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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称“阳过”优先,合法吗?
近日,北京一餐饮公司的招聘广告宣称
“优先招聘新冠康复者”引发讨论
该公司回应称
“招聘广告内容属实!
可以根据核酸检测结果来应聘”
招聘广告称“阳过的”
优先录用引热议
此前,曾有企业招工要求“历史无阳”引发对有新冠感染史人员职业歧视的讨论。但近日,调查人员在多家劳务中介、招聘信息平台发现,招工信息中,类似要求已几乎不见踪影。
例如,江苏一临时工日结工厂招聘中写明,“不查核酸,不用隔离,不查行程码,只查两针疫苗或二合一的疫苗”;深圳一装车公司招聘信息注明,“3针疫苗、24小时核酸、3天3检、扣除抗原的费用5块钱”等信息。
有市民注意到,河北石家庄一酒店招聘前台人员的招聘信息中写明,“会基础电脑操作、阳过的优先考虑”等条件。该酒店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边很多人都阳了,如果没阳过,到时候上班了还得请假。”
北京一餐饮公司日前也发布招聘广告称,该公司“旗下品牌联合提供近300个职位,优先招聘新冠康复者!”此前,该公司还曾发布“欢迎奥密克戎感染康复者应聘”的广告,该公司门店工作人员称:“招聘广告内容属实,可以根据核酸检测结果来应聘。”
甘肃兰州一餐厅把“阳过或正在阳者优先”写入后厨招聘信息里,南都记者致电该餐厅,工作人员表示:“只是一个广告,还是要看应聘者是否身体健康,有没有相关工作经验。”
尽管如此,相关“阳过的优先录取”等招聘条件,在社交平台、招聘信息公众号上并不难发现。
那么,“阳过”优先
是否合理呢?
违法吗?
“阳过”优先,涉嫌就业歧视
属于违法行为
此前,针对新冠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等一系列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国称,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当下,一些用人单位将“阳过或正在阳者优先”写入招聘条件,对“阴性”求职者设置了差异化的录用条件,涉嫌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阳分析称,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不能因为求职者是新冠肺炎康复者,在劳动关系上进行区别对待。
此外,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前半部分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针对近期出现的关于“阳过的”优先录用等招聘信息,程阳认为,这些信息也同样涉嫌就业歧视。她认为,就业歧视本质上就是制定影响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差异化条件,显然,“阳过的员工”之条件设定对于“未阳过的员工”就是不平等的条件。
程阳还表示,如遭受到相关就业歧视,根据《劳动法》以及《就业促进法》等规定,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维持企业内部运转的确重要
但不能建立在就业歧视的前提之上
更不能以“阳过”为由制造就业差异化否则,这就是对求职者的不公
更是侵害了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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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法治日报”“深圳法宣号”
运营丨深圳市光明区普法微信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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