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于正、郭敬明,究竟在抵制什么?
作者 | 猫叔
于正和郭敬明这对话题人物,正在经历着冰火两重天的处境。
一边是在演技类综艺节目里出尽风头、话题满满,一边是被编剧同仁集体讨伐,登上热搜。
12月21日晚,著名编剧宋方金、余飞等111位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联合签名,点名批评于正、郭敬明借综艺节目炒作,拒为抄袭行为道歉,并呼吁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应将他们从公众媒体中驱逐出去。
其实这已经不是郭敬明和于正第一次被讨伐,但绝对是来得最猛烈的一次。
“抄袭”是于正和郭敬明的黑历史,不管于正、郭敬明口才多好,多么能辩驳,都显得苍白无力,因为法院的判决书在那里,不容置疑。
但是今天我们对于郭敬明和于正抄袭的过往历史不做赘述,而是想聊一聊于正和郭敬明是否属于劣迹艺人,以及这么多人抵制于正和郭敬明,究竟在抵制什么?
“抄袭”算不算劣迹?
编剧们抵制于正和郭敬明的行为,类似于行业抵制“劣迹艺人”。所以我们可以将编剧的抄袭跟艺人的劣迹相对比。
从目前的政策来看,相关部门对“劣迹艺人”一直都是零容忍的态度,尤其是近两年。劣迹艺人不得参与公开演出,劣迹艺人相关作品禁止公映,禁止参评国际级奖项,甚至连出席某些活动都不能公开报道,即便在直播中,广电总局也明确规定,不为劣迹艺人停工出镜发声的机会。
那么,“抄袭”算不算劣迹?当然算。
从目前劣迹艺人的劣迹行为来看,主要是吸毒、嫖娼、出轨、偷税漏税、学术不端、言论不当等。
从法律层面来看,抄袭跟吸毒、嫖娼、偷税漏税等行为一样,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而于正、郭敬明被判侵权,也是下发了判决书的。所以抄袭是违法的,自然属于“劣迹”行为。
而从性质上来看,“抄袭”似乎跟学术不端更加接近,甚至比学术不端还严重一些。
按照广电“四不用”原则:1、对党离心离德,品质不高尚的坚决不用;2、低俗、媚俗、恶俗的坚决不用;3、思想境界、格调不高的坚决不用;4、有污点、有绯闻、有道德问题的坚决不用。
而“抄袭”,明显属于“品质不高尚”“有污点”这一类。所以不管从哪方面看,“抄袭”都属于劣迹行为。
郭敬明和于正算不算艺人?
既然抄袭算劣迹,那郭敬明和于正算不算艺人呢?
众所周知,郭敬明和于正都有着一些共同的身份为大家所熟知,那就是作家、编剧、导演、监制(或制片人)。
毫无疑问,如果从这些身份和职位来看的话,郭敬明和于正并不算艺人,基本上都处于整个影视环节的幕后。
但要注意,郭敬明和于正虽然不是艺人,但却是名人,是公众人物。
尤其最近,郭敬明在《演员请就位》中作为导师出现,而于正也在《我就是演员》和《我是特优生》中作为表演导师和鉴声员出现。两人话题满满,为节目贡献了不少话题和流量。
他们虽然不是艺人,却是指导艺人表演的人,应该是艺人们的榜样。
而且一旦走上综艺节目,担任嘉宾,尤其那些综艺节目里,他们的话题远远大于演员,这个时候他们的身份其实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艺人属性。
劣迹编剧该不该封杀?
编剧、导演是否有因为劣迹被封杀的案例?有,最知名的就是“宁财神”。
宁财神作为《武林外传》《龙门镖局》的编剧,曾在业内炙手可热、红极一时。2013年,宁财神跟如今的于正、郭敬明一样参加综艺节目,在《非诚勿扰》中担任点评嘉宾。2013年12月底,宁财神因吸食冰毒被捕,从此销声匿迹,彻底从公众视线消失,甚至几乎再无新作。
2020年3月,网剧《民国奇探》上线,坊间传言,该剧便是著名编剧“宁财神”的新剧。在《民国奇探》的片头字幕里,编剧赫然署名“宝盖丁”,而“宝盖丁”正好是一个“宁”字。而且《民国奇探》的出品公司,正是宁财神的公司“嗨乐影视”。可见这并非空穴来风。
宁财神和于正、郭敬明的差别,主要是“劣迹”的表现形式不同。宁财神是“吸毒”,于正和郭敬明是“抄袭”。
吸毒和抄袭都违法,相比之下,吸毒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风气,而编剧抄袭,好像损害的只是另外一个编剧的利益,最多可能会带坏编剧及影视行业的风气。
而且,相比抄袭,吸毒似乎更加容易,只要堕落了,谁都可以干得了。而抄袭虽然是抄袭,但依然是个技术活,不是谁都能抄得了。
这么看来,抄袭对于全社会的影响,似乎没有吸毒那么恶劣。但是对于影视行业的恶劣影响,却不可小觑。
抵制于正、郭敬明,究竟在抵制什么?
表面上看,影视行业同仁们联合声明讨伐的是于正和郭敬明,矛头直指两人的“抄袭”,其实不然。
从联合声明可以看出,同行们集体讨伐的不是“抄袭”本身,而是被判侵权后却“拒不道歉”的恶劣行为,以及网络平台、电视台将二人捧为导师,让他们贩卖“成功学”的举动。
确实,如果不是111位编剧抵制,很多人都已经忘记了于正、郭敬明抄袭的黑历史。微博上两人激扬文字、频上热搜,综艺节目里两人指点演技、挥斥方遒,俨然一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的状态。
这也是大家讨论最多的,抄袭者是否适合成为影视圈的榜样和资本追捧的对象,抄袭者是否应该配当“导师”,而且是艺人的导师。
更重要的是,面对法院判决的侵权认定,于正和郭敬明依然“拒不道歉”。
抄袭本身已是违法,这种对待抄袭的态度也绝对不应该被提倡,更不应该成为他人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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