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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的叙事策略

段清泉 民法学人 2022-10-05


起诉状主要采用要件事实的故事模型理论,以要件事实为纲,佐以必要的叙事策略。我们结合上篇推文的小案例进行叙述:

该案事实如下:

为了出售800辆豪华型和200辆旅行车型桑塔纳,大众汽车在《中国日报》上刊载了一则广告。看到这一报价后,周毅向大众汽车发了一个传真,表明愿以800万元人民币购买800辆豪华型轿车的意向。6月10日,大众汽车做了回复:他们只愿意一并出售所有的汽车,并且总价款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大众汽车对接受其价格设定了5天的承诺期限。如果进行了承诺,那么交付时间设定为7月15日。周毅在6月12日收到了这封信,并在同日进行了回复,同意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所有的汽车。被告在7月15日没有任何举动。7月27日周毅给被告打了电话,要求其交付标的物。大众汽车拒绝履行其义务并声称这封信到达的太迟了,因此合同没有成立。实际上,大众汽车公司在7月15日前已经同另一个购买者签订了合同。周毅寻找法律帮助,要求大众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起诉状主要包括以下两大要素:

(一)要件事实

     将要件事实完整地主张出来是为了满足主张责任的要求。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就要因此承担法律规范不适用的风险或不利后果。

所以,所拟适用的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是起诉状的必要内容,这个是从逻辑上来讲的。但在我国当前的诉讼实践中,也要注意两点不同:

1、我国并没有建立集中主义的审理模式,也就是在开庭前确立本案的争点,当事人不得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主张。我国的诉讼实践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提出新的事实主张,这样,主张责任发生作用的空间被大大缩减,但即便如此,迟至法庭辩论终结仍然没有提出必要主张的,仍有主张责任的适用。所以,从实际诉讼策略的考虑,律师可能会保留一定的事实主张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但要注意把握时机。

2、我国并没有建立严格的辩论主义原则,一方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的事实主张,法官可以通过询问、释明等方式主动促使当事人完善自己的主张,主张责任的重要性有所降低,但即便如此,当事人没有补充完善的,仍有主张责任的适用。对于对方缺少必要的事实主张,看我方的诉讼意图如何,如果我方胜算较大,希望速战速决,则可以在较早阶段提出主张缺失的否定,以推进诉讼进展。如果我方胜算不大,希望赢得时间,则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再提出主张缺失的否定。

从本案来讲,必要的要件事实就是:

要约:6月10日,大众汽车做了回复:他们只愿意一并出售所有的汽车,并且总价款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大众汽车对接受其价格设定了5天的承诺期限。

承诺:周毅在6月12日收到了这封信,并在同日进行了回复,同意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所有的汽车。

必要范围但不是以此为限,只是说,少于这个范围就有可能遗漏必要的主张。超出这个范围,我们要更加谨慎,明确你主张这个事实的必要性和目的性,避免造成自认或不利局面。多余的主张应该考虑一下的目的性。


    (二)故事模型

要件事实只是故事的梗概,为了使这个叙事更加合理可信,还要适当地使用一些叙事策略。

1、情节弥补,增加前期的背景知识,注重情节之间的连贯,形成有起因、有经过、有结果的连贯的故事。

开门见山直接写要件事实会造成很突兀的感觉,法官也很难理解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所以要增加必要的背景知识铺垫,在做铺垫时一定要有所取舍,保留的内容一定是理解后面的案情有所帮助的事实。

“为了出售800辆豪华型和200辆旅行车型桑塔纳,大众汽车在《中国日报》上刊载了一则广告。看到这一报价后,周毅向大众汽车发了一个传真,表明愿以800万元人民币购买800辆豪华型轿车的意向。6月10日,大众汽车做了回复:他们只愿意一并出售所有的汽车,并且总价款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大众公司以广告进行要约邀请,周毅发出要约。但大众公司做了实质性的修改,构成新的要约。这段话就对最终成立的合同进行了前期的铺垫。

2、突出主题

原告根据案情和诉讼请求,应该构建的是一个“合同成立但对方违约”的故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大众公司和其他公司另外签订该笔汽车销售合同的事实本来不具有实质性,不是必须主张的事实。但为了突出对方违约这个主题,更好地说明对方违约的动机和事实,也可以进行描述。

3、预期补强

对于对方可能的事实争点,预先增加一些细节和场景描述,增强事实的可信度,以便配合后期的举证达到“事实果真如此”的效果。

通过前期接触,本案在承诺何时到达上产生争议,如果在6月15日到达,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如果迟于这个时间,承诺未生效,合同未成立。

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这个事实我们可以稍微展开。比如,“6月12日原告通过ems发送承诺信件并于6月15日到达对方。

4、预期辩护

对于对方很可能援引的抗辩,我方预先埋伏一些化解的事实,先入为主,化敌于无形的效果。

由于本合同并未约定履行顺序,对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了避免诉讼中的争端,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责令被告在原告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后向原告交付800辆豪华型(具体描述)和200辆旅行车型(具体描述)桑塔纳轿车。” 


(三)起诉状:要件事实的故事模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毅

所在地址:北京市建德路14号,邮编100322

律师:雅安律师事务所段新民律师

被告:大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众汽车”),

所在地址:北京市亮马河南路24号,邮编100428

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在原告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后向原告交付800辆豪华型(具体描述)和200辆旅行车型(具体描述)桑塔纳轿车。(预期辩护)

事实与理由:

为了出售800辆豪华型和200辆旅行车型桑塔纳,大众汽车在《中国日报》上刊载了广告。看到这一报价后,我们的当事人向大众汽车发了一个传真,表明愿以800万元人民币购买800辆豪华型轿车的意向。(背景铺垫)6月10日,大众汽车做了回复:他们只是一并出售所有的汽车,并且总价款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大众汽车对接受其价格设定了5天的承诺期限。如果进行了承诺,那么交付时间设定为7月15日。我们的客户在6月12日收到了这封信,并在同日进行了回复,原告通过ems发送承诺信件方式告知对方同意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所有的汽车。(预期补强)大众汽车于6月15日收到这封信,因此在承诺限期之内。

被告在7月15日没有任何举动。7月27日我们的当事人给被告打了电话,要求其交付标的物。大众汽车拒绝履行其义务并声称这封信到达的太迟了,因此合同没有成立。我们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将这些汽车交付给原告。

此外,我们希望法院注意这一事实:被告在7月15日前与另一个购买者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中国金桥汽车公司)。合约必须信守,我方本信赖对方会如期履行合同,未曾想被告竟然毁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突出主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毅 

××××年×月×日

附项:本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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