据居委反映的需求,上海奉贤法院完成了物资采购,随时准备打包发往抗疫一线。(点击查看视频)晚上六点半,抗疫突击队的青年们挺身而出,连夜奔赴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星火一居、星火二居和南桥镇尚贤居委,将600余个N95口罩、400余个一次性医用口罩、800付医用手套和40张防护面罩送到居委手中。真是及时雨,有了这批物资,我们社区核酸检测更放心了。感谢你们一直以来我们抗疫工作的支持,法院的志愿者都很给力!收到物资后,居委负责人激动地说。不当旁观者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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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居家办公这些做法一定不要有!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导致泄密的事件逐年递增,给机关工作带来巨大风险。来看两个案例:案例一紧急传达致泄密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下属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文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文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案例二领导交办致泄密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单位放假,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上述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保密提示上述案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微信等软件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等软件本身,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不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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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

编者按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人民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现将《系列问答二(2022年版)》予以印发。2022年4月5日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