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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期【仲裁前沿】网络仲裁: 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的大趋势

郝若希 仲裁法一本通 2022-03-20


网络仲裁: 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的大趋势


“通过网络仲裁受理网络案件共70079件,标的35.61亿余元,其中互联网金融案件占85%。”这是2017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在网络仲裁领域交出的成绩单。

基于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众多、地域跨度大、电子证据为主的特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已难以应对高频多发的法律风险和纠纷。相比之下,网络仲裁为互联网民商事交易提供了更为方便、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作为国内率先打造网络仲裁平台的仲裁委,广州仲裁委于2014年开始着手推进“互联网+仲裁”建设,其上线的网络仲裁系统为当事人和代理人提供了纠纷完全网络化处理的途径,该系统包含了从电子合同签署及存证、电子证据梳理、网络仲裁系统服务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贯穿整个网贷纠纷解决的全过程。

通过网络仲裁系统申请仲裁,能够实现交易平台的数据直接对接仲裁系统,仲裁系统自动审核案件,全程线上进行。目前,案件类型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纠纷、消费金融纠纷、供应链金融纠纷、融资租赁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纠纷、互联网银行借贷纠纷等。

从已受理的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广州仲裁委总结出此类案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数据海量化,一批案件通常是几千上万件的规模。

——证据电子化,大部分的交易流程在网上进行,合同、支付凭证等均为电子证据。

广州仲裁委受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显示,借款人赵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电签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但借款到期后,赵某并未按约向王某还款,且不接电话,失去联系。王某通过网络仲裁提供了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证明借款发放及借款逾期的事实,仲裁庭对赵某借款及欠款的事实予以采信。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王某、赵某使用有效数字证书签署,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证据合法有效。由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申请人赵某应当向申请人王某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

“利用网络仲裁系统内置的科技手段,仲裁庭可以核实各方在合同中的电子签名,对证据进行固化,审查证据是否被篡改。”广州仲裁委相关负责人邹艳珏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同一类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案件呈现出仲裁请求、仲裁证据组成、处理方式同质性、类型化的特点。

例如,张某通过网贷平台多金宝(化名)向出借人借款并签署借款协议。由于张某连续逾期未按时还款,为避免出借人的损失,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该笔债权并代被申请人张某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作为债权受让人,该资产管理公司提起网络仲裁,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息,支付违约金、罚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张某通过多金宝平台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将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且根据出借人的委托,多金宝平台通过站内信向张某送达了相关债权转让的通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本案债权人,主体适格。张某未依约还款,资产管理公司宣告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因此有权请求张某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罚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互联网金融案件呈现的类型多样化与法律关系复杂化已成为网络仲裁审理实务的挑战。”邹艳珏认为,面对标的小、周期短、频率高、类型多的互联网金融案件,网络仲裁、智能仲裁将是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的大趋势。

注:本文来源于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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