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司法实务解读(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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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即,《条例》未对项目的投资主体进行区分,所有建设项目均禁止垫资施工。因此,《条例》实施后,如工程项目仍采取垫资施工的方式,即便是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项目会有不能开工建设或无法获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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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未明确工程款担保的方式,但从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角度,鉴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履约担保方式一般为保函(甚至为独立保函),此前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单位的担保并无强制要求,易造成一些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支付进度款的情况,因此,《条例》实施后从公平的角度,在条件具备时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保函。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03
另一方面,在人工费支付周期方面,无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周期及支付方式如何,人工费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周期支付且需在1个月内强制性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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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垫付的上限是“未结清的工程款”,关键是未结清的工程款如何界定。是当期未结清的金额?还是参照合同总价未结清的金额?实务中可能还要结合合同的类型(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变更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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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项目为纽带、以合同为规范,明确上下游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企业日常管理的规范化、合法化、成文化 提高企业资金的安全系数和风险系数 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智能工具与技术
李勇律师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
★中国民主同盟盟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
★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小企业分会理事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筹融资、工程总承包(EPC)、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尤其擅长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工程全过程法律咨询、地产全案法律咨询等业务。
执业经历:
李勇律师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法学专业,曾在世界五百强央企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公司、中铁八局集团公司从事法律合规管理、公司治理建设、大片区市场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行业实务工作经验,也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法律合规与诉讼纠纷管理工作经验。
李勇律师在加入律师行业后,以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为主要专业方向,充分发挥在建设工程行业的丰富工作经验,先后为中建二局、中建五局、中建八局、中铁五局、中铁十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五局、中铁上海局、天津泰达城建集团、滨海建投集团、天津新金融投资公司等大型企业提供诉讼与非诉专业服务,也为丹麦最大的工业集团丹佛斯(DANFOSS)在中国投资项目提供工程全过程法律咨询、工程反索赔等服务。
李勇律师于2020年正式加盟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并获评为2020年度道可特全国“新锐合伙人”奖。
邢国茹
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是建设工程合规管理,项目投融资管理以及建设工程类诉讼业务。李勇律师团队介绍
我们是由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李勇律师领衔组建的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团队,团队致力于打造成为一支“高、精、专”的建设工程领域优秀专业服务队伍。我们团队广聚高端专业人才,集合了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等著名院校的博士、硕士、学士,成员拥有在高等院校、建筑央企、民营企业等行业的工作背景。我们团队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等领域有着丰富的专业经验,多次为大型央企、民营企业提供高水平的诉讼与非诉业务。
主要服务产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品线★工程索赔与反索赔产品线★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产品线★工程全过程法律咨询产品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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