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常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仲裁法修订需要深入研究、鸿篇巨著才能完成。在此,我仅想和各位分享四点不成体系的想法:
01
海事仲裁与仲裁法修订中国海仲是我国唯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以海事海商争议解决为特色的仲裁机构,无论是在之前的改革开放,还是目前海洋强国、交通强国、一带一路建设任务中,中国海仲和以中国海仲为代表的中国海事仲裁事业,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60年中国海事仲裁的实践将为中国仲裁法修订贡献独特的经验。海诉法有关海事仲裁有不同于民诉法和仲裁法的一些规定。2000年施行的海诉法,早于民诉法10多年就规定了仲裁前的保全和临时性措施。海诉法对于保全和临时性措施的内容也更丰富,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责任限制基金,这些尚不能被民诉法和仲裁法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概念所涵盖。此外,海事保全和临时性措施申请的管辖法院是海事法院,也不能为民诉法和仲裁法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所涵盖。希望在仲裁法修订时,能够把海事仲裁的特殊情况一并考虑进去。
02
仲裁法修订需要体现包容和整合未来仲裁法修订需要体现诸多包容,包括对不熟悉中国特色的外国当事人的包容,对大多数还不能完全和国际接轨的中国当事人的包容;对更多形式的机构仲裁以及临时仲裁的包容;对中国的仲裁机构以及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提供仲裁服务的包容;对中国企业在国内和国外进行仲裁的包容;对中外仲裁员担任仲裁员资格的包容;对我国将有的三种层次的仲裁服务的包容,国内、涉外和正在筹建的国际争端的解决机制下的仲裁;以及体现对中国仲裁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包容等等。
未来的仲裁法需要体现整合,仲裁法使250多家仲裁机构在全国得以设立和迅速发展,形成了以机构仲裁为特色的仲裁体系;此次仲裁法修订需要体现整合和提升,深圳已经神奇地实现了机构的合并,是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整合以解决机构发展水平不均衡和规则、操作过于多样的问题呢?除了行政的整合手段外,也可把仲裁机构交给市场本身,通过用户对市场服务的选择,大浪淘沙,留下的就是金子。
03
仲裁法修订的国际化问题第一部仲裁法制订于改革开放后不久,对涉外仲裁或国际仲裁考虑不多。我国现已是第二大经济体,是最大的贸易国,吸引涉外案件、国际案件把中国作为仲裁地非常重要。同时,作为大国,中国有责任推动国际仲裁制度和规则趋同的大方向。但国际化肯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国际化,使仲裁法更加适应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除国内案件外,以中方当事人为一方的涉外纠纷是仲裁法适用的重要类型,双方都来自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案件在一段时期内应不是主流,因此,与国际接轨的大方向下,修订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时仍然需要具体逐条考量和平衡。
04
将中国仲裁的特色发扬光大中国仲裁20 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仲裁制度和实务操作,如机构仲裁、高效与低成本、仲裁中的调解等,在借鉴国际仲裁立法的同时,仲裁法修订还应保持特色和优势,并通过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制度使中国特色进一步发展和发扬光大,更有利于得到国际仲裁界的认可和当事人的应用。
仲裁法修订专题:
增加国际仲裁的“中国特色”:修订仲裁法列入立法规划引热议专家建议
赵平:以联合国仲裁示范法为范本,制定国际仲裁法 (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
林志炜:仲裁法修订对仲裁机构的"一增一减"(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
孙宪忠:《仲裁法》修订的基本定位 -放弃机构思维 (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
李虎:《仲裁法》修订要面向未来 - 示范法也为网上仲裁提供了示范 (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
张丽霞:《仲裁法》修订应完善我国仲裁员更换制度 (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
陶景洲:《仲裁法》修订不应再“虚晃一枪” (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