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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现生活】仲裁诉讼大不同 灵活解纷新方法

澳門日報 澳門日報 2021-11-11



解决争议新方法

随着大家法律意识提高,每当遇上法律争议,都会透过“打官司”来解决。事实上,除了“打官司”外,更可以仲裁此项非诉讼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仲裁具有灵活的特性,应用范围更非常广泛,大家不妨去片了解一下!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提高,透过司法诉讼(即“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或维护合法权益的情况日渐普遍。对于争议的处理,除了可透过诉讼方式解决外,还可以透过仲裁这种非常优越的方式处理。



裁决等同初院判决


陈卓琦

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副监事长、律师陈卓琦表示,所谓仲裁,是指由当事人透过协议将现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交由法院以外的独立、持平、专业的仲裁员审理,有关裁决具有等同于初级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亦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除了有关争议涉及不可处分的权利(指涉及人身性质,包括涉及亲权、婚姻、收养等权利),或涉及不法的法律行为争议时(例如毒品交易),属《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不可就此等事宜作出和解,而不能透过仲裁解决之外,凡是可由当事人订立和解协议的争议(一般涉及财产性质),均可作为仲裁的标的。



仲裁协议订立灵活


《仲裁法》具有等同于初级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根据《仲裁法》第10条规定,凡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岁或年满16岁而未满18岁但已结婚的人),或具有权利能力的法人(以公司为例,公司的设立经登记后便具有权利能力)均可订立仲裁协议。至于仲裁协议形式方面,《仲裁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口头作出的协议均属无效。然而,书面方式亦具有灵活性,仲裁协议可载于经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例如合同)、当事人之间往来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文件。同一条文亦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在合同内加入仲裁条款,亦可以在独立文件中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订立,若出现有关争议,就须提交仲裁庭审理,而不能交由法院审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就有关争议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要以争议应由仲裁庭审理为理由,向法院声请驳回起诉,而法院亦应驳回有关的起诉,但如法院认定该协议明显无效、不可执行或不产生效力则除外。



设紧急仲裁员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仲裁法》引入一些新的仲裁规则,使本澳的仲裁制度更贴近国际仲裁的规范,如设有紧急仲裁员制度,允许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或在随后的约定中,设定一名紧急仲裁员,以便在设立仲裁庭之前,当事人可向紧急仲裁员请求采取紧急临时措施,防止对方将有争议的财货转移或者销毁相关证据等。仲裁具有灵活的特性,当事人可约定担任仲裁员须具备某些资格(例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员须具备涉及相关争议的学历或工作经验等),也可约定仲裁庭须遵循的程序规则(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不进行听证,亦即双方当事人不用亲身到仲裁庭参与辩论)、仲裁地点及使用的语言等。

原则上,双方不得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可以在仲裁裁决前约定向其他仲裁庭提起上诉。此外,仲裁还具有保密性,不会公开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合约条款不会外泄,有助保持商誉。争议各方日后或可保持合作关系,故仲裁已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因此,当出现财产性质争议时,大家不妨考虑采用仲裁这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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