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现生活】仲裁诉讼大不同 灵活解纷新方法
解决争议新方法
随着大家法律意识提高,每当遇上法律争议,都会透过“打官司”来解决。事实上,除了“打官司”外,更可以仲裁此项非诉讼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仲裁具有灵活的特性,应用范围更非常广泛,大家不妨去片了解一下!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提高,透过司法诉讼(即“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或维护合法权益的情况日渐普遍。对于争议的处理,除了可透过诉讼方式解决外,还可以透过仲裁这种非常优越的方式处理。
裁决等同初院判决
陈卓琦
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副监事长、律师陈卓琦表示,所谓仲裁,是指由当事人透过协议将现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交由法院以外的独立、持平、专业的仲裁员审理,有关裁决具有等同于初级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亦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仲裁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除了有关争议涉及不可处分的权利(指涉及人身性质,包括涉及亲权、婚姻、收养等权利),或涉及不法的法律行为争议时(例如毒品交易),属《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不可就此等事宜作出和解,而不能透过仲裁解决之外,凡是可由当事人订立和解协议的争议(一般涉及财产性质),均可作为仲裁的标的。
仲裁协议订立灵活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订立,若出现有关争议,就须提交仲裁庭审理,而不能交由法院审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就有关争议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要以争议应由仲裁庭审理为理由,向法院声请驳回起诉,而法院亦应驳回有关的起诉,但如法院认定该协议明显无效、不可执行或不产生效力则除外。
设紧急仲裁员制度
原则上,双方不得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可以在仲裁裁决前约定向其他仲裁庭提起上诉。此外,仲裁还具有保密性,不会公开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合约条款不会外泄,有助保持商誉。争议各方日后或可保持合作关系,故仲裁已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因此,当出现财产性质争议时,大家不妨考虑采用仲裁这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