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特殊作业方面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明确了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将会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当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均非常重视重大隐患,部分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对于一些问题或隐患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应该慎重,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判定标准》的内容、如何准确判定企业在特殊作业方面是否构成重大隐患也非常重要。下面,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谈谈如何细化理解《判定标准》的第十八条,明确哪些情况可判定为重大隐患,哪些情景可不必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对判定标准的正确理解
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应理解如下内容:
1.该条款不仅针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而是针对所有的特殊作业;
2.对于特殊作业从两个方面考虑:有无特殊作业的制度、制度是否得以严格有效执行。
二、应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况
1.未编制特殊作业方面的管理制度,判定为重大隐患。
企业没有编制特殊作业方面的任何制度、缺少某一特殊作业的管理制度,满足其中一项的,均可以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有重大缺失或缺陷,判定为重大隐患。
企业虽然编制了特殊作业方面的管理制度,各类特殊作业的管理要求均有,但制度存在如下问题依然可以判定为重大隐患:
(1)制度内容非常简单、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制度中没有明确各类特殊作业的管理流程、没有明确特殊作业票的审批要求等。
(2)制度内容严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如制度内容与GB 30871的要求相差很多,或者一些具体要求、关键数据等与标准均不一致(宽于标准)。
3.开展特殊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判定为重大隐患。
企业在检维修作业或其他作业时,涉及特殊作业(无论是哪一类特殊作业)而未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手续,可判定为重大隐患。目前对于绝大多数危险化学品企业来说,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较低,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但一些小微企业对于特殊作业的理解不够深入,不太清楚哪些作业属于特殊作业,所以开展特殊作业不办理安全作业票还是偶尔存在的。也有一部分企业是因为工作疏忽或者是没有理解透特殊作业的含义,而存在不办理安全作业票的现象。比如在防爆区使用柴油驱动割草机不认为是动火作业;在防爆区使用防爆插座不认为是临时用电;同一项作业活动涉及多项特殊作业,比如同时涉及受限、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而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等。对于应办理安全作业票而没有办理的,是在认知或态度上存在问题,其性质相对较严重,均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4.开展动火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源辨识、未进行气体分析,判定为重大隐患。
(1)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没有进行危险源辨识,或安全作业票中危险源辨识结果栏空白,则可判定为重大隐患。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特殊作业中固有危险性相对较高、易发生事故的两项作业。作业前进行深入的危险源辨识,是分析出作业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的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部分企业特殊作业前虽然进行了危险源辨识,但辨识结果却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比如动火作业没有辨识出火灾、爆炸风险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
(2)动火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气体分析,判定为重大隐患;作业开始时间距离气体取样时间超过了30分钟,判定为重大隐患。对于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而言,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可燃、有毒、氧气含量分析是必须要求。作业开始时间距离气体取样时间超过了30分钟,作业点可燃、有毒、氧气含量可能会发生变化,作业时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5. 特殊作业审批程序错误,判定为重大隐患。
(1)特殊作业实施先批准、后进行安全措施的落实、气体分析的,判定为重大隐患。对于各类特殊作业正确的流程应该是:先进行危险源辨识、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包括气体分析等),然后是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的检查,审核、批准有关安全作业票。然而部分企业却是有关领导先同意开展某项特殊作业并在安全作业票上签字,然后才是风险辨识、安全措施的落实、气体分析,企业认为领导只负责同意不同意进行这项作业,风险辨识、安全措施的落实、气体分析由现场人员完成,与领导无关,这是错误的特殊作业流程。
(2)作业票的审核批准时间距离气体取样时间超过30分钟,判定为重大隐患。这与上面提到的作业开始时间与气体取样时间超过30分钟的道理是一致的。如果某位领导在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准备审核、批准作业票时发现时间与气体取样时间超过了30分钟,则应安排再次进行气体分析并合格后,再在作业票上进行审核批准签字。
(3)未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就签发安全作业票,判定为重大隐患。目前依然有很多的企业实施“办公室签票”,这种现象一是标准不允许,二是不经现场检查确认就签批作业票,各方面潜在的风险很大,应该完全杜绝。
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判定为重大隐患。
特殊作业中涉及的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取证但没有取证(经过专门的网站查询)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特种作业操作证》因超期未复审等原因作废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企业首先应明确哪些作业人员应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然后及时组织或督促(承包商等)相关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7. 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严重缺失,判定为重大隐患。
部分企业致力于如何填写一张“完美”的作业票,却忽视了切实做好特殊作业现场的各类安全措施的落实。有时单纯检查特殊作业票,可能会很难发现问题,但将作业票与作业现场进行对比检查,往往会发现作业现场存在若干问题。对于特殊作业现场存在严重问题的,可判定为重大隐患。比如:气瓶之间间距、与动火点的间距不符合要求;电焊机、角磨机等未设置保护接地,未实现“一机一闸一保护”,带电部位严重破损裸露等;作业现场未实现有效能量隔离、交出,未与生产系统做好现场隔离等;作业现场杂乱异常,作业人员“三违”现象严重,作业票中作业人员与现场作业人员不符,作业现场无监护人等;经访谈作业人员不了解作业现场风险及管控措施;其他较严重的情况。
三、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况
对于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应持有谨慎的态度,并从基于特殊作业风险管控的角度来考虑。切不可把特殊作业过程中所有的问题都判定为重大隐患,那样会对企业的管理带来莫大的不利影响,并且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结合企业生产运营的实际情况及可能潜在的风险大小,对于以下情况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不全面但无关键性的缺项或问题;
2.特殊作业票内容与GB 30871附录有一定的差距;
3.特殊作业票填写不规范,如地点、作业内容等填写不具体;作业人员证号填写不准确;安全措施选择不准确或填写不准确,未与风险辨识结果完全对应;风险辨识结果不全面(但未缺少关键内容);作业票有涂改(非分析数据、作业时间等关键内容)等;
4.作业现场存在问题但不严重,如:作业现场未设置有关警示标识、现场物品有些杂乱、监护人未佩戴明显标识、作业人员对现场风险及管控措施回答不是非常全面等;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网上能查询到)但未随身携带(或未携带证件复制件);
6.特殊作业票未在现场公示,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作业票(很快能提供且并非临时办理);
7.对于非火灾爆燃危险场所(是否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结合实际判定,不能只看企业确定的场所清单)的动火作业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研判是否构成重大隐患。真正的非火灾爆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重点防范的是火灾不是爆炸,不能一概而论全部将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的动火作业判定为重大隐患。
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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