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贪污4305万,升迁后被曾经下属敲诈勒索60万。双方获刑各12年,并各处罚金万400万
李秀朴案发前是山东省邹平市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王传民是他曾经的上级领导副
王传明在邹平县长期任职,2013年6月由邹平县委书记调任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2018年2月被查。 李秀朴1976年11月出生,中专文化,敲诈勒索数罪于2018年5月被刑事拘留,6月被检察院批捕。
2018年10月16日,邹平市人民法院对李秀朴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判决
2010年至2013年间李秀朴为解决其事业编制问题,多次送给邹平县委书记王传民,商场购物卡共计26万元
2013年6月,王传民在离任时,以购物卡及现金的形式将26万元退还给李秀朴。之后,王传民到山东省粮食局任职,李秀朴多次给王传民打电话,发短信到山东省粮食局王传民,找王传民以告发王传民受贿为要挟。向王传民索要财物,王传民被迫通过其堂弟王某分别于多次给李秀朴现金20万元共计60万元2018年5月21日,邹平市公安局将李秀朴抓捕归案。
邹平市法院认为,李秀朴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李秀朴的犯罪事实情节。一审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李秀朴敲诈类勒索所得60万元
2018年11月2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称,经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与一审相同,该院认为,李秀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李秀朴的上诉理由“受害人对案发具有过错”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处刑也无不当,应予维持,驳回李秀坡的上诉,维持原判
王传民在李秀朴判刑不久,2018年12月21日,他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查封,扣押,冻结受贿所得,房产,车辆及赃款130万元,上缴国库,其余赃款3720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王传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007年至2018年,王传民利用担任山东省邹平县县长,邹平县委书记,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权力。为相关单位与个人扶持政策优惠,建设项目配套费减免,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和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四千三百零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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