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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表的强制检验:你该了解的知识点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颁布):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5.2.3 压力表校验压力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并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第一百五十一条 管道用压力表、温度计以及其他仪器仪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工业管道》:2.4.2.10 安全附件与仪表检验安全附件与仪表检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压力表)。
国家计量部门目前指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设的计量司,但是计量司只是行政管理机构,其具体的技术管理工作则是由机构改革之前的质检总局组织发起的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来负责具体工作,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起草编辑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内的相关技术文件,在2013年6月,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发布计量规程标准《JJG 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该标准就是专门针对压力表检定颁布的一个强制性标准。在该标准的第7.5条是这么规定的:《JJG 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
7.5 检定周期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繁程度规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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