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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3〕64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现予以公布。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3年2月26日
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各省市区太阳能项目
河北省:
内蒙古自治区:
上海市:
山东省:
江苏省:
湖北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
宁夏自治区:
青海省:
新疆: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太阳能部分项目)
内蒙古:
上海:
江苏:
浙江:
山东:
陕西:
甘肃:
宁夏:
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