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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中的假设与验证

段清泉 民法学人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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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

                                    ——朱熹

阵而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岳飞

      假设先于分析,分析先于应用。

                                         ——段清泉


一、假设与验证的总体思路

从总体上来讲,九步法就是一个关于假设与验证的流程。

1. 发现案件事实(依靠证据的事实假设)

2. 寻找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假设)

3. 划分法律要件(对请求权假设划分立场)

4. 整理要件事实(要件事实假设)

5. 证明要件事实(真实性验证)

6. 论证要件事实(符合性验证)

7. 排查诉讼争点(证实请求,证伪抗辩)

8. 合理制定方案(优选应用方案)

9. 精准实施方案(理论指导实践)

无论是科学发展还是事实发现,都需要假设和验证。在法律领域,这个假设不仅需要事实的假设,还需要法律的假设。在发现案件事实部分,我们按照历史学家的立场,尽可能的发现事实,形成事实的假设。当然事实假设不是凭空得来,是基于一定的证据,运用逻辑和经验得到。这个事实假设还要和拟适用的请求权基础结合起来,形成请求权事实的假设(寻找法律依据),然后我们致力于验证请求权要件事实的假设。验证的步骤是按照构成要件逐项比对,遵循要件事实假设(整理要件事实)——真实性验证(证明要件事实)——符合性验证(论证要件事实)的步骤。

诉讼是双方的博弈,你无法仅靠证立一方的观点就胜诉。在事实方面,需要巩固己方事实的可能性,排除其它事实的可能性(刑事上排除合理怀疑或民事上排除大于20%的其他可能性)。在法律方面,巩固己方的法律观点,证伪对方的法律观点。胜诉的秘诀是消除己方要件事实的争点,制造对方要件事实的争点。

对于律师来说,前述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一个持续和深化地过程。在发现案件事实阶段,虽然我们强调实体法无涉的假设,但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总是或多或少地依靠想要适用的法律来指引我们的调查方向。在考察法律是否能够适用的过程中,整理要件事实会要求我们更细致地收集、调查与法律适用直接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而新发现的证据和事实也可能使得正在考察的请求权不再能够适用而需要做出调整。在法庭审判阶段,也许需要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法庭予以采纳或排除的证据而做出进一步地修正和调整。


二、要件事实的假设与验证

要件事实假设(整理要件事实)——真实性验证(证明要件事实)——符合性验证(论证要件事实)三个步骤完成了一个法律适用上的循环。

1、要件→事实→证据

实质性:从要件出发整理具有法律适用上指向关系的事实。实质性是判断证据关联性的试金石,不具有实质性的事实没有证明的必要,提供的证据也是无价值的证据。

关联性:从要件事实出发,寻找具有逻辑关系的证据。然后根据可信性和真实性排除不可采的证据。关联性构成了证据可采性的基础和前提,对实质性事实有证明价值的证据一般可采,不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不可采。

要件→事实→证据,这是一种“自上而下”( top-down)的推理,主要用于宏观地整理和组织信息,是一种整理归类的思维,主要运用的是实质性和关联性的排除功能,排除无实质性的事实和无逻辑关联的证据。

2、证据→事实→要件

推理之可靠性:根据已知的证据事实,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推知案件事实。此处运用威格摩尔的图表法证明体系,构建从证据到事实的推论链条。

符合性:针对证明的事实,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精确化和具体化地解释,完成要件事实的证成。此处运用大陆法系的法律解释技术,构建从事实到要件的推论链条。

证据→事实→要件,这是一种“自下而上”( bottom-up.)的推理,主要用于微观地分析和评价证据,分析和评价事实,构建从案件推理到法律论证一体化的说服路径。

前者是后者的工作前奏,为其提供了集中处理的素材和底稿,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和目标,是律师用来进行说服的逻辑路径图。两者共同完成了一个法律适用上的循环,在此,我们借鉴了两大法系各自擅长的内容:英美法的事实推理和大陆法系的法律解释。要件事实的法律适用循环,只是完成了己方法律要件的考察,诉讼是双方的博弈,还要进一步考察对方的否定和抗辩,也就是紧随其后的排查诉讼争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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