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可视”促进了数字正义框架下的共建与分享
正义和秩序是人类的永恒主题。人类发明了以多样化协商调解为基础、以法律规则和司法装置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力图用来实现众所期待的正义秩序。这些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制度因素外,自然还会受到财力物力、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知识能力等的限制,很多时候都是依赖于司法\调解决策者的知识、技能、经验和智慧,其中或多或少、或隐或显地包含着性格、情感和价值偏好等因素的影响,即便是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贪腐情况,当事人也只能猜测而无法做出清晰的判断。
对此,古代社会主要靠社会舆情来进行监督制约,而到了近代,人们则力图通过司法公开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阳光司法”制度设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其公开的“可见”范围和方式依然受制于物理时空和技术手段,难以满足人们的更多期待。
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这一切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纠纷解决机制从单一物理空间的“平面公开”,迈向了跨越物理\数字双重空间的“立体可视”,从而改变了纠纷解决机制的逻辑和路径,促进了数字正义框架下的共建与分享。
其一,打破物理时空限制,实现了空前的可视化。新兴技术变革带来的“最显著的变化就是网络变得越来越可视化。”先前工商业社会那些物理时空的阻隔、不可预测的行为和心理、不可预知的事件和状态等,如今都可以凭借数据分析技术做到清晰可见;原来只能通过墙板告示、纸介媒体、广播电视等进行平面化信息公开,如今则通过官网链接、网络直播、网络庭审、在线非讼调解(ODR)等双重空间、即时互动的全新样态,来实现数字化、立体化的全景呈现。
于是,从ADR到ODR,从常规司法裁判到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决策过程都揭去了神秘的面纱,变成多元参与、可视化的权利博弈过程。人们能够更多地看到规则程序、事实证据、各自诉求和裁决由来。
因此,“与早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倡导者所提出的物理上的多门法院相比,当今新技术可以让我们有更多机会去创设一个虚拟的‘多门法院’,让当事人更容易地去实现正义。”而这个“数字正义可以让‘接近正义’不再依赖于物理的、面对面环境,甚至不再受制于人类的决定,就可以实现。”从而,打破了“正义之门”的威严壁垒,成为一种多元互动、可视分享的过程。
其二,规避人性局限,创造更多的“阳光下”。19世纪法国工程师米歇尔·舍瓦利耶认为,统计数据在本质上不带任何偏见,因此可以利用统计数据来构建完美的社会。而“在当今社会,算法处理问题的速度非常快,我们认为算法客观可靠,不会受人类主观性的影响。”
这无疑是一种技术客观性的理想追求。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线非讼纠纷解决等都是大量借助信息数字和智能技术,来程式化、代码化地处理案件,意在创造技术规制条件下更具客观性、更多“阳光下”的纠纷解决情境,从而规避人性局限和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努力做到标准一致、客观公正和“同案同判”,推进智慧司法和法律服务的普惠效能。
其三,改写知识逻辑,加持数理逻辑。从古到今,人类都是凭借理性、知识和经验来治理社会处理纠纷。虽然其间也会运用数理逻辑,但它们都是辅助性、佐证性的,并不能进入决策系统。如今人们开始追逐高度自动化、智能化的生产生活,政务、商务、交通、医疗、司法等领域中的日常化决策,便日益转交到算法手中,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社会转型。
具体而言,人类决策是基于理性、知识和经验,它主要借助物理时空的机械思维来抽象出无需证明的基本公理,由此再推导出各种基本定理,最终达致“科学”的认知。然而,“从工业时代到信息时代的转变,是从机械思维到数据思维的转变”,进而开始塑造这个世界。此时的算法决策则基于建模计算和数理逻辑,这样,就在决策系统中改写了知识逻辑,逐渐实现数理逻辑加持。
基于此,人们“不再热衷于寻找因果关系”,而开始注重相关关系。并通过全样本数据分析,来“常规性地利用实时的、有力的、交互式的数据可视工具,提出更好的问题并最终据此制定更好的决策。”可视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其中之一,也即“在‘数字正义’理念之下,私人和社会都加强了对数字技术的采用,在法院内外共同促进‘接近正义’的实现。”这样,凭借数字技术和数字逻辑,人们能够在个案中更多以可视化方式来体验公平公正,从而努力实现新时代共建共享的数字正义。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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