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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树臣:法家学术的地位和研究路径

武树臣 中国文化研究 2023-03-26

中国文化研究

2022年

“法家研究往何处去”专题笔谈

法家学术的地位和研究路径


文 | 武树臣


我今天想讲四个问题:一、法家学术在战国社会变革中的三个贡献;二、法家学术给后世留下的良性遗产和劣性遗产;三、为什么历代思想界都贬抑法家;四、研究法家学术的三个路径。


一、法家学术在战国的社会变革中的三个贡献


法家产生于“礼崩乐坏”的战国乱世,他们继承以往治国理政的思想、方法,针对当时混乱无序的社会现实,提出强化君权、厉行法治、富国强兵的策略方针。法家学术既包括理论阐释,即法律一般理论,更包括治国、变法、立法、司法等社会重大实践活动。法家学术不是法家人物闭门造车的艺术品,它是当时的社会实践、社会变革和社会思潮的产物。法家在我们古代的法律研究方面,法学研究方面,特别是立法司法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果说,儒家学术可以从儒家经典中去寻找的话,那么,法家学术则不仅应当从他们的著述而且更应当从他们主持的变法实践、政策或法律中去发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家学术是伴随着当时的社会变革和法治思潮而问世和形成的理论体系。法家学术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是异常艰巨的。因为,当时的社会变革是自殷周大变革以来最深刻最广泛的变革,它所面临的既是一场政治革命——政体之变,法律革命——法体之变,社会革命——家体之变。先秦法家学术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做出三大历史性贡献:


第一,清除“世卿世禄”的血缘贵族政体,缔造“尊君尚法”的地缘集权君主政体。县郡制与集权君主制携手同来,商鞅变法以确立集权君主政体为主线,秦制为中国古代集权君主政体之滥觞并被历代所延续。


第二,否定“议事以制”的“先例法”法体。确立“事断于法”的“制定法”法体。我不使用“成文法”,这是舶来的概念,与有没有文字形式纠缠在一起。“制定法”比较符合中国历史情况。西周春秋时期是“先例法”法体。司法的特征是“议事以制”(《左传》昭公六年),优秀法官的标准是“直”和“博”:“直能端辨之,博能上下比之。”(《国语·晋语八》) 法律文献编纂方式是“以刑统例”。即在五种刑罚后面分别列出曾经判处该刑罚的一系列先例故事。即《尚书·吕刑》所说“无疆之辞,属于五极,五刑之属三千”,《周礼·秋官司寇·司刑》所说“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法家主张的法是制定法。因为以往的先例已经过时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事断于法”。这种制定法是公开的,它告诉人民什么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又应当承担何种刑罚。首先,制定法是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不是以往的“先例法”,也不是以往被视为“礼”的风俗习惯。《韩非子·难三》说:“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定法》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其次,制定法是以文字描述的客观的行为规范,不以个人的认识为转移。如《管子·七法》所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第三,制定法是公开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必须用百姓熟知的通俗语言书写。商鞅反对以往那种百姓不容易读懂的先例法,《商君书·定分》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这就彻底打破了以往“先例法”时代那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左传》昭公六年注)的神秘色彩。这实际上是杜绝以往贵族临事处断的习惯,使国家法律成为判别人们行为是非功过的唯一准则。《商君书·定法》破天荒地宣布“法”的另一个社会价值:“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以非法干法官。”《韩非子·大体》宣布:“人无离法之罪。”即法官不能背离法律而科人以罪。这些论述多少含有限制君主任意妄为和贵戚豪强干预司法的意味。


第三,继承周礼之宗旨,维护小家庭秩序,完善父权、夫权并行的男系家体。家体即家庭制度,家体之变是春秋战国社会变革的一个侧面。商鞅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要害是发展小家庭、禁绝赘婿风俗从而确认夫权。据秦简《为吏之道》所摘录《魏户律》《魏奔命律》,当时禁绝赘婿的政策已经比较普遍。如果说,周公“制礼作乐”的措施之一是以“父死子继”的继统制取代殷商“兄终弟及”的继统制,从而确立了父权的统治,使父权成为周礼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儒家则是周礼的忠实执行者和继承者,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的“孝”就在于维护父权。法家则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确立和维护夫权。可以说,儒家法家共同延续了周礼的伦理宗旨,共同缔造了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男系家庭秩序。儒家以风俗和教育为手段,法家则以法律为手段。这是秦汉以后所谓“法律儒家化”的逻辑延伸,也是《唐律疏议》“半准乎礼”“半准乎法”(并非“一准乎礼”)的逻辑终点。


法家维护小家庭的产生,对个体自然人的这种个体意识的发生发展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刚才蒋老师讲到了个人本位思想在传到中国以后没有得到生根发芽结果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这种重视个体自然人的存在和权利的思想萌芽应该是有的。我认为春秋时期孔子提出的“仁”(不包括礼),“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那种“忠恕”的道德伦理,这种思想境界实际上是陌生人社会的个体自然人和个体自然人交往的一个最高准则。可以说孔子的“仁”是中国古代的圣经。孔子的“仁”就是“忠恕”之道,与传统的礼暗存着内在的本质上的矛盾。法家的很多变革和赏赐刑罚等等措施都是以小家庭,特别是以个体自然人为对象的,法家试图通过法律把个人从家族当中拉将出来,使国家和个人建立权利义务关系。故法家十分重视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家的法治不仅在于涤荡了宗法血缘的古老的社会,第一次构建了超血缘的以地缘为基础的、以地域来划分国民的这种新型国家,而且客观上促进了个体自然人的这种观念意识的萌发。因此法家的法治是战国时期最新的思想萌芽,和春秋孔子的“仁”一样都具有的告别旧世界和建设新社会的文化价值。


法家的“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个体自然人的意义的,他是想在个体自然人之间、个体自然人和国家之间建立尽可能简洁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殊途同归,儒家孔子的“仁”是指导个体自然人在陌生人社会中生存的哲学价值观,法家的“法”在客观上为个体自然人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条件。


二、法家学术给后世留下的良性遗产和劣性遗产


法家学术给后世留下的良性遗产主要包括:第一,建立和维护统一的超血缘的以地域划分居民的新式国家,统一国家版图、法律、行政、文字、度量衡;第二,主张因时而变法的改革思想主张;第三,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的法治理想和实施途径;第四,提出并初步完善制定法体系,成为全国臣民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第五,提倡忠于国家、忠于法律、不畏豪强的“劲士”精神;第六,钻研法律的严谨学风。


法家学术给后世留下的劣性遗产主要包括:第一,维护“尊君卑臣”的绝对的集权君主权威;第二,过分相信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决定作用,无视人民的力量;第三,相对忽视道德教育的作用,认为人人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无法改变,只能靠“赏罚二柄”。


三、为什么历代思想界都贬抑法家学术


西汉初期确立贬抑法家学术的基调并非偶然。西汉初期,思想学术界在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时普遍批评法家学术。《史记·太史公自序·论六家要旨》是以官方姿态批评法家学术。其中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在神权和血缘方面无法提供神圣依据的情况下,为刘姓王朝的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托。战国七雄包括秦国在内,哪一个国家统一天下都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唯有刘邦建立的刘姓王朝是个例外。《史记·陈涉世家》告诉我们“布衣可以为王”。《史记·商鞅列传》告诉我们“作法自毙”。《高祖本纪》告诉我们刘邦兴于仁政。刘邦入咸阳,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奚除去秦苛法,秦民大悦,说明秦朝亡于苛法,而刘邦兴于仁政。可以说,贬抑法家学术是论证西汉王朝合法性的需要。历史有许多相似之处。如果说西周初期周公通过“以德配天”的理论,把神权从殷商那里转移到自己手中,来证明周人统治的合法性。在汉初六七十年当中,到汉武帝时司马迁写完了《史记》的时候,学术界已经形成了统一的价值评判,认为汉兴于仁政,在没有神权、没有血缘依托的前提下,找到了论说新王朝合法性的一个依据。那么在这样的理论氛围中贬抑法家学术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其次,汉武帝时代,尊儒学为正宗学术,自然继续贬抑法家学术。刚才蒋老师讲到了,古代思想史有个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你看法家兴的时候,猛烈批评儒家,否定儒家学术。当然法家也受到儒家的批评,《商鞅列传》中有记载。到了汉武帝时代,儒家开始兴盛了,又开始否定之否定,可不可以这样看?那么儒家当然是要否定法家的管理体制和治国政策,它们给老百姓带来的深切的苦难,那种民间的仇恨心理,不会因为六七十年而淡忘。


第三,法家学术认为人人都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天生如此,不可改变,皇帝也不例外。这种人性论不利于维护帝王的仁爱形象。相对于法家学术,儒家的德政思想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另一方面又有利于维护帝王的形象,历代王朝自然更喜欢儒家学术而远离法家学术。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历代帝王暗中运用法家学术,特别是法家的帝王的阴谋权术。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儒家学术和法家学术同样受到王朝的重视,你读一读历代的大赦诏书,开场白是阴阳天谴之说,接着是仁政德治之论,最后是连篇累牍的关于赦罪减刑具体实施的法言法语。


四、研究法家学术的三个路径


今天,我们研究法家学术,应当注意研究的视野或路径问题。刚才我听到蒋老师谈到了方法论的思考,从文明的角度去评价中国传统思想,从社会结构的视角来研究法家。法家研究会的各位老师非常重视法家文本的研究,我认为这非常必要。因为文本研究是法家研究的基础和起点。在这里,我就研究法家学术的方法问题提出不成熟的意见,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以先秦法治思潮酝酿、启蒙、发展、终结为基本轨迹研究法家学术。法家学术是先秦法治思潮的产物。法家思潮的酝酿,我认为是在公元前652年,那个时候齐桓公任管子执政,召开了葵丘之盟,通过这种广义的国家联盟的共同宣言的形式,表示出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誓辞中有要培养人才,要任贤使能,士官不能一辈子做官,不要专杀大夫,要依法办事。盟誓共有五条都载在《孟子·告子下》。我们认为这是法家思潮的第一朵浪花。到了公元前81年,有一次很重要的会议叫做盐铁会议,征召了各郡国的贤良文学,讨论国是。御史大夫桑弘羊在这次会议上是以官方的姿态最后宣传和主张法家学术,这是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在政治舞台上的一次告别宣言,这是不是可以说是法家思潮的终结。


第二,以中国古代文化史为背景研究法家学术。比如从血缘意识与地域意识相互作用的角度入手。我经常总结这样一个问题——集体本位和个体自然人意识的交错,是中国文化的一个标志性课题。我们看到《尚书·甘誓》里边有一个说法:“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戳于社”。为什么有了功要到祖先神面前进行赏赐?为什么违反了军令要到社稷神面前进行制裁或用刑?以血缘为纽带的祖先神和地域神的社稷神是两个系列。是否可以把血缘意识和地域意识作为双重变奏的两个乐章,他们之间此起彼伏交互为用。法家思想就是站在地域的基础上,其重点不是血缘的尊卑贵贱,你要照章纳税,有功就赏你个人,而不赏你这个家族。所以法家的变革是注重个体自然人后天的努力,其治国措施是以地域为标准。想一想,黄帝时代是“执玉帛者万国”,到了商末文王武王伐商的时候,有八百诸侯支持文王,经过多少年的血雨腥风,兼并战争,到了战国只有七个强国,有多少个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消失了,那么这些人和统治他们的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我想在这个过程中,地域观念是不断强化的。法家的一个功劳就是在血缘的废墟上建立了超血缘的国家。


第三,以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为背景研究法家学术。在这里,我提出“大法家”概念。喻中老师前些年写文章,讨论法家三期说,对我很有启发。我把从皋陶到沈家本为止,在历史上专职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称作“大法家”。他们的实践成果构成了大法家学术。“小法家”是《太史公自序》中的《论六家要旨》所界定的战国法家。“小法家”是“大法家”的一个特例。法家在战国时期较多是以政治家面目出现的,说的话都是给君主听的,他们的作品主要是希望君主采纳他们的建议,并没有过多地参与策划制度,虽然他们有立法活动,比如李悝在战国的立法成果基础上编纂了《法经》,还有商鞅变法,但是他们的主要工作不在于立法司法实践。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成果的正是我所谓的“大法家”。可以说,没有“大法家”就没有传统法律文化。提出“大法家”概念,旨在淡化法家和儒家、道家、墨家、名家之间的分界。“家”的划分使我们便于学习和了解古代思想,但是也有一个副作用,就是容易产生一种僵化的模式。儒家主张什么,那么凡是主张什么的都是儒家;法家主张什么,那么凡是主张什么的都是法家。其实,古代的思想是一体的。我们有时候不注意,就会用这种眼镜来看古代文献。你看到《尚书》里面有《吕刑》,看到《周礼》里面有《秋官·司寇》,就会想到那个时候有法家吗?你看到竹简《为吏之道》里边有“仁义忠孝”,就会想到那个时候的法家是不是受到了儒家的影响?我们的大方向就是在淡化先秦各家之间的界限,消融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之间的隔膜,来探讨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规律性。我们多少年以来一直受到一个命题的影响,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那么这个命题是可以研究的,在逻辑上也是可以进行分析的。这个命题产生了一个副作用,就是容易使人们产生误读,不经意地加重了儒家学术的地位,忽略了淡化了法家学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史中的重大作用。


今天,我们如何评价法家法治的历史地位及其现代价值?需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问:在礼崩乐坏、战争频仍的春秋战国时代,相对于法家的尊君尚法、厉行法治、奖励耕战、任贤使能,儒家的人政礼治,墨家的尚同非攻,道家的清静无为,农家的躬耘自足等,哪一家的学说可以终止乱世、统一天下?二问:在秦汉至清末的两千余年当中,维系泱泱大国之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是基本上靠着儒家尊尊亲亲、亲疏有别的礼,还是基本上靠着“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的法?三问: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在评判和选择中囯传统法律文化成果之际,我们是应当在总体上借鉴儒家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人政精神,还是应当在总体上借鉴法家定分止争、信赏必罚、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法治精神?这三个问题可以称为“法家三问”。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我们需要法治的本土资源。我们不必望洋兴叹,更不必妄自菲薄。努力发掘中国固有的法治传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真正树立国家法律的无上权威,这就是我们的学术宗旨和学术立场。


作者简介

武树臣(1949—),男,北京人,法学博士,西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古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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