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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省住建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省住建厅发出通知

江西住建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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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

应用工作的通知



赣建字〔2022〕6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公布,省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等规定,为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落后材料(产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推广应用

(一)明确推广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的新材料(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经过工程应用证明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实用功能、有利于环境保护;

3.具有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符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并已广泛使用的材料(产品),不再进行推广。

(二)申报流程

1.各申报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申请书》(附件1);

2.省厅将委托第三方对进入我省(已使用或正在使用)的新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符合要求的新材料(产品)组织专家从企业规模、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进行评审后开展综合评定;

3.对综合评定符合推广应用要求的新材料(产品),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在省厅门户网上进行公告;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

、限制(禁止)

(一)限制(禁止)范围及对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材料(产品),应限制(禁止)应用:

1.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材料(产品);

2.在我省工程建设应用中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功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等要求,且已经有成熟的替代材料(产品);

3.易造成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4.易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或噪声难以管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易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5.严重危害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公告限制(禁止)材料(产品),应严格执行,不予受理。

(二)发布流程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收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向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禁止)建议表》(附件2),经省厅综合评价后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适时发布公告。

2.企业对限制(禁止)材料(产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省厅提出。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

、强化过程监管

(一)建立应用台账

凡列入我省推广应用目录的材料(产品),所在企业须建立材料(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台账,对所生产的材料(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化质量监督

1.建立企业自查评估和主管部门随机抽检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企业自公告后每6个月向省厅提交由具备建设行业检测资质和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存疑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的,省厅将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参数)由省厅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特征、产品应用情况及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2.省厅定期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企业进行抽查,对企业厂区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进行综合评估。

3.我省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限制(禁止)材料(产品)目录,不得超范围使用限制类材料(产品),不得使用禁止类材料(产品)。

(三)设立退出机制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其生产的材料(产品)将从推广目录中退出: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且不满足推广应用条件;

2.材料(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

3.材料(产品)的应用对工程项目产生质量安全隐患;

4.企业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抽检评估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罗娜,0791-86211627;余海浪 0791-8625876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申请书

2.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禁止)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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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住建

制作|徐亚楠

编校|李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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