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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如何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法治辽宁
2024-10-24


帮我查下某某的户籍信息

和财产情况吧


这案子我有理,听说对方找了人

赶紧帮我打个招呼啊


帮我查下老公的开房记录吧


这是我姨妈的外甥,请关照从轻处罚

……身为政法干警经常会面临这样的困扰与考验一边是亲情、友情抹不开的面子一边是党纪、国法越不过的红线



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统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今天的推送宜转发朋友圈宣传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告你的鲜明态度!以下这些事请免开尊口!

领导干部来“施压”

请人民放心司法办案绝不受“权力干预”!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有碍司法公正!



领导干部的具体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干预司法的表现形式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单位同事来“过问”

请人民放心

司法办案绝不受“任何干扰”!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规过问干预他人办案、为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

司法人员的具体范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违规过问的表现形式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特殊人员求“交往”

请人民放心

司法办案绝不受“拉拢腐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上述特殊人员有不正当的接触交往,影响司法公正!

特殊人员的具体范围


包括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不当交往的表现形式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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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规范司法行为 落实铁规禁令 重温“三个规定”



稿件来源丨法治辽宁综合自湖南政法、上海法治声音编辑丨吴春芳校对丨房   斌审核丨荣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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