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合理有序开发,保障电网和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及《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结合本市太阳能光伏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合理有序开发,保障电网和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国家电监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5号)及《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论证、项目核准或审批程序、项目并网或上网程序、电量计量和统计等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 (管理体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建设、规划、环保、房地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利用应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项目建设要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装机容量大于100千瓦(含100千瓦)或上网与电网企业发生电量交易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需要本市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或审批。
第五条 (前期工作)
本市需核准或审批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环保、房地等部门的行政许可意见,并通过市电力公司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或审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发建设和接入电网。对利用建筑物屋顶或者外立面等建设不需申请用地的项目,应取得建筑物所有者的书面同意。
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和建成发电。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变更投资方。
其他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并且自发自用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研究论证工作,并通过市电力公司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未通过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或利用建筑物屋顶、外立面开发建设的项目未取得建筑物所有者同意的,不得接入电网。
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应用技术规程》(光伏发电系统分册)等有关电网接入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审批的光伏发电项目,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审批。
第七条 (上网和并网程序)
本市需核准或审批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取得项目核准或审批后,向市电力公司办理相关并网或上网手续,并入电网运行。
其他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通过市电力公司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并取得建筑物所有者的同意后,向市电力公司办理相关并网或上网手续,并入电网运行。
第八条 (电量统计)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上网的光伏发电电量进行计量、交易和统计,不与电网发生电量交易的光伏发电企业应当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电力公司报送发电量情况。市电力公司汇总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个人开发利用)
个人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试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