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最新春节假期延长与疫情防控问题汇总
文章来源: 保华劳动法
文章作者:董润青律师
2020年春节之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问题时刻牵动全国人民的心。我们法律工作者虽无法向白衣天使一样在一线救死扶伤,但希望至少通过自己的劳动为更多的人解决一些问题。这几天不断接到各个客户就相关问题的咨询与提问,也看到一些同行们已经发布了相关的问题解答,在此我们将最近的法规发布情况进行简述,针对一些人力与法务工作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并进行统一解答。
在此请允许我特别向我所奚沁赟律师、蒋素梅律师、林歌律师和唐崇表示感谢,他们放弃了自己的宝贵假期时间,协助我进行问题的汇总与梳理。同时还特别感谢合作单位HR全流程法律顾问(HRLC)的谭蔚提供了宝贵素材,其实HRLC早已在第一时间收集了相关素材,只是公众号受到发文额度限制,无法及时发表,现将其研究内容一并体现在本文中。
一、已经发布的规则及其内容简介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其中明确了如下几点问题:
1)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期间的正常工作报酬。
备注:补充知识,被确诊患病治疗期间按照病假工资待遇处理。
2)劳动合同到期的,则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处理方式以及停工停产期间的职工生活费支付等问题。
此后全国各省、市也陆续出台相应的文件,截止2020年1月27日发文之时,已经出台的地方规则包括:
▲ 1月23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0]11号)
▲ 1月24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
▲ 1月24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1月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 1月25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
▲ 1月25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1月26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豫人社明电[2020]2号)
▲ 1月26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6号)
▲ 1月26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1月26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
为缓解疫情传播,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明确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除此以外,部分省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迟复工时间,比如以下地区: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不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前复工)
二、焦点问题集中答复:
问题1:国务院发布的《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延长的两天假期算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调休?
答:首先,从目前的文件中尚无法得出该两天假期属于休息日调休的结论。如果是休息日调休,则国务院或授权机构必然还需要进一步出具有关文件明确“被调休”的具体休息日日期,在此类文件出台之前无法将其确定为“休息日调休”。
而此假期亦不能完全归类为传统的法定节假日,原因为法定节假日并不允许用人单位事后调休。
所以当前比较合理的解释是这两天假期是为了缓解疫情传播而设立的,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全体公民假期。不属于传统的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
问题2:对于在延长的假期期间工作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国务院发布的《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提及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的规定。但若企业没能安排补休的,此处并没有明确是参照法定节假日支付加班费还是休息日支付加班费。后续若没有文件释明此问题的,从此假期具有“可调休”的属性看来,加班费依据休息日加班标准支付的可能性较高一些。同时对于综合工时制则应当在周期内相应的减少法定工作小时数。
问题3:部分地方政府做出的进一步推迟复工时间的规定如何解读?期间待遇如何支付?
答:上海、苏州等地纷纷发文表示延长复工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有权采取包括进一步紧急措施,但由于系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后续则需要依赖地方政府对于此类额外延长的时间段进行定性以及对于工资或加班费支付问题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解释。
但是同时应当注意区分地方规定与国务院规定之间的区别。国务院规定明确了春节假期的延长,毫无疑问将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这段时间定性为假期。而上海市及苏州市的地方规定并未将2月3日起至规定复工日之间的日期定义为“假期”。此外,从两地发文的内容来看,主要侧重于为防控疫情的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而非限制劳动用工。故基于现有材料,我们倾向于认为此段期间只是地方政府为了防控疫情而设定的“禁止出勤”的时间,而非假期延长。企业可以采取停工措施,或者安排员工采取“到岗上班”以外的方式进行正常工作,待遇则参照正常出勤标准支付。
至于这两个地方性规定到底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建议性规定,相信劳动部门后续还会进一步解读,但在未明确属于建议性规定之前,从文字上理解偏向于强制性规定。
问题4:【2020】5号文中提及的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具体指哪部分人?
答:根据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是指除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外,因政府其他防疫措施受到影响的人员。根据当前联防联控措施,主要包括两大类人群:
第一类是因交通管制(如“封城”、“封村”)难以返回工作岗位人员。如,湖北省多市已采取“封城”措施,封闭离城通道,其他地区个别乡村也采取“封村”措施,禁止本村人员出入。
第二类是虽未被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但因有武汉旅居史等原因被当地政府要求采取居家隔离的人员。
伴随疫情发展,政府可能还会进一步采取其他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
问题5:企业能否要求本单位存在感染风险的人员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如在家办公、待岗)?期间待遇如何发放?
答: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严峻形势,我们总体认为如果企业有理由认为本单位人员存在感染风险(如本人或其家人有武汉旅居史或接触过有类似经历的人员的),在不降低工资报酬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员工居家隔离观察,包括通过在家办公等其他方式提供劳动。在企业不安排生产性停工的情况下,居家隔离期间待遇按照正常出勤标准支付。
网上有观点认为,员工坚决要求上班的,企业不得拒绝,否则会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但我们经过综合研究认为当前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消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武汉呈现爆发趋势,并在全国范围内多点散发。从传播特点上来看,病人早期体温不高,或正常,轻症病例较多,病毒的传染性有增强趋势,行走的传染源大大增加了防控难度。同时,已证实病毒在潜伏期间亦具有传染性,仅靠体温测量等措施无法甄别潜在患者。为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紧急出台《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考虑到疫情的严峻形势,企业在不降低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要求本单位存在感染风险的人员采取居家隔离措施,既是响应国家防疫措施,也是为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负责,具有合理性,不能一概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问题6:由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的处理方式?
答: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了春节假期,个别地区例如苏州及上海更是分别延后复工时间至2020年2月9日及2月10日。此种情况下,势必有企业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而错过工资发放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诚然,当前情况特殊,故对错过工资发放日的企业,我们理解不应认为系该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同时,建议企业在假期结束后复工、复业的第一天即向员工补发工资。
问题7:正常发放的工资是否同时包括奖金与各类补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解读: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因此,结合如上两项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员工在因隔离而无法出勤期间应当视同其正常出勤。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当向员工正常发放包括基本工资,各在正常出勤情况下即可获得的奖金和补贴(津贴)。
若员工的奖金、补贴或津贴与该员工或企业的业绩相挂钩,则在遭遇企业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员工确无任何业绩,企业向员工正常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相关奖金或补贴津贴也是合理的。
问题8:[2020]5号文中提及企业可以实施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案稳定工作岗位,具体如何实施?
答:首先,对于实施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可以采取集中休息、集中安排工作的方式进行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工作安排,操作并不复杂。
其次,对于实施标准工时制的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原则上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所谓的协商一致,企业可以参照以下几种途径实施:1,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与员工进行一对一的沟通;2,企业可以在公司内实施轮岗轮休或者缩短工作时间的计划,由员工自愿报名参加;3,有条件的企业可与员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以便推进工作时间与报酬的变更。
问题9:针对哪些员工企业可以单方安排年休假或者调休?
答:此问题需要根据员工自身所存在的疫情风险来判断。
首先,对于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的员工,企业不可单方安排其休年休假或调休,而是应当视为出勤。
其次,未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但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员工,企业是否可单方安排其休年休假或调休等存在一定的争议,关键需要看地方政府或者司法部门事后对于这段期间的解读是否与医学隔离观察期进行类比,如果等同于医学隔离考察期,则不得安排年休假或调休。但我们也注意到北京地区出台的地方性文件(京人社劳发[2020]11号)中提及“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似乎是倾向于允许企业使用年休假抵充员工未及时返岗的时间,河南省亦有类似规定。而部分地方规定要求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才可安排休年休假(如浙江省与广东省等),从文字上看更倾向于否定企业单方面安排年休假的权利。
第三,对于企业有理由认为存在感染风险,并要求其在自行在家隔离待命的员工(而非在家办公),我们倾向于认为企业可单方安排其休年休假或调休等。
最后,基于上海市、苏州市等地方规定而推迟复工时间的,自2020年2月3日起至复工日止的这段时间,在地方政府没有明文规定属于“假期”的情况下,我们倾向于企业可以进行年休假或者调休的统筹安排。
问题10:企业如何安排员工待岗以及发放待岗期间生活费?
答:关于“待岗”,当前法律层面上本无“待岗”的概念,但是目前北京、四川、重庆等地方性规定均出现“待岗”一词,笔者认为此“待岗”的概念从类比的角度看,应属于“生产性停工”中的“停工待岗状态”,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且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期间。而对于“生产性停工”下的待遇发放问题,[2020]5号文中已经明确,同时各地对此亦有地方性规定。四川在本次疫情发生之前并无地方性规定,据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特别明确“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问题11:春节假期结束后员工拒绝返岗的处理方式?
答:假期结束后员工拒绝返岗的,应视情况作出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应当看员工是否对拒绝返岗说明了理由。若员工未向企业做出任何解释,则企业可以以旷工或拒不服从企业安排等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
其次,对于已经说明理由的,企业可以进行查证并审核该理由的合理性。若员工拒绝返岗的理由有一定合理性,例如员工曾接触过危险人群或途经湖北等地,或者具备其他可能引发传染的风险,则员工将自身隔离的做法符合国家防控疫情的大方向,建议企业充分考证及考虑这些危险因素,与员工对返岗及后续工作安排事宜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否则贸贸然实施纪律处罚恐因合理性因素而带有法律风险。
问题12:春节假期结束后员工拒绝出差公干安排的处理方式?
答: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同样也应视情况作出处理:
首先,应当审查员工拒绝出差公干的理由及其合理性。
若员工拒绝出差公干的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员工出差公干的目的地本身存在风险,属于疫情严重的地区,或出差公干期间途经疫区,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交通阻断无法到达出差公干的目的地的,则企业应当在遵循国家防控疫情的情形下,允许员工暂缓出差公干,或允许员工改道,或与员工协调其他替代出差的工作方式。
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差公干的,可以视为拒不服从企业安排,并依照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但为了防控疫情的大局,我们还是建议企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差公干等活动,有利于遏制疫情的进一步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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