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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胶着的大背景下,上海正在支持更多符合防疫要求的企业有序实现复工复产。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奉法君奉上关于规范使用商标等商业标识以及防止权利被侵害的建议,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助力。1如何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我国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但商标使用者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若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将会导致企业前期的商标推广宣传投入落空。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战略规划情况,针对商标将要进入的领域和地域,提前做好商标检索和布局管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避免面临换标或者高价购买商标的窘境。特别提示一商标许可及转让合同的约定,应当包含近似商标的安排,特别是境外品牌方与境内经销商之间,应当就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及其中文翻译形成的商标权益归属和使用进行约定,谨防特定关系人以各种手段抢注商标。特别提示二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搭便车,可以选择与自己商标近似或者关联的标志(如中英文互译),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注册;以及在类似或者相关联的商品、服务上注册自己的核心商标。2如何避免商标被撤销?商标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商标注册图样使用商标,不宜将注册商标拆分使用或在原注册商标基础上增添标记后使用。此外,为有效应对他人“撤三”挑战,企业应积极保存以下商标使用证据:(1)附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2)附有商标的宣传资料、员工服装、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店招、内外装饰装潢的照片或视频;(3)附有商标的文件材料,如合同、发票、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账务账册、维修维护证明等;(4)附有商标的广告、出版物。特别提示一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等公开集会上使用时,附有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委托布展合同、发票及其他资料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特别提示二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书面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难以确认生产和流通日期的实物与复制品。3如何做到商标不被宣告无效?企业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不具有合法性、显著性或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均可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企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企业应当基于生产经营使用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确保商标具有合法性和显著性,同时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姓名权等合法的在先权利。4商标使用不当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为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引发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企业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1)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在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2)不得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商标专用权行为。特别提示一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未注册商标(比如包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等,以及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他人恶意囤积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商标等行为,均可导致商标行政处罚责任。特别提示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均可引发商标刑事责任。5商标被侵权后怎么做?企业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会导致企业商誉受损。企业在发现侵权行为后,须及时固定证据。具体方面包括:(1)侵权人存在制造、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2)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形(比如在商品自身上使用、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或者是在店铺宣传中使用等);(3)所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对比情况;(4)侵权人制造、销售侵权商品、标识的数量、时长、地域及金额等情况。特别提示注册商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定期会发生调整。若注册商标证上记载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依照修改后的《区分表》无法涵盖企业的主营商品时,容易导致商标保护不足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当随时关注《区分表》修订内容,及时补充申请商标。6特定企业还应关注哪些常见风险?1.代工企业的常见风险代工企业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加工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印制注册商标标识,未对该商标的性质、委托人的身份及其享有的权利进行审查的,容易导致商标侵权纠纷。因此,代工企业在接受他人委托前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1)代工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2)委托人是否为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3)受托生产、加工的商品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使用的商品;(4)受托印制的商标图样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特别提示一代工企业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超过委托的数量进行生产或者擅自对外销售;生产的瑕疵品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的亦不得擅自对外销售;不得擅自回收废旧商品及其零件并经过组装、翻新、贴标后对外销售。特别提示二代工企业擅自生产、加工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印制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购销企业的常见风险销售商品的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未对商品来源进行审查,容易导致企业陷入商标侵权纠纷,轻则引发民事和行政责任,重则引发刑事责任。因此购销企业在采购时应当对商品来源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是否是注册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如果供应商并非商标权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的,应审慎检查商品是否存在明显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3)供应商的进货渠道;(4)商品进货价格是否与该品牌商品的市场价格相匹配。特别提示一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作出该商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约定涉及侵权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特别提示二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企业不得在采购商品后更换或增加商标并将该更换或增加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特别提示三销售商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所售商品涉嫌侵权的,能够证明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商品提供者的,可以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须停止销售。特别提示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3.服务企业的常见风险从事仓储、运输、营销咨询、销售技术支持、直播带货等服务的企业,当服务内容涉及注册商标商品时,因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容易导致企业陷入商标侵权纠纷。因此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前应当对商品持有人的身份和商品真伪情况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从事商品贴标设计的企业,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在先权利。7对于地理标志,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1.如何防止地理标志被他人“抢注”?地理标志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其中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地理标志被恶意抢注的,相关协会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或对已抢注的地理标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不当使用地理标志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集体商标的成员具有封闭性,拟使用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的集体成员应当依照该集体商标注册人制定并公示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手续后方可使用其所属集体的地理标志。非集体成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2)证明商标的成员具有开放性,拟使用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以及《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所要求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便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3)其他企业未经地理标志持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已经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可能引发侵权风险,导致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商标犯罪的,还会涉及刑事责任。(4)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与之相似的标志,使公众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特别提示一企业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误导公众;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擅自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误导公众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构成违法使用地理标志。特别提示二如果使用者基于善意,描述性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在不导致混淆误认的情况下,不构成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销售不知道是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地标记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仍应停止销售。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