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特指与泛指
文章来源:山东知识产权沙龙
我国专利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是折衷原则,即:一方面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另一方面申请文件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审查档案、确权档案等对保护范围又有解释作用。换句话说,保护范围既不是权利要求书的字面意思,也不是专利申请文件的主要发明构思,而是二者的折衷组合。
本文仅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名词入手,尝试探讨对权利要求书中技术名词的解释原则(即整体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笔者声明,以下观点仅是作者的经验与理解,有不同见解欢迎讨论。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过两个相关案例,试从技术名词的“特征”与“泛指”角度,与大家分享沟通:
一、特指——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存在瑕疵时,应该如何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
专利号为201220051542.8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1的内容是:
一种液压立式榨油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1)、接油盘(2)、榨筒(4)、液压装置(7)、操控箱(8);所述机架(1)包括下底座(12),下底座(12)上分别焊接有导向支撑板甲(11)和导向支撑板乙(11′),下底座(12)两侧分别焊接有侧板(14),侧板(14) 上端焊接有上机座(16),液压装置(7)通过上机座(16)安装固定;所述接油盘(2)安装 在下底座(12)上,接油盘(2)上设有定位板(33),旋转接头(34)通过接头(38)安装在接油盘(2)上;所述液压装置(7)包括液压缸(29)、高低压油泵(22)、高低压溢流组合阀(24)、手动换向阀(25)、点接点压力表(27),液压缸(29)中活塞杆的端部设有压盘焊合(3)。
专利附图如下:
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非常规技术词语“压盘焊合”,在说明书中,仅仅是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复制,并未对其进行解释,在说明书附图中,“压盘焊合”仅指代为标记3。笔者作为被告代理人,对该技术名词进行了详尽的检索,发现除该专利外,没有其他技术文献使用过该技术名词。对“压盘焊合”如何解释,如何理解,关系到专利的保护范围,当时是法庭的焦点之一。
从笔者从业经验来看,“压盘焊合”现象是本行业存在的通病之一,是本行业专利代理人对技术方案没有充分理解,进而代理人自造了一个非常规的技术术语,这其实是专利代理行业的乱象之一。(有心的读者在通读整篇专利后,可能还会找到该专利十项左右的类似错误,例如:点接点压力表、高低压油泵、高低压组合油泵。)
该“压盘焊合”的特征在说明书中只是简单重复,说明书附图中标记3其实也不能表征该特征的形状特征,那么该如何理解该技术特征?
在无效口审以及民事诉讼中,审查员、法官不约而同从整体上利用说明书整体技术方案与附图的理解,将该技术特征解释成为了通用的技术名词“压盘“,即,起到将油料作物压榨出油的部件。最后结论是,专利技术特征“压盘焊合”等于涉案侵权物的“压盘“。(当然,本案被告方最终因非必要技术特征而不侵权,最终胜诉。)
由此,笔者的体会是: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名词应首先考虑本申请文件中的“特指“,当权利要求技术名词有争议时,第一选择时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即考虑本申请中的“特指”。
该案对代理人的启示是:撰写过程中,首先考虑要考虑技术名词的特指。代理人撰写权利要求书频繁使用“所述“、”所述的“实际就是特别说明是特指并非泛指,本案例提供了实例支持,一篇专利中的技术名词首先是该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特指方案。
二、泛指——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通用名词,而申请文件对该通用名词又无特别限定,该如何理解该技术名词?
专利号为200910148555.X(涉及诉讼案号2017鲁民02初839号)、名称为“一种绞车带轴”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1是:一种绞车带轴,包括呈杆状的本体(4),本体(4)上具有沿径向贯穿且沿轴向呈条形的通孔一 (4a),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本体 (4) 上还具有沿径向贯穿且沿径向呈条形的通孔二 (4b),通孔一(4a) 与通孔二(4b) 相交呈“十”字形。
该专利附图如下:
涉案专利【0025】、【0026】段记载了通孔与带轴4的关系,即“通孔一4a沿本体4径向贯穿”、“通孔二4b沿本体4径向贯穿”。如何理解通孔4a、4b的沿径向贯穿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涉案侵权产品的本体4为中空结构,通孔4a、4b只是与本体4的中空结构相通,并未穿过本体4的下沿。被告认为,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径向贯穿”应当理解为通孔一、二在带轴本体径向上穿过了本体,形成了“通”孔。涉案产品从证据上并未形成贯穿,因此不侵权,为此,被告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书号:ISBN7-100-04385-9/H.1100)第506页记载:【贯穿】①穿过;通过;②贯串。即,公知常识中对“贯穿”作出了明确定义,“穿过”才是贯穿。
案件结果:青岛中院认为“无法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圆柱体上沿轴向的条形孔沿径向是否贯穿”,因此,原告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中,代理人在撰写时,本人猜想代理人应该没有充分理解“径向贯穿”的意义,导致专利保护范围仅能支持公知常识的解释。从本案来看,通孔4a、4b与本体连通即可,至于是否贯穿,不影响技术方案的效果。考虑到,本案代理人未详细解释“径向贯穿”的技术意义,致使本案方案只能向现有技术方向解释。
通过上述两个案子,笔者的观点是,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书中每个技术术语相对于本案的含义,分清特指与泛指,否则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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