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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时代将至,七编1260条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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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号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届第三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将审议、表决并以极大概率通过民法典草案,这意味着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将发生翻天覆地的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将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民法典被喻为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制定中国自己的民法典是几代法律人的夙愿。中国建国后曾历经数次民法典立法的尝试,由于国家法制的进步与成熟,2020年终于迎来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审议的重大立法进程。
民法典草案目前一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一共1260条。其正式通过后,原本的《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一
民法典草案的重大变化及主要亮点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对于近年来反映强烈的许多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民法典草案都做出了回应。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总则编:与《民法总则》保持一致并重申胎儿利益的保护
总则编的内容与现行的《民法总则》的内容几乎一致,不同的地方仅是个别文字的修改和用语的调整。同时,总则编也重申了胎儿利益的保护。《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胎儿属于母亲身体之一部分,因此在其出生前,《民法通则》未设置保护胎儿利益的特别规则,仅有《继承法》第28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对胎儿利益保护非常不利。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规则,将胎儿当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对待,可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继承权。这一重申充分体现了民法对生命的尊重,也进一步清晰了胎儿在继承、受赠中的人格与财产性权利。
(二)物权编:在所有权、土地、房屋建筑、担保领域修改幅度较大
物权编在民法典草案中分为五编二十章共258条,与原来的《物权法》相比,涉及到新增内容的修改约49条,在土地、房屋、担保领域修改幅度较大。主要亮点如下:
1.所有权领域:物权编第322条新增了加工、附合、混合产生的物的所有权确定规则和赔偿补偿条款。
2.土地领域:相较于原《物权法》的用益物权规定,新增土地流转经营权的方式、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规定分别作为物权编的399至341条。目的是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把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开,村民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如果有必要,可以把经营权流转出去,承包权不改变。这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同时,这一点也回应了近年来对于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理依据的需求。
3.房屋建筑领域:(1)新增居住权制度。不仅规定了居住权人的权利,而且还增设了居住权合同的基本内容。(2)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规则。(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条件。
4.担保物权领域:民法典草案完善了抵押与质押制度,例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由原来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修改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同时也删除了抵押财产受让人拥有涤除权的条款。
(三)合同编:在担保和电子商务领域做出较多修改
合同编分为三编二十九章共526条,是新增和修改幅度比较大的一编,约有150条左右的内容是新增或修改的。
1.担保领域:(1)保证人的保护条款设立。合同编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修改加大了对保证人的保护。
(2)新增禁止放高利贷并完善保理合同的规定。此举意在配合《民间借贷规定》维护金融秩序,为企业的融资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2.电子商务领域: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例如《民法典(草案)》第491条第2款与第512条意在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合同将迎来更加迅猛、稳健的发展。民法典草案中,对电子合同相关规则的细化,对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防止合同触“电”起到重要作用。
(四)人格权编:向人格权保护迈出重要一步
人格权编是新增的内容,共六章51条。主要亮点如下:
1.明确具体人格权的范围。还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作出保护性的规定。
2. 对身份权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与人格权在保护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这些身份权利的保护,除了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3. 对医学临床试验活动严格规范。一是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二是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三是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4. 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科研活动。民法典草案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5.完善肖像权保护制度。肖像权涉及人的尊严,在肖像权上,民法典草案第1018条至1022条新增肖像权的消极权能、合理使用以及有利解释等规定。
(五)婚姻家庭编:以《婚姻法》为蓝本修改
婚姻家庭编共五章79条,由于修改之处较多,笔者通过表格列举修改亮点。
可以看到《民法典(草案)》第1045条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概念,“家庭成员”的详细界定也明确了家庭关系的基础组成个人是谁,这对于家暴的认定、抚养义务认定都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也许将来也会对亲属、继承等制度的重新修改带来影响。
(六)继承编:以《继承法》为蓝本修改
继承编约有17条左右修改,由于修改之处较多,笔者通过表格列举修改亮点。主要修改点见下表:
(七)侵权责任编: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
侵权责任编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修改,共十章95条。
1.完善网络侵权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措施的具体内容。
2.明确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责任规则。近几年发生多起高空抛物案,如:“重庆烟灰缸案”、“深圳好来居案”等,法院在这类案件审理时,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经常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次民法典编纂草案审议过程中,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三次修改,最终确立了“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这一规定直接向社会公众传达一条信息:建筑物内抛物的行为是违法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它发挥了法律的指引功能。此外也更加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3.强化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在劳务派遣上,原本被派遣人遭受损害,劳务派遣人往往是补充责任,在实践中给用人单位和被派遣人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因此民法典草案规定劳务派遣人不再承担补充责任,强化了责任承担制度。
二
民法典草案对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影响
婚姻家庭及继承在民法典草案中占据了两编篇幅,内容和老百姓生活更加息息相关。关于民法典草案对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一:结婚条件的放宽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第十条第三款也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无效婚姻的事由之一。民法典草案却把该条款全部删去,间接把结婚的条件予以放宽,因此如果双方感情和睦且愿意共同生活,法律是予以肯定而非“棒打鸳鸯”。民法典草案同时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条款,草案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由原本的直接无效现在变为当事人的选择,这是法律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充分尊重的表现。
影响二: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这也是法律对在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尊重和保护,是司法救济和关怀的体现。但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在日后的实践中予以商讨和确定,可能是司法解释落实,也很可能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总之相对于《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对无辜当事人体现了应有的人文关怀。
影响三:离婚冷静期的增设
此冷静期不同于诉讼离婚的冷静期,而是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实践中当事人双方离婚后复婚率也很高,说明很多夫妻在离婚时缺乏冷静的思考,对于家庭关系和谐,子女健康成长都有不利。因此,该冷静期的设立目的在让当事人双方好好考虑自身的婚姻关系,给予他们思考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时间,尽可能的拯救破碎的家庭,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草案1077条关于冷静期的规定是自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期间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申请。到期任何一方不到场申请离婚,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影响四:离婚条件的适当放宽
《民法典(草案)》第1079条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一方主张感情没有破裂,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而再次起诉必须经过六个月;若六个月后再起诉离婚,一方仍然以感情未破裂为由抗辩,则法院还是有可能驳回起诉。草案中新增这项规定,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有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障。
影响五:确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民法典(草案)》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现行婚姻法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颇具争议。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推动下,2018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此确定夫妻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因此,民法典草案对此原则从法律层面予以确定。
影响六: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原本《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人的寿命变长且家族财富也获得了极大的增长。在目前看来,原本的继承法所规定的范围比较小,这样很容易造成家族财富的外流,而非从上到下的流转,这对一些后辈也是不太公平的。因此民法典草案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让财产从上到下顺利流转,使前人的财富能为后人的奋斗与生活服务。
影响七:增设继承宽恕制度
虽然民法典增加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但对于“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的类型又给予了反转的余地,如果继承人有悔改表现同时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法律也愿意给继承人机会,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影响八:公证遗嘱的效力降低
依照原《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但现在民法典草案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意味着其他类型的遗嘱与公证遗嘱冲突时效力是存疑的,今后人们为了安全去公证机关订立公证遗嘱的意愿会大大降低,同时遗嘱纠纷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为了保证自己的财富能够很好的得到传承,同时也为了维护继承人之间的稳定关系不至于让整个家庭四分五裂,更多人会把眼光放到金融产品上,用金融产品传承财富而不是仅办理公证遗嘱了事。
影响九: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当前司法实践中,很多继承纠纷案件,第一大难题就是遗产的确定问题。因为没有遗产管理人及时清点、管理遗产,导致很多遗产无法查清,继承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民法典草案规定,遗产管理人不仅负有对遗产的保值和清算义务,而且前期还需负责查清所有遗产。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以最大化的合法合理的方式被继承,保证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实现。
三
结语
待本次全国人大审议表决通过后,中国将正式跨入民法典时代。一部崭新的民法典消弭了单行民事立法之间的疏漏、重复和冲突,充分保护了人们生存发展的民事权利,是中国立法史的一大标志性事件。但出台的后续同样也伴随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具体落实的细节。让我们拭目以待,共同倒计时等待中国民法典的诞生。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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