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支招!春季出游,遇见旅游“烦心事”你会怎么做?
春风起
春日暖
时下,祖国各地纷纷迎来
踏春赏花好时节。
春季出游的热潮,
也正在全面开启。
望着满园春色,看着大好春光,
小芳决定给自己来一场浪漫的踏春之旅。
在精心准备好旅游攻略、路线,
定好车票、酒店这些后,
小芳开启了度假模式。
但在旅游中
她还是遇到了很多“烦心事”。
面对这些麻烦,小芳该怎么办?
今天,小明ge就带你
一起去看看该如何一一解惑。
第
一
站
乘车到达目的地后,小芳便第一时间前往行李寄存平台签收出发前托运过来的行李,不料在检查行李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东西有损坏。
小芳遂要求该托运公司赔偿损失,托运公司却以小芳的行李不符合公司托运要求才造成的损坏为由拒绝赔偿。
小芳此时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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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三百三十二条相关规定,遭遇类似小芳这样的情况,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二
站
在处理好行李损坏一事后,天色已晚,小芳匆匆赶往提前定好的特色民宿,在办理入住时老板却以最近房间紧张,坐地起价,要求每晚补500元的“溢价费”。小芳在同老板协商一番后,老板仍不同意。
小芳此时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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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地起价”实际上是商家就已和消费者订立合同后产生的违约行为。小芳通过网络预订民宿且民宿接受后,即与民宿订立了合同关系,民宿老板临时“坐地起价”,属于违约行为。小芳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民宿对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
三
站
为了节省旅行费用,晚上小芳通过本地旅游资讯网站订购了第二天的一日游行程:价格低、行程丰富、提供当地特色饮食。
第二天到集合地之后,小芳发现该旅行团制定的行程与宣传严重不符,且没有提供所谓的特色饮食服务。小芳以及该批次行程的游客对此不满,与旅行社发生了纠纷,要求退还费用。旅行社表示,本社对行程报名人数不足的情况下,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的费用由游客自理,服务合同内有详细说明,此次行程费用概不退还。
小芳此时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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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旅游法》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等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亦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小芳及其他游客作为旅游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加重小芳及其他游客的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在旅行社出现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不正当限制小芳等旅游者的权利、未按照双方约定完整履行义务时,小芳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旅行社对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
四
站
小芳在景区游览之余,去了当地的特产店看了一些特产,心生喜欢想买几样纪念品留念,但发现都没有标注价格。
经咨询店员的价格和介绍下购买千余元的商品。晚上回到酒店后觉在网上一搜发现产品价格虚高,想要退货。
小芳该如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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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在遇到景区商家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商品价格虚高时,小芳可以要求商家就所购商品进行退货处理或拨打12315投诉。
第
五
站
经历一天劳累以及不愉悦的旅行体验,当天晚上,小芳去了位于景区内的一处旅游温泉放松身心。结果刚到温泉碰到水后身体马上出现过敏现象,其它游客也表示自己均出现全身过敏发红现象。
面对这样的情况,小芳该向谁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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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小芳及其他游客在景区泡温泉后出现过敏现象,可请求旅行社或景区经营者就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旅游者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春季是广大游客出游高峰,
在旅游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少烦心事。
如若遇到旅游纠纷需维权或者投诉之时,
要合理依靠各类诉求渠道开展维权,
切忌不加限制地伸张自身的权益,
采取过度维权行为。
如在旅途中维权不便,
可以留存相关证据,
待回程后再寻求解决。
同时在旅游过程中要
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做一个文明出行的旅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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