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说案丨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后,服务费可以退吗?
老陈为了养老打算入手一套商品房,于是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出售合同,欲购买位于嘉定区的一处商品房,并支付购房款百万余元。支付房款当天,老陈还额外支付10万元,收据上写着“团购服务费”。谁曾想,购买合同签订后,开发商迟迟未交房,老陈无奈只能先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然而,法院虽然判决解除了合同,但仅让开发商退还了房款,老陈当初交的10万元却一直没有着落。回家之后,老陈又翻出了当时的收据。定睛细看,才发现收据上盖的章竟不是开发商,而是上海某企业管理服务所。老陈无奈,只得转而起诉这家服务所,要求返还10万元服务费。
裁判结论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支付的10万元确由被告收取,收据既然记载收款事由是“团购服务费”,表明老陈对其参加团购知情。根据双方合同性质,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中介服务。但即使老陈享受了“团购”优惠,在老陈与开发商的合同已经因开发商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全额占有老陈的“团购服务费”也失去了原有的法律基础,应将“团购服务费”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并承担老陈的利息损失。
据此,上海奉贤法院判定被告返还老陈90000元并承担老陈的利息损失。
普法课堂
相比普通消费者,提供各类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往往掌握着更加丰富的交易信息。中介结构依赖消费者创收,同时消费者也依赖中介达成交易目的。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中介费用。
1.中介机构未对消费者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
一是中介机构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是中介机构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虚假事实。“与交易有关”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交易决策的事项,包括交易条件、标的物状况、交易相对方的具体情况、交易障碍及风险等。中介结构如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的,不得请求消费者支付报酬,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中介机构未能促成合同成立。
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在于利用其掌握的交易信息向有买卖或消费意愿的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如果中介机构最终未能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则中介的目的无法实现,自然不得请求消费者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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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种情形下,虽然中介机构未能促成合同订立,但如果其为提供中介服务确实支出了费用,对于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还是可以要求消费者支付的!
本案中,被告在收款事由中写明是“团购服务费”,但实际上由于开发商违约,老陈的购房交易最终落空了。在此情况下,如果允许被告全额收取老陈的服务费,显然对老陈有失公允,故在酌情扣除被告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其余款项仍返还给被告,从而平衡的保护了双方权益。
END
主审法官:许力涛
案例撰写:毛小利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毛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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