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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证据说出事实

段清泉 民法学人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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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正义之根基:排除证据,就是排除正义。

                           ——边沁


一块砖并非一堵墙。

                                             ——麦考密克

(接上期)

二、推理之可靠性

(一)从证据性事实到构成要件

在法庭上,我们能直接感知就是证据,证据所能提供的信息就是证据事实EF(evidentiary fact)。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证据信息所要连接的就是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EE(essential element),这是由拟适用的实体法规定的。要件事实FOC(fact of consequence)则是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EF所要证明而最终由法庭认定的事实。

1、直接证据的推理

直接证据: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比如,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具有被告人亲笔签名的借条,借条可以直接、单独地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意。常见的直接证据主要有: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在直接证据的场合,证据性事实只经过可信性推理一个环节就可以得出要素性事实,推理结构如下:

证据性事实EF→要件事实FOC→构成要件EE

比如记录了一起伤害案件的视频,

证据性事实:视频记录被告打伤了原告

要件事实:被告打伤了原告

构成要件:被告造成了原告人身伤害

2、间接证据的推理

间接证据: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比如,原告为了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向法庭出示了3份证据:一份是原告在借款当日去银行取款的存折;二是证人证言,证人看见在原告提款的当时,被告在银行门前等原告,原告出门后将报纸包着的东西交给了被告;三是被告的邻居证明被告曾表明靠借来的钱改了楼房。这三个证据都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在间接证据的场合,证据性事实需要经过可信性推理之外的其他推理步骤才能和要素性事实连接起来,其他推理步骤得出的事实就是推断性事实IF(inferred fact),推理结构如下:

证据性事实EF→推断性事实IF→要件事实FOC→构成要件EE

在一起小区停放车辆剐蹭案件中:

证据性事实EF:原告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原告车身的刮痕、与被告车身颜色相同的车漆,被告车身的刮痕等

推断性事实IF:被告的车辆剐蹭了原告的汽车

要件事实FOC:被告的汽车剐蹭了原告的汽车

构成要件EE:被告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害

要件事实FOC和构成要件EE之间的连接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在下一章论证要件事实部分进行介绍。

(二)从证据性事实到要件事实

从证据性事实到要件事实需要经过论证。论证由证据、主张和概括组成,概括用以证明证据与主张之间联系的正当性。在基于证据的论证中,有必要对某一事件的证据和该事件本身作一个区分。在符号中,E1代表关于事件E的(某种)证据。仅因这个证据E1主张事件E发生了,并不能推导出E确实发生。以直接证据证人证言举例,事实上,根据E1,决策者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推断事件E确实发生了。例如,证人玛丽主张E1,即她上周一看见哈罗德放掉了老板车胎里的气。仅因玛丽提出了这个主张,并不意味着哈罗德确实放掉了他老板车胎里的气(事件E),玛丽的可信性值得质疑。我们总是需要判断,玛丽的证言是否可信,她的观察是否敏锐,她的记忆是否准确,她的表述是否明确。如果我们判断玛丽的证言可信,基于玛丽的证言,我们认定哈罗德放掉了老板车胎里的气确实发生,我们这里就运用了一个概括,“如果一个可靠的证人作证发生了某事,那么很有可能确实发生了某事。”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其他证据形式。例如,证据E2,以影片的形式声称证明了事件E,即3月4日下午3时银行被劫前不久,弗兰克正在该银行门外。决策者必须关注这张照片的真实性。这张照片可能被以各种方式修改过;它也可能是在另一天的不同时间拍摄的,可信性问题提出了非常重要的可疑源,但当我们试图把证据和主张或者我们想要证明的事项连接起来时,还会产生其他的怀疑。

在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经过证据可信性这个推理步骤,但在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断性事实也加入了可疑源。概括,与从证据性事实到要件事实的推理链条中的每一环节相联系。这些概括又称为“凭据warrants,有的翻译为保证,为每一个推理环节提供正当理由,概括通常是“如果……那么”的陈述,本质上是归纳性的,就是说,它们以某种方式受盖然性限制。它准许了从命题EF到命题IF的推论。这个概括可以读作:“如果一个像EF那样的事件发生,那么(通常,时常,经常),一个像IF那样的事件将会发生”例如,假定,一位警官在一起毒品案件E中作证说,他看到张三在某时某地把一小包白粉交给李四。从这个证据出发,要求事实认定者推断,张三确实在某时某地把一小包白粉交给李四。该推论所依据的可适用的概括可被陈述为:“如果一位警官宣誓后作证说,一个事件已发生,那么,这个事件几乎一定/或许/可能/确实发生了。”

司法证明的推理也就是由概括组成的三段论的推理。在诉讼中,人们更多的关注司法三段论,也就是事实和法律之间的三段论推理。对于事实是如何得出的,人们关注的不够多。法官的说理,也不甚清晰,仿佛进入了事实认定的黑箱子。实际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司法人员要运用推理等思维方式来完成证明的任务。这时候,事实的证明更多的是“推断性司法证明方式”运用间接证据证明事实,也是一种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也就是把一般人们都了解知悉的常识性和法则性命题作为大前提,把证据反映的既知事实作为小前提,据此推导出待证事实真伪如何的结论。这些概括构成的大前提,有些是概率极高的科学法则或规律,比如,抛向高空的物体必然向下,DNA所显示的亲子血缘关系等。有些是生活常识、经验或者情理,这种结论为真的概率不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比如,在一起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将某住宅过户到自己名下,为此,原告提供了借名买房的协议、银行转账支付房款的记录、领取钥匙的单据和装修合同、装修的事实等。被告则辩称协议不是自己所签,而且银行转账只是自己向原告的借款。一般情况下“占有该房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装修的,很可能是实际购房人”作为大前提,以本案原告的证据作为小前提,可以推知原告很可能是实际的购房人这样的事实。在运用或然性前提进行推理时需要克服两种错误:一种是经验的普遍性,避免以来个人的片面经验。一种是过分强调一般性,忽视了具体情境的特殊性。

再举两则经验法则的例子,发信或者寄送快递的凭证是否能够作为履行催告的证明?信或者快件已经寄送给被告了,原告只留下相应的凭证,根据经验法则应该推定是履行催告,由被告证明该信不是履行催告,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在一起大型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就货款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产生争议,原告主张了三组证据,第一组,催款电话记录,但被告主张没有接听过电话。第二组,催款传真,但被告否认说没有收到过传真。第三组,原告方副总、财务科长等8人三次去往被告城市的火车票、住宿票,被告否认说,该组证据只能说明原告方工作人员来过被告的城市,并不能证明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在此城市还可能有别的客户。最高人民法院王闯庭长担任的合议庭认为,原告方对于被欠的2500万元货款不可能不予索要,其提供的三组证据也符合一般企业的催款流程,先打电话,再发传真,两招都不见效后派人多次前往催收,这些证据能够形成较强的证据链条,被告对此否认却有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所以判决原告胜诉。

再次,经验法则也有助于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一起啤酒瓶炸伤消费者眼睛向啤酒厂索赔的案件中,原告提供了一起喝酒的小舅子、兄弟等人的证言,以及在急诊室处理时原告回答医生时的记录,对于这两份证据被告啤酒厂都提出了质疑,小舅子、兄弟的证言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真实性存疑,医院的记录是受害人自己的陈述,真实性也存疑。法官根据经验法则对此事实进行了采信,理由如下:一起喝酒的人通常就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在当时如此紧急的情况下,受害人急于处理自己的伤情,不大可能马上想到要编造一套谎话,从而转嫁责任。

直接证据固然简单高效,但是现实案件中更多地确是间接证据,这样,如何有效构建间接证据体系以间接证明案件事实是律师面临的重要课题。实际上,青年律师即使熟记了八种证据种类的概念、特点、典型分布,面对案件事实仍然感觉不知所措。这和自由心证的面临的问题一样,对于什么样的证据组合对应什么样的事实,无法做出整齐划一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大量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心证因素的运用。经验则无法通过书本学习而穷尽,但其推理的过程和原则是共通的,学习推理的有关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提高运用间接证据的水平。

要件诉讼九步法研究的初期,着力点在要件事实理论,实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衔接;研究的后期,着力点在英美证据法和证据分析,尤其是威格莫尔开创,特伦斯·安德森、戴维·舒姆、威廉·特文宁等人发扬光大的图表法,这个方法是“最佳律师实践的系统化”。由于该方法构建了证据信息和法律要件之间的推理关系,但又不涉及实体法的具体内容,能够和要件事实理论无缝对接,这样就使要件诉讼九步法更具实践价值,既有理论整合的宽度,又有对抗性诉讼语境下的实用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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