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广州增城恒大山水郡买一手新房, 收楼一看竟有人住! 物业: 将积极补偿
广州的何女士向南都“记者帮”反映,为了给孩子上学,一家人努力打拼在增城买了套新房,收楼当天却发现新房里已住有人,一手新房就这样变成了“二手房”!她难以接受,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给个说法,目前双方仍在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希望记者帮关注。
收楼当天,开门发现竟有人在住
何女士购买的房子在增城区山水郡小区,她告诉记者,自己买房时小区已交付入住,她们选择的是剩余的精装修现房。“去年9月30日签订的一手房合同,11月办下房产证。今年1月份,售楼部通知我3月28日过来收楼。”何女士向记者解释,购房时要走贷款等程序,所以没有立即拿到钥匙,当时也没有多想,“买房时销售带我们看的是另一处同户型的房子,没有看自己这套。”
3月28日,何女士因个人原因没有收楼,双方又约4月3日收楼。当日她去到小区,管家告诉她手上没有新房钥匙,让她清明(4月6日)过后再来收楼。“我没同意,在我们强烈要求下,物业找人打开了房门,我们就看到里面有人在居住。”
房门打开后,何女士一家和物业工作人员都愣住了,现场陷入沉默。记者从何女士提供的收楼视频中看到,新房呈现出正常人家生活的景象:门口贴有对联,屋内鞋柜摆满鞋,客厅里茶几、电视、音响齐全,房价里堆放着行李箱,阳台上还晾着刚洗的衣服。
“一家人高高兴兴来收楼,发现这种情况,完全是无法接受的,天都要塌了!”何女士向记者描述她收楼当天的心情。
何女士购买的新房,屋内已有人入住。(报料人供图)
住户是同小区等待修整房子的业主
沟通后她得知,入住新房的住户是同小区的业主,对方的房子正在修整,物业和开发商在去年4月将他们安排到该新房暂住。“我去年9月买的房,从买房到收楼,没有人跟我说过房子有人在住,合同也清楚地说明这是一手房,现在却被住了一年多,成了二手房。”何女士认为,即便是买房前安排的暂住,开发商也应该提前告知她,而不是隐瞒到收楼才被发现。
已被入住使用的新房。(报料人供图)
4月7日,南都记者与何女士一同前往山水郡小区,发现她的新房已被锁上,门口的对联和福字已被清理,记者敲门无人回应。在物业管理中心,记者与何女士等了近40分钟,也没有相关负责人出面进行沟通。
物业承诺补偿 双方正在沟通
目前,何女士已和开发商及物业多次沟通。在4月6日的协商会上,物业负责人个人提出为何女士翻新房屋至交付状态,按市场租金价格对她进行补偿,并补偿3年物业管理费。何女士没有接受该方案,她提出应补偿30年物业费。“事情发生至今我们一家没有收到任何道歉,对于补偿方案我们要求对方出据书面的协议,也没有得到答复,这让我们无法信任他们。”
开发商回应,去年收楼时经业主们同意,将需要维修房子的业主安排暂住到几套未售现房中,当时和购买现房的业主有达成口头共识,并在房价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折扣,但何女士提出对此事并不知情。物业承诺将积极补偿业主,双方会尽快达成和解。
南都记者了解到,何女士新房的租金市场价格约为1800元/月,每年物业管理费约为两千多元。
何女士新房所在的小区。
专家看法:开发商涉嫌违约侵权
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俏丹认为,业主购买的一手房屋,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付一个全新的房屋,“现在这个房屋明显是被使用过的,那开发商肯定是违反了合同的相关约定。”
那么何女士提出的30年物业费补偿方案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谭国戬分析称,如果开发商和物业对何女士确有隐瞒一手房被居住,那么何女士可以根据《民法典》主张对方的违约和侵权责任。
“对于开发商隐瞒事实的违约行为,应当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具体赔偿方式和数额。对于开发商侵害何女士所有权的行为,开发商首先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其次应当根据何女士房屋折旧、何女士在翻新过程中的损失等情况确定开发商的具体赔偿数额。”谭国戬表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侵权赔偿数额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因此何女士提出的补偿三十年物业费于法无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以上内容来自南方都市报,采写 南都记者 魏志鑫
恒大山水郡位于广州市增城中新镇,由广州市顺利投资有限公司建成,总建筑面积227732,总占地面积103196,共计房屋1543户,小区物业公司为恒大金碧物业管理公司。
医疗配套:增城区中新镇中心卫生院福和分院,中新镇福和五联村卫生站,中新镇山美村卫生站,骆记为群药房,大参林(NO.1265店),福和医院-急诊,福和镇田美村卫生站,茂昌药店,泮霞村卫生站,大田卫生站
教育配套:三迳小学,福和中学,茅田幼儿园,安良小学,福和小学,五联小学,福和幼儿园,田美小学,福和希望小学,福和粮所幼儿园
购物:福和市场,一乐自选百货商场,淘迪卫浴,恒辉百货,桥头画廊,陆益建材,一衣口田,爱居家具,创有批发部,百惠佳购物商场。
延伸阅读:买了一套萧山的样板房,收房时惊呆:有人住过!
2019年3月6日,投诉人王女士到消保委北干分会投诉:其于2017年8月购买了金鸡路某楼盘对外销售展示所用的样板房,同时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室内硬装和软装。
2018年12月,王女士前去收房时发现其购买的新房内曾有人居住的痕迹,包括马桶有污迹、地毯有发霉、电视柜破损、地板划痕起皮、床上用品有污渍等情况。
王女士与开发商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共识。她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以次充好,要求消保委处理。
北干分会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情况进行了核实并进行了现场调解。
在证据面前开发商承认是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此事的发生,公司存在过错,但对维修和补偿情况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投诉人要求更换、维修及以装修价格的50%作为赔偿,开发商只肯维修和更换破损的装修及家具,另外最多补偿5万元。
经过多次沟通及两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将装修损坏件进行维修和换新,并补偿投诉人人民币9万元整,投诉人表示满意。
律师
点评
浙江汉朔律师事务所 王剑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改善居住条件成了人们的迫切需求。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持续升温,与此同时,房地产领域的消费投诉也有所增加,比如开发商逾期交房、精装修标准未到达到约定标准等投诉时有发生,而本案是关于销售样板房引起的消费投诉。样板房具有能直观反映商品房交付的最终成果、可随时拎包入住等优点,吸引部分购房者选购,但若开发商对样板房管理不善,也易引起类似本案的消费纠纷。
消费者选购了样板房,签订购房合同及支付购房款后,样板房即属于消费者所有,开发商在交付该样板房时,需保证所交付的样板房与消费者购买时的样板房一致。
为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律师提醒:
作为选购样板房的消费者,一是要有证据意识,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将样板房的现状通过进行公证、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固定,便于在接收房屋时进行核对;
二是要在购房合同中对样板房现有的设施、设备进行明确约定,包括列明设施、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颜色等重要信息。
作为开发商,一是要有诚信意识,交付的样板房需与消费者选购时的样板房一致;
二是要有严格管理意识,样板房作为展示商品房的重要媒介,被消费者选购后,后期可能还要继续对外展示,此时如何妥善管理好样板房,尤其是样板房中的软、硬装,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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