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柔并济化解侵占土地案
“法官,这个案件中院已经维持原判,请你们尽快强制拆除围墙和棚架,以维护我们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村民代表向执行干警提出申请。
2011年,个体工商户徐某在永川区某村民小组经营小型钢厂,租用了被执行人蒋某的房屋以及村民小组在房屋周围的集体土地,并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了围墙和棚架。2018年,该厂停业,徐某将钢厂相关设施设备转卖给了蒋某。
但蒋某认为其房屋周边的土地属于自家承包地,故拒不支付土地租金。村民小组要求蒋某支付租金或拆除该厂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围墙和棚架无果后,遂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永川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蒋某自行拆除徐某修建的围墙和棚架。宣判后,蒋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尖锐,甚至曾为此事大打出手。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执行干警一方面耐心安抚村民代表情绪,详细听取村民小组诉求,并说明立即强制拆除可能产生的弊端与风险,取得村民小组的理解;一方面对蒋某进行释法明理,引导蒋某作出自行拆除围墙和棚架的承诺书。同时,执行干警现场勘察固定了争议围墙、棚架的边界。
约定期限届满,蒋某未如约拆除案涉围墙和棚架,甚至试图对厂房地面进行硬化施工。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劝阻,并向其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告知其若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仍未履行,将面临10万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内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执行干警着手准备强制拆除相关工作。最终,蒋某认识到阻碍执行的严重后果,在执行干警的监督下自行拆除了上述围墙和棚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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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万帆、钟怡
编辑:钟怡 | 校对:操敏 | 审核:罗大成、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