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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机构当MAH持有人,你准备好了吗?

蓝枫叶 药融圈 2022-10-07



MAH制度试点以来,大家头脑中可能会浮现出类似五六个人,一个实验室,研发出一个药品,就可以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但这样的想象可能不太符合现实。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药品管理制度,其核心是将药品上市许可与药品生产许可分离。为突破当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捆绑式”管理的局限性,鼓励药品研发创新。且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


相关法律法规为药品上市许可的灵活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是曾经法规条件下没有上市许可资格的药品研制机构,是否已经做好成为持有人的准备工作了呢?



一、《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


《药品管理法》对MAH的规定更多是从MAH应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1、药品上市放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


2、生产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3、质量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4、销售和委托销售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自行销售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5、储存、运输管理

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6、建立药品追溯制度

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7、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上市后风险管理

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9、变更管理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0、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

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1、开展上市后评价

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


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8号)相关规定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委托他人生产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最重要的一条要求就是,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与委托生产的MAH相关的规定具体汇总为如下14条,部分内容与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是重复的,可作为补充:


1、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2、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3、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将相关协议和实际生产场地申请资料合并提交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四)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备;

(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的职责

(一)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二)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三)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四)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相关方与药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保证持续合规;

(五)按照变更技术要求,履行变更管理责任;

(六)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等进行信息沟通;

(七)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方的延伸检查;

(八)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持有人制定的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生产的职责

(一)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确保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保证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

(二)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

(三)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

(四)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企业制定的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6、建立健康档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7、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上市放行。


8、自检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进行自检,监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9、年度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


10、制定上市后药品风险管理计划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和控制,制定上市后药品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11、建立药物警戒体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


12、签订质量协议与委托协议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13、负责变更管理和控制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工艺变更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根据核准的生产工艺制定工艺规程。生产工艺变更应当开展研究,并依法取得批准、备案或者进行报告,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4、年度质量回顾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所生产的药品按照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记录,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料、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



三、《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


药品质量受权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熟悉和了解企业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其主要职责包括:遵守和实施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或技术要求,负责最终产品的批放行,参与或负责药品研发和技术改造,实施(必要时并建立)质量体系,监控企业内部的质量审计或自检,监管质量控制部门,同时还应参与外部质量审计(供应商审计)、参与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工作。


四、其他征求意见中关于MAH相关义务的管理规定


1、购销人员管理(2020年06月0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开展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授权书。


2、委托经营管理(2019年12月10日,国家市场总局《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药品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药品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责任。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结:上述准备工作,如果从零做起,可能需要不少的工作量。试点期间,已有一部分企业取得了药品的上市许可,已初步尝试了政策的红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试点为我国的新药研发和开放药品委托生产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使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分离成为可能,未来医药行业的专业分工将细化。我们应及早做好成为持有人的准备工作,迎接新时代的到来。


注:本文作者观点,供医药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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